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加快服务业龙头企业高质量
发展的若干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南宁市第十三次党代会部署,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时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产业〔2019〕160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现代服务业提升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4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提升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49号)的文件要求,大力培育服务业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以龙头企业引领带动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努力构建优质高效、布局优化、竞争力强的服务业新体系,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本政策中的南宁市服务业龙头企业是指在南宁市登记注册成立,符合服务业转型升级方向,行业特色鲜明,企业规模、综合实力处于全市同行业领先地位,创新能力较强,发展潜力较大,服务质量和信誉良好,能在行业中发挥良好示范引领作用,产生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服务业企业。
第二条 认定范围包含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金融业、道路货物运输业、水上货物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和仓储业、邮政业、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软件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业(不含房地产租赁)、组织与综合管理服务、法律服务、咨询与调查、广告业、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会议展览及相关服务、旅行社及相关服务、研究和试验发展、质检技术服务、工程技术与设计服务、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新闻出版业、电影放映业、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业、娱乐业、家庭服务、物业管理等,并且在南宁市统计库内企业数量达到10家以上的服务业行业(金融业无在统计库企业数量要求)的企业。
第三条 南宁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南宁市现代服务业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全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参与相关行业服务业龙头企业的评审、指导、管理、服务和政策落实工作。
全市各县(市、区)、开发区发改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南宁市服务业龙头企业申报及初审工作。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四条 申报南宁市服务业龙头企业的基本条件:
(一)应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已持续经营两年以上时间(银行机构、保险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已持续经营两年以上时间);
(二)按照统计法规定上报统计资料的企业(持牌金融机构、金融企业除外);
(三)经营机制完善,管理机制健全,实行现代企业经营管理制度;
(四)企业依法纳税、诚信经营,无违法违纪行为,近两年企业及企业主要负责人未纳入过失信惩戒黑名单,无重大安全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未发生重大投诉或被新闻媒体负面曝光的问题。
第五条 申报南宁市服务业龙头企业的评选标准:
(一)企业经营规模较大。
1.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原则上超过1亿元,若低于1亿元的须在全市同行业中名列前十。
2.持牌金融机构、金融企业对南宁市的经济贡献排全市同行业前十。银行机构年末人民币存贷款余额排全市同行业前十且增速高于全市平均增速;保险机构保费收入排全市同行业前十且增速高于全市平均增速;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股权投资基金年度新增南宁市企业投资个数不低于10个或投资金额不低于5亿元。(持牌金融机构、金融企业适用本条)
(二)企业经营效益较好。企业前两年营业收入排全市同行业前十或前两年对南宁市的经济贡献排全市同行业前十。
(三)企业发展前景较好。主营业务符合服务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方向,企业掌握核心技术,在市场上具有较好发展潜力,企业竞争能力较强,连续两年企业营业收入持续正增长,原则上营业(销售)收入亿元(含)以上企业近两年平均增长率不低于10%;营业(销售)收入2000万元—1亿元企业近两年平均增长率不低于15%;营业(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下企业近两年平均增长率不低于20%。
第七条 申报南宁市服务业龙头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优先考虑:
(一)属于上市企业。
(二)评为全国千百户等知名企业称号。
(三)拥有自主品牌,商标注册地在南宁。
(四)拥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或自治区监管部门对行业企业评定信用等级A级以上。
(五)荣获自治区级及以上行政机关授予荣誉称号、表彰奖励。
第三章 认定流程
第八条 南宁市服务业龙头企业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认定工作,申报通知将发送各县(市、区)、开发区、市直行业部门,同时在南宁市政府网站、南宁市发展改革委网站公开。已获得上一期认定的龙头企业不需要再重新提交认定申请,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会根据年度考核结果评定原认定企业是否还有保留龙头企业称号的资格。
第九条 企业根据自身发展情况,自愿向各县(市、区)、开发区发改部门申报。
第十条 申报企业应提供申报材料如下:
(一)龙头企业申报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三)企业近两年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四)从信用中国网站上查询的企业信用报告;
(五)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发改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筛选后形成推荐意见,经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审定后,报送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其中,在统计库规上限上企业达到100家(含)以上行业最多可评定10家龙头企业;在统计库规上限上企业达到30家(含)以上、100家以下的行业最多可评定5家龙头企业;规上限上企业数量在10家(含)以上、30家以下的,最多可评定2家龙头企业;规上限上企业数量在10家以下的,暂不开展龙头企业评定;作为国家试点的行业可酌情增加名额。金融业最多可评定10家龙头企业。
