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业县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拆迁补偿标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4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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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兴政规〔20221号          

 

兴业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兴业县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拆迁

补偿标准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办局:

《〈兴业县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拆迁补偿标准〉补充规定》已经县届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兴业县人民政府

      2022221

 

 

《兴业县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拆迁

补偿标准》补充规定

 

根据《玉林市重点项目和民生工程用地保障攻坚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征地拆迁机制改革攻坚任务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要求,并结合我县征地拆迁的工作实际,经研究,现对我县2020617日印发实施的《兴业县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拆迁补偿标准》兴政规〔20201(以下简称《征收拆迁补偿标准》)中的部分补偿标准进行了适当调整补充,并作为《征收拆迁补偿标准》的补充规定予以实施。

一、调整《征收拆迁补偿标准》第三项第(一)点第1小项

把“水田给予一造青苗补偿费1284/亩”调整为“水田种植水稻已到收获期的给予青苗补偿1284/亩,种植水稻未到收获期的给予青苗补偿2568/亩”。

二、对《征收拆迁补偿标准》第四项“花木青苗移栽补助标准”作以下调整补充规定

(一)把“花木青苗”表述调整为“花卉风景树木苗”。

(二)增加“花卉风景树木苗在规定时间内现场砍伐清理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偿(详见下表)。”作为补充规定。

 

 

种植类型

苗木类别

苗木规格(㎝)

单位

现场砍伐补偿(元)

 

地苗

 

 

 

 

 

一般乔木  

(指秋风、盘架子、玉兰树、樟树、榕树、黄花梨、罗汉松、沉香树等常见树木)

 

 

 

树干高小于1.2

(幼苗)

2000/

12000

2000/

6

树干高于

1.2米,

1.2

高处胸径

Φ

1<Φ≤2

1500/

15000

1500/

10

2<Φ≤4

1000/

20000

1000/

20

4<Φ≤6

600/

30000

600/

50

6<Φ≤8

350/

35000

350/

100

8<Φ≤10

350/

40000

350/

110

10<Φ≤12

350/

46000

350/

130

Φ>12

树冠覆盖达60%以上超密度种植的,最高补偿不得高于48000/亩。

三、本补充规定从202211日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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