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政发〔2021〕26号
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来宾市木材加工企业消防安全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工业园区(来宾高新区)、市农业产业园、市三江口新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驻市中直、区直各单位:
《来宾市木材加工企业消防安全管理指导意见》已经市五届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宾市木材加工企业消防安全管理指导意见
为加强对木材加工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保证木材加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及相关消防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木材加工企业的消防安全工作,均适用本意见,小于上述规模的木材加工企业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二条 木材加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消防安全责任人应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相关消防法律法规,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法律法规及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建立消防安全组织,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能部门或者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设置专职或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保障本单位的消防设施维修维护、设施检测、消防安全教育等经费。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相关问题。
(六)按照《微型消防站建设管理规范》建设微型消防站。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八)定期组织对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三条 属于大中型的木材加工企业应当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其他木材加工企业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定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微型消防站,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训练演练,加强消防装备配备和灭火药剂储备,建立与辖区消防救援站联勤联动机制,提高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七)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第四条 木材加工企业应当明确各级和各岗位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五条 木材加工企业应当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第六条 木材加工企业生产车间和原材料及产品库房耐火等级不低于三级,建筑防火间距、防火分区应满足消防安全要求。
第七条 木材加工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应当依法通过消防审核、验收或者备案抽查。
第八条 木材加工企业应按照消防安全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第九条 木材加工企业不得违规使用聚氨酯、聚苯板等易燃可燃材料;禁止在车间、库房内设置员工宿舍。
第十条 木材加工企业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第十一条 木材加工企业的电气设备安装、使用应当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 木材加工企业应当注意用火安全,不得在生产车间、木材堆场、原材料及产品库房等场所吸烟或使用明火。
第十三条 木材加工企业应加强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禁止在生产车间、库房违规存放或使用该类物品。
第十四条 木材加工企业建立木粉尘定期清扫制度,及时清扫厂房和设备,加强员工木粉尘防爆的专业培训。
第十五条 木材加工企业应规范充电车管理。在生产车间、库房以外的区域设置独立的助力车、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地点。
第十六条 木材露天堆场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一)周边应设置消防车道,当堆场的总储量超过5000 m3时,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二)堆场周边应设置室外消火栓或取水设施。
第十七条 木材加工企业的配电室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一)配电室应独立设置,确需设置在生产车间内的,应采用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与生产区域进行防火分隔。
(二)配电室应配备用电设备布置平面分布图、配电线路平面分布图、变、配电系统操作模拟图板等安全技术资料。
(三)配电室绝缘工具应定期进行试验,试验合格后应加装标志,码放整齐。
(四)配电室内严禁存放杂物。
第十八条 木材加工企业的锅炉房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一)锅炉房应独立设置,确需设置在生产车间内的,应采用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与生产区域进行防火分隔。
(二)锅炉管理、使用及锅炉工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大中型木材加工企业应在重点部位、危险区域设置消防安全指示、警示标识。
第二十条 违反本意见,由消防救援、应急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追究单位、个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意见所称木材加工企业是指以原木、次小薪材及其它木质纤维等为原材料的初次加工企业,主要产品有方木、中(高)密度板、胶合板、刨花板(含定向刨花板)、细木工板、复合地板和实木地板等。
第二十二条 本意见所称大中型木材加工企业是指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木材加工企业。
第二十三条 本意见由来宾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来宾军分区,预备役一团,武警来宾支队,市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
市各民主党派,市工商联,市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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