第十二条 南宁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评分细则,组织行业专家和部门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综合评定,提出推荐名单。
第十三条 南宁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推荐名单在公开网站公示1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以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授牌。对入选龙头企业授予“南宁市服务业龙头企业”称号牌匾;对入选龙头企业的负责人授予“南宁市服务业明星企业家”称号牌匾,并向社会媒体发布。
第十四条 家政行业中的“领跑者”企业即为家政龙头企业,不再另行开展评定。
第四章 认定管理
第十五条 南宁市服务业龙头企业进行动态管理,实行竞争淘汰制。
(一)企业年度运行报表和年度发展情况报告作为对企业考核的重要依据,每年南宁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认定的南宁市服务业龙头企业进行考核评估,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称号,追回授牌,不再享受龙头企业各项政策支持。
(二)建立南宁市服务业龙头企业年度监测制度,每年1月20日前,将企业上一年度运行报表和发展情况报告报送市行业主管部门。由市行业主管部门统一汇总报送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六条 经认定的南宁市服务业龙头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事项时,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报告市行业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南宁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检查属实,对认定的企业取消南宁市服务业龙头企业资格并追回授牌,未经认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五年内不得再申报。
(一)在申报及复核中提供虚假材料;
(二)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而破产;
(三)企业经营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存在违法行为。
(四)纳入“信用中国”失信黑名单。
第五章 奖励扶持政策
第十八条 对服务业龙头企业分不同的体量级别进行经营贡献奖励。同时符合几个条款的以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政策。计算服务业龙头企业当年销售(营业)收入增速的基数采用2019年(含)以来的历史年度最高数据,错月指标以纳入GDP年度核算的错月数据为准。地方经济贡献是指除个人所得税及房地产相关税收以外,所有税收中南宁市(含县市区开发区)实际分享部分,以年度汇算清缴以后的税收数据为准。单个龙头企业的经营贡献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金融业奖励条款见本政策第十九条)
年销售(营业)收入50亿元(含)以上的企业:当年销售(营业)收入增长20%以上(或高于规上或限上行业平均增速10个百分点)的,按照年度地方经济贡献较上年度增量部分的60%给予奖励;当年销售(营业)收入增长15%以上(或高于规上或限上行业平均增速5个百分点)的,按照年度地方经济贡献较上年度增量部分的40%给予奖励;当年销售(营业)收入增长10%以上(或持平规上或限上行业平均增速)的,按照年度地方经济贡献较上年度增量部分的20%给予奖励。
年销售(营业)收入10亿元(含)以上、50亿元以下的企业:当年销售(营业)收入增长25%以上(或高于规上或限上行业平均增速15个百分点)的,按照年度地方经济贡献较上年度增量部分的60%给予奖励;当年销售(营业)收入增长20%以上(或高于规上或限上行业平均增速10个百分点)的,按照年度地方经济贡献较上年度增量部分的40%给予奖励;当年销售(营业)收入增长15%以上(或高于规上或限上行业平均增速5个百分点)的,按照年度地方经济贡献较上年度增量部分的20%给予奖励。
年销售(营业)收入亿元(含)以上、10亿元以下的企业:当年销售(营业)收入增长30%以上(或高于规上或限上行业平均增速15个百分点)的,按照年度地方经济贡献较上年度增量部分的60%给予奖励;当年销售(营业)收入增长25%以上(或高于规上或限上行业平均增速10个百分点)的,按照年度地方经济贡献较上年度增量部分的40%给予奖励;当年销售(营业)收入增长20%以上(或高于规上或限上行业平均增速5个百分点)的,按照年度地方经济贡献较上年度增量部分的20%给予奖励。
年销售(营业)收入1亿元以下的企业:当年销售(营业)收入增长35%以上(或高于规上或限上行业平均增速20个百分点)的,按照年度地方经济贡献较上年度增量部分的60%给予奖励;当年销售(营业)收入增长30%以上(或高于规上或限上行业平均增速15个百分点)的,按照年度地方经济贡献较上年度增量部分的40%给予奖励;当年销售(营业)收入增长25%以上(或高于规上或限上行业平均增速10个百分点)的,按照年度地方经济贡献较上年度增量部分的20%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积极扶持金融业发展。银行业金融机构龙头企业当年年末人民币存贷款余额增速高于全市人民币存贷款余额增速5个百分点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资金;高于10个百分点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资金;高于5-10个百分点的,按比例计算奖励资金。保险机构龙头企业保费收入全年增速每高于全市保费收入全年增速一个百分点,给予10万元奖励资金,每家最高奖励50万元。私募基金管理人龙头企业按年度新增南宁市企业投资总额2‰给予奖励,最高奖励50万元。
第二十条 对服务业龙头企业进行创品牌奖励。首次被评为中国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的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为中国服务业500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服务业中国驰名商标,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每年度对单个企业创品牌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财政保障。本政策各项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部门保障,增设南宁市服务业龙头企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纳入市发展改革委部门预算。
第二十二条 政策解释。本政策措施涉及的扶持政策与南宁市级层面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同类的,或者企业按照“一企一策”招商政策签约入驻且还在招商政策有效期限内的,企业可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申请享受;如符合本政策条件的龙头企业同一年度已享受市级层面其他同类优惠政策,但额度低于本政策的,本政策可兑现差额部分。本政策由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南宁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政策期限。本政策自2021年12 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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