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 推动全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人员 轮岗交流的指导意见(试行)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4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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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

推动全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人员

轮岗交流的指导意见(试行)

 

各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自治区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根治粮食购销领域系统性腐败的重要批示,推动基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人员轮岗交流,切实防范廉政风险,根据《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中办发〔201843号)、《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中办发〔200619号)及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有关文件精神,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批示精神,立足两个大局,深刻认识粮食安全的极端重要性、粮食领域问题的严峻复杂性、涉粮腐败案件的严重危害性,健全完善全区各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人员轮岗交流制度,切实加强管理监督,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努力营造粮食系统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为保障我区粮食安全提供坚强组织保障。

二、交流原则

(一)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

(二)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三)坚持突出重点、分级负责;

(四)坚持统筹谋划、有序推进;

(五)坚持严肃纪律、强化监督。

三、轮岗交流对象及条件

(一)全区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和粮食储存企业存在任职回避情形的,必须及时安排交流。有需要回避的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购销、检斤、检验、保管、财务、基建等工作。

(二)全区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和粮食储存企业班子成员,负责购销、检斤、检验、保管、财务、基建等工作的部门负责人,任职满5年的要有计划安排交流,任职满8年的,应当交流。

四、组织实施

严格按照人事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组织轮岗交流。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和粮食储存企业有人事任免权的,按规定程序组织人员轮岗交流;没有人事任免权的,要及时向有人事任免权的部门提出轮岗交流建议,积极推动轮岗交流。各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自治区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每年1220日前向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告本辖区本单位相关人员轮岗交流情况。

五、相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推动人员轮岗交流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历史使命感,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研究谋划,精心组织实施,务求轮岗交流平稳开展,取得实际成效。要合理把握节奏,确保推进轮岗交流过程中企业生产经营不受影响,做到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干劲不减。

(二)强化考核督促。各市、县落实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和粮食储存企业人员轮岗交流制度情况,根据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国粮人〔2021255号精神,要纳入党委、政府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内容。对未按规定开展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和粮食储存企业人员轮岗交流且发生涉粮腐败案件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完善组织保障。要关心爱护轮岗交流人员采取务实有效的措施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保障,及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自治区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要按照局党组《易地交流干部和挂职干部服务保障暂行办法》(桂粮党组〔201925号)精神,结合本指导意见制定出台具体实施细则,切实落实好轮岗交流和各项服务保障工作。要强化轮岗交流人员的教育培训,帮助提高履职能力,克服轮岗交流后出现的岗位不适应、能力不足、本领恐慌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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