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政办规〔2021〕3号
覃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覃塘区乡村振兴核心示范区殡葬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覃塘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覃塘区乡村振兴核心示范区殡葬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四届人民政府第七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1月10日
覃塘区乡村振兴核心示范区殡葬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规范公民殡葬活动,树立文明节俭办丧事的社会新风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覃塘区乡村振兴核心示范区(覃塘街道龙凤村平田屯至蒙公镇新岭村新归屯沿线一带)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革命烈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华侨以及外国人在示范区内的丧事活动,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殡葬管理的总体目标:围绕建设惠民、绿色、文明殡葬,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关于殡葬工作的决策部署,在覃塘区乡村振兴核心示范区内,杜绝违规新建坟墓、坟屋;已建的坟墓、坟屋,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研价值外,在规定时间内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实现示范区内坟墓、坟屋只减不增的目标。
第四条 工作职责
区民政局作为全区殡葬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殡葬管理具体工作。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规划示范区殡葬事业的发展,加大对骨灰楼等殡葬服务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示范区殡葬管理的工作经费。
区自然资源局、区林业局负责依法保障纳入规划的殡葬设施用地需求,纠正和查处违法占地建设殡葬设施、违法占用耕地林地建坟等行为。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配合对区民政局调查发现的存在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负责示范区内的迁坟及建设殡葬服务设施用地的征地工作。
市公安局覃塘分局负责查处丧事活动中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私自改装车辆运输遗体的行为。
覃塘生态环境局负责示范区内殡葬活动的生态环境监管,确保不发生因殡葬行为而对生态环境产生的不良影响。
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协助做好殡葬管理和执法工作。
第五条 覃塘街道办事处、蒙公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示范区殡葬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和处理殡葬管理工作中的事宜。
(一)在各主要道路上设立禁建新坟、禁建坟屋公告牌,发放殡葬改革宣传资料,召开户主会议传达上级会议和文件精神,使示范区殡葬管理工作家喻户晓。
(二)认真执行《殡葬管理条例》,负责本辖区殡葬管理的日常巡查工作。督促指导村(居)委会,把改革丧葬习俗纳入村(居)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树立文明节俭办丧事的丧葬新风尚。
第二章 遗体处理和殡葬活动管理
第六条 示范区的公民死亡后,除下列情形之外,应当实行火化:
(一)国家规定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公民死亡后,应当在区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土葬;
(二)宗教教职人员死亡后,在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宗教习俗安置、处理遗体;
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公民和宗教教职人员,自愿实行火化的,他人不得干涉;
在示范区内,除国家规定允许土葬的以外,严禁将公民的遗体土葬,禁止将公民遗体运出示范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违法土葬提供运送等服务活动,不得唆使、胁迫死者亲属违法土葬。
第七条 示范区内的骨灰可以安置在骨灰堂或者公墓。禁止将骨灰装棺材埋葬或者在公墓、骨灰堂以外的地方建坟埋葬。
提倡和鼓励采取深埋等不保留骨灰的安置方式。
第八条 异地公民在示范区死亡的应当在符合规定的殡仪馆火化。属国家规定允许土葬或者因特殊原因确需将遗体运回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须经区民政局批准。
第九条 示范区内的丧事活动,应当在指定地点进行,并遵守交通安全、村容、环保、环境卫生等有关规定,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禁止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禁止在示范区内的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堂)、摆设花圈。
信教群众在丧事活动中举行的宗教仪式,必须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
第十条 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示范区内禁止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第三章 殡葬设施管理
第十一条 示范区殡葬设施的建设、改造、搬迁,必须严格执行殡葬设施建设规划。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终止有关规划的执行。
第十二条 设立殡葬设施,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设置农村公益性墓地,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报区民政局审批。
设立殡葬设施,法律、法规规定需办理其他审批、登记手续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示范区范围内,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前款区域范围内已建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研价值的坟墓外,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进行清理,通知死者亲属在规定时间内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四条 示范区内农村公益性墓地由示范区涉及的村(居)民委员会建设和管理。
农村公益性墓地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第十五条 严格限制示范区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骨灰寄存格位标准。
(一)示范区公墓内埋葬骨灰的墓穴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墓穴用地面积不得超过3平方米。农村公益性公墓原则上占地在10亩至30亩之间。
(二)骨灰堂(楼)单个骨灰存放格位占用空间不宜大于0.25平方米,骨灰寄存架之间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2米,骨灰寄存室的净高不宜低于3.3米,确保保持良好的通风换气。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制造、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的,由区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0日起施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民武装部,各人民团体。
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
市直驻覃各单位。
覃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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