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忻城县扶持培育“四上”企业试行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4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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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忻城县扶持培育四上企业试行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

(忻政办规〔202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忻城县扶持培育四上企业试行办法(2021年修订)》已经县委、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忻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忻城县扶持培育四上企业试行办法(2021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精神,鼓励更多企业在本县区域内注册登记为独立法人,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中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四上企业,不断壮大全县经济总量,促进本县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8〕11号)及《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型工业化实现跨越发展的决定》(桂发〔2013〕11号)及来宾市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扶持对象  

第二条  设立四上企业培育扶持奖励资金,对年度经统计部门认定,本县对首次入库的以下类别四上企业给予扶持(企业第一次年度审批时新增在库,至下一年度审批完成时仍在库,期间为一个完整年度)。

(一)规模以上工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单位。

(二)资质以上建筑业:有总承包和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

(三)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单位(个体经营户)。

(四)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单位(个体经营户)。

(五)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法人单位。

(六)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

1. 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三个门类和卫生行业大类;

2.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三个门类,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四个行业小类。

3.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两个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

第三条  申报扶持的四上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企业必须在忻城县所辖乡(镇)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为法人单位(含个体经营户,非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合法经营,申报年度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违法违纪行为。  

(二)财务管理规范,并按时向相关部门报送各种报表。

第三章   扶持鼓励内容

第四条  四上企业的资金扶持。

(一)转入扶持:从2020年起,在本县境内经营并达到四上企业标准的县外企业,凡在本县注册为法人单位且进入本县四上企业名录库的(即四上企业注册地变更为本县的),给予一次性扶持5万元。

(二)上台阶扶持:从2020年起,当年由规模以下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给予一次性扶持8万元,当年投产、入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10万元;当年新纳入限额以上住宿餐饮、批发零售业企业(含个体)给予一次性扶持5万元;当年新纳入规模以上的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5万元;当年新申请入库的资质以上建筑业企业,给予扶持10万元(资金分三年到位,第一年申报纳税总产值达到2000万元的,给予40%;第二年、第三年年申报纳税总产值达到2000万元的,每年给予30%)。

(三)进阶扶持:从2020年起,已在库且年报正常的四上企业,申报年度上缴税金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达1%以上(含1%)、年纳税总额达到一定总额(规模以上工业企业500万元,资质以上建筑业200万元,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300万元,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40万元,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100万元,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100万元)且上缴税金年度增长20%以上的,给予企业5万元进阶扶持。

第五条  四上企业的政策扶持。

(一)从2020年起,注册为忻城县内法人单位的资质建筑企业、投资超5000万元的产业项目企业,在招商引资、政府采购等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在土地规划范围内,用地方面给予优先安排;符合自治区层面重大项目申报条件的,给予优先申报。

(二)本县四上企业,优先申报和安排财政扶持资金,产品和服务优先纳入政府采购名单。

(三)本县在政务服务窗口对四上企业开辟绿色通道。

(四)根据实际情况,对纳入四上范围且管理规范、统计报表及时的企业单位(个体经营户),由县人民政府每年给予一定奖励,按月给予企业(个体经营户)统计员一定金额的工作补助。

第四章   扶持程序

第六条  扶持资金申请程序。符合资金申请条件的四上企业从2021年起,每年3月份向县级各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由行业主管部门将初审结果和企业申报材料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根据县统计局(四上办)报送的当年全县四上企业名单、当年新增入库四上企业名单(包括当年新建投产和下转上)和数据处理地变更到本县的四上企业名单,组织县发改局、经贸、住建、统计、税务、审计等部门进行评审,并将通过评审的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天。

第七条  资金的兑现。县本级年初将四上企业扶持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根据评审公示的结果,县财政局给予安排扶持资金,涉及本办法多项扶持资金的,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第八条  政策的兑现。对四上企业的扶持政策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单位在各项优先选择权中给予兑现。对各乡(镇)、县级主管部门工作突出的,由县绩效办纳入年度绩效考评加分内容。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申报企业要遵守统计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统计制度,保证数据真实可信;县统计局每年对新增入库四上企业进行审核确认。

第十条  财政、审计部门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第六章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局、统计局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之前县级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印发后,2018年9月17日印发《忻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忻城县扶持培育四上企业试行办法的通知》(忻政办规〔2018〕5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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