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发〔2021〕8号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委),南宁市市政和园林局,柳州市、桂林市林业和园林局,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政局,崇左市城乡综合执法局,玉林市园林服务中心,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文件精神,深入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全面提升专业技术人才能力素质,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2月3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实施办法(试行)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广西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深入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从业素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的通知》(桂人社规〔2019〕2 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建人〔2013〕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从事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工程类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包括各类取得执业或职业资格、职称等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但未取得相关证书的人员)的继续教育,适用本办法。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的继续教育按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技能人员继续教育按职业技能培训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继续教育以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为导向,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用人单位具有对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依法依规进行管理的权利和提供保障服务的义务。专业技术人员享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和履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应当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
第五条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岗位要求和职业发展需要,参加本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活动,也可利用业余时间或经用人单位同意利用工作时间,参加本单位组织之外的继续教育活动。
第六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对全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工作实施统一规划、监督和指导。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以及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有关文件精神,依法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和实施;
(二)负责指导发布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科目学习指南,委托开发继续教育学时管理系统和继续教育监管平台;
(三)管理和指导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建设,组织实施对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进行培训过程监管、教学质量监督、网络课件内容质量把关等动态监督管理工作;
(四)督促做好与广西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对接;
(五)其他开展行业继续教育相关工作。
第七条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国家、自治区有关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政策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落实,配合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或其委托单位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内容、方式和学时
第八条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
第九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应遵循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及其相关部门政策法规所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要求。专业技术人员通过下列方式参加符合规定的继续教育学习,合格后计入本人当年继续教育学时:
(一)桂人社规〔2019〕4号文件规定的学习方式,包括线上与线下、集中与分散、课堂讲授与实践操作相结合等形式;
(二)参加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实对外公布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组织的继续教育主讲授课、编写教材,按实际活动天数计算。每半天按照4学时认定;
(三)参加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职业(执业)资格考试命题、阅卷,按实际活动天数计算。每半天按照4学时认定;
(四)参加自治区或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办的专家审查(包含但不限于结构设计大赛等全区性大赛的命题、评审等)、专项检查活动(包含但不限于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检查、施工质量安全检查活动等)等活动, 按实际活动天数计算。每半天按照4学时认定;
(五)参加住房城乡建设执(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培训或培训班、研修班学习的,可以认定相应学时,每年度认定登记不超过20学时。
第十条向社会各界公开征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教学资源,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评估后,符合要求的教学资源可用于教学和学时登记认定。
第三章 继续教育培训机构
第十一条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是承担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教学工作的具体实施机构。依法成立的相关高等院校、系统培训中心、行业科研院所、社会组织和大型企事业单位的培训机构,以及国家级和自治区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单位、国内外知名培训机构等各类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统称“继续教育机构”)可以面向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继续教育培训教学服务。
第十二条继续教育机构从事继续教育活动应当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并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等以目录清单形式向社会公布。继续教育机构基本条件见附件1,其备案相关表格见附件2。
第十三条继续教育机构应具备与继续教育目标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师资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开展收费培训业务的继续教育机构还应该依法具备相应的收费资格。
第十四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认真实施继续教育教学计划,对培训质量负直接责任,通过门户网站、培训现场公示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继续教育培训教学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建立教学档案,按照规定自觉接受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对培训机构建立定期评估制度。评估工作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或委托单位实施,出具评估意见。对评估结果为合格的机构列入目录清单进行管理,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机构要求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机构不再列入网上公布名单。
第十六条建立继续教育机构诚信档案,对继续教育机构开展培训教学及人员管理状况、培训质量、服务基层企业及专业技术人员的效果等定期进行整理归档。结合教学质量评估结果,完善失信惩戒机制,实行“优胜劣汰、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
第四章 学时登记
第十七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按规定作为其申请评定上一级职称的重要条件。用人单位要将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纳入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当年未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者,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年度培训任务的,不得给予嘉奖以上奖励,不得晋升岗位等级。
第十八条参加在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等网站公布的继续教育机构培训学习并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获得继续教育学时证明。参加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培训班,可由培训组织单位统一导入参加培训人员学习档案并计入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相应学时;专业技术人员通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其他学习方式完成学习的,由用人单位负责登记、确认后,可通过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登记学时。
第十九条 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实行网络化管理。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工作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有关数据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培训机构、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均可自行登录相关网站(待学时登记系统研发完善后在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等网站发布)进行继续教育学时信息查询、审验。年度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时登记起止时间为1月1日至12月31日,年度专业科目学时登记审核截止时间为次年3月31日,超时不再进行修改和审核。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内容与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部、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及其相关部门继续教育政策法规规定不相符的,从其规定。本办法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全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执业)资格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按照桂建人〔2016〕31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⒈广西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基本条件
⒉ 广西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备案表
附件1
广西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
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基本条件
广西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机构”)是承担广西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培训教学工作的具体实施机构。继续教育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应为国家级或自治区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单位、国内外知名继续教育机构,或依法成立的相关高等院校、系统培训中心、行业科研院所、社会组织和大型企事业单位的培训机构;开展收费培训业务的继续教育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收费资格和独立的法人资格;院校类继续教育机构应开设有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相关课程。
二、具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及从事继续教育管理的专职管理队伍,具有一定数量的专职管理人员,熟悉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培训业务;有健全的教学组织管理、学员考核管理、教学科研管理、培训登记管理、培训经费管理、后勤保障管理以及培训效果考核评估、跟踪反馈等管理制度。
三、具有一定数量的满足培训需要、相对稳定、密切联系科研生产一线的高素质专(兼)职师资队伍。专(兼)职师资应当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实践经验,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影响力和公认度。
四、能为继续教育基本建设和日常工作提供配套经费保障。具备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才培训任务相适应的固定教室、教学设备、专业图书资料及相应的硬件设施;需要实操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还应具有能供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实训的场所或实训合作单位。
五、具备实施现代化远程教育的基本条件,具有满足网络培训所需的基础设施和教学设备,建立网络化的培训和管理信息平台,实现网上培训和网络互动交流。
六、确保培训教学业务正常开展的其他条件。
附件2
广西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
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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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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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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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
2020年12月
填表说明
⒈单位性质:填写企业、事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
⒉单位情况简介:主要介绍内设机构及职责、单位规模、建章立制情况、业务范围、主要工作业绩、办学条件(主要对培训场地设备、人员等情况进行说明,属于企业填报的还需说明自有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情况及单位内训情况)等。
⒊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主要指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认定的继续教育基地。自治区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主要指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认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国内知名培训机构主要指国内外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设有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内容的培训机构。高等院校(含职业院校)培训机构主要指具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或教育主管部门核发办学许可证书的院校。系统培训中心主要指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内具有培训资格的培训中心(站)、培训基地等办学机构。行业科研院所主要指开展行业发展研究并从事生产经营的科学院、研究院、研究所等科研单位。行业社会组织主要指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具有培训职能的非营利性行业协会等。企业培训机构主要指企业成立的执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教学机构等。
⒋单位情况简介一栏预留空格不够填写时,可另附A4纸张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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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机构 性质 |
□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 □自治区级继续教育基地 □知名培训机构 □高等院校 □系统培训中心 □行业科研院所 □行业社会组织 □大型企事业单位的培训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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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用房 |
□自有 □租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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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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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 场地 |
□自有 □租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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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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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情况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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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师资人员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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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意 见 |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章):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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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验意见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
(公章):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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