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政办规〔2022〕1号
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容县科技企业
孵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
《容县科技企业孵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8日
容县科技企业孵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容县科技企业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和产业优势,鼓励和扶持科技型创业企业的高新技术项目开发和科技创业活动,培育富有创新意识的企业家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孵化资金)用于在孵的科技型创业企业进行技术项目研发和初始创业的无偿资助。
第二章 适用对象及方向
第三条 孵化资金主要适用于支持在孵的科技型创业企业。
第四条 孵化资金适用于健康食品产业、生态板材家具产业、印刷包装文创产业、新一代电子信息产业、机械制造业等重点产业技术领域新产品开发及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三章 资金来源及扶持额度
第五条 孵化资金来源为县财政预算安排资金,每年安排100万元。
第六条 孵化资金对每个项目的支持额度为人民币5~20万元。
第四章 主管机关
第七条 容县科技企业孵化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为企业孵化资金申请的受理单位,负责受理入孵申请和监督实施等日常管理工作,县人民政府为审批决定机构。
第八条 在县财政局设立孵化专项资金专户,由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支付及管理。
第五章 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申请入孵的科技型创业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县域内依法登记注册、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二)处于初创阶段的科技型创业企业,主要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导向,并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标准。
(三)申请入孵时企业注册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
(四)属迁入企业的,其产品(或服务)应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超过200万元。属于生产型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
(五)企业管理团队应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
第十条 项目主要负责人或知识产权所有者对申请孵化资金项目自筹资金投入不得少于孵化资金资助的额度。项目自筹资金应在该项目入孵前全部到位。
第十一条 每年11月为企业入孵申请受理时间,申请人填报《入孵申请书》,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六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二条 中心受理企业入孵申请后,呈县经贸科技局班子组织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后确定拟入孵企业名单,县经贸科技局组织召开由相关技术、经济、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项目评审会,并将评审结果反馈给孵化器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加的项目评审结果反馈会,孵化器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形成统一意见并通过后,由县经贸科技局上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企业入孵申请获得县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中心将相关申请材料报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按规定办理孵化资金的拨付手续。
第七章 拨付与使用
第十四条 孵化资金分两期拨付,第一期在入孵的企业获得县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拨付,拨付金额为总金额的80%;第二期在孵化毕业后拨付,拨付金额为总金额的20%。孵化专项资金严格按照项目任务书中的资金用途预算科目,采取先支后补的方式进行资助,资助经费必须单独立账,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企业获得的孵化资金,有关税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企业对孵化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科技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用于企业研发、中试生产以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并列出孵化资金的详细使用清单,接受县财政局和中心的监督和检查。孵化资金的开支范围及使用管理参照《玉林市财政局、玉林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玉林市市本级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玉市财教〔2021〕44号)、《玉林市财政局、玉林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玉林市市本级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后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玉市财教〔2021〕45号)执行。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中心对获得孵化资金资助企业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全程督查项目开发过程,必要时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项目开展及资金使用中出现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及时指出,并提出整改要求和时限,对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是否继续拨款及是否终止项目的意见。
第九章 支持期限
第十八条 获孵化资金资助的企业支持期限为2年,2年内未能按期完成项目任务书中研发指标任务的,经组织专家评估,确有发展前景的项目可延长1年;不具备延长使用孵化资金期限的项目,企业法人代表向中心提出终止申请,项目剩余孵化资金不再予以拨付。
第十章 罚 则
第十九条 在孵化期间,企业不得转移、变卖用孵化资金购买的仪器设备和物资。否则,立即取消孵化资格,追缴已拨付的孵化资金,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如发现研发项目与申请项目内容有严重不符时,中心提出停止孵化拨付资金的意见。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施行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2014年10月9日《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容县科技企业孵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容政办发〔2014〕4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经贸科技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