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南发改规〔2022〕3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4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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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南发改规〔2022〕3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发展改革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退役军人局,国家统计局各县级调查队:

为更好发挥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以下简称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制缓解物价上涨影响、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的作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桂发改收费〔20211219号)规定,现就进一步健全我市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对象

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以及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

二、运行条件和方式

(一)启动条件。南宁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或者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满足以上任一条件时,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向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二)中止条件。当月所有启动条件均不满足时,即CPI单月同比涨幅回落到3.5%以下,且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低于6%时,中止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三)运行方式。全市价格补贴联动机制由市发展改革委统一启动或中止,函告各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当自治区在全区范围内启动或中止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时,我市随自治区一并启动或中止。但自治区中止时,我市仍符合本地启动条件的,应继续实施价格补贴联动机制。

三、补贴标准

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测算方法为南宁市城乡低保标准与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的乘积,并四舍五入取整到元。具体计算公式为:

(一)城市低保对象、城市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同期月均城市低保标准×SCPI月度同比涨幅(%);

(二)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同期月均农村低保标准×SCPI月度同比涨幅(%)。

对于身份重合的补贴对象价格临时补贴不重复享受,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由相应主管部门进行发放。当测算的每人每月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低于10元时,按10元发放。

四、资金保障

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安排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确保价格临时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可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列支,或由地方预算另行安排。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由地方预算安排。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五、工作要求

(一)健全工作机制。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建立健全发展改革部门牵头,民政、人社、退役军人、财政、统计调查等部门参与的工作执行机制,加强工作会商,形成工作合力,优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并将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执行情况纳入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确保做到按月测算、按月发放,及时总结评估和通报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实施情况,推广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适时提出完善价格补贴联动机制的建议。

(二)明确分工责任。市发展改革委要密切关注CPI运行情况,及时启动或中止补贴联动机制,准确测算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做好机制实施情况跟踪督导和补贴发放情况汇总报送工作。各级民政、人社、退役军人部门要严格对照相关规定要求,认真梳理价格临时补贴范围和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做到应保尽保、应补尽补;同时加强沟通协调,做好补贴对象身份比对工作,根据各自职责组织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资金,在价格指数发布当月发放到位,并在相关资金划转和记录凭证上注明所发补贴为价格临时补贴,让困难群众清晰了解补贴项目和事由,发放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将发放情况反馈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安排价格临时补贴资金;国家统计局南宁调查队要在广西调查总队反馈当月数据的次日,将我市CPISCPICPI中的食品价格等相关价格指数提供给市发展改革委。

(三)加强宣传解读。各地、各部门在发放相关补贴时,要积极通过组织媒体报道、在官方网站或公众号发布新闻等形式加强宣传解读,引导社会准确理解价格临时补贴缓解物价上涨部分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影响的功能定位,避免引起社会误解和舆论误读。重点宣传政府在健全落实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保障困难群众生活方面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等,有效引导社会舆论,增强群众获得感,保障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平稳实施。

六、实施时间

本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限期5年。《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民政局 财政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退役军人事务局 国家统计局南宁调查队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南发改规〔20191号)同时废止。

 

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宁市民政局

 

 

南宁市财政局                           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国家统计局南宁调查队                             

                                          20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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