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南政办规〔2021〕2 号
钦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南区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经营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区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钦南区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1月10日
钦南区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经营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区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不断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和资产收益率,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的指导意见》(桂政发〔2020〕46号)及国家相关规定,结合钦南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经营性国有资产(以下简称经营性资产)指钦南区各级各部门(单位)所属各类经营性国有资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占有、使用、管理的有经营收益的国有资产及可转为经营性国有资产的闲置资产,以及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资产。
第三条 按照合法、合理、高效的原则,以盘活国有资产和增加资产收益为目的,各单位所属的国有资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界定为经营性资产:
(一)所属房产整体或部分用于出租、出借、合作或承包经营的;
(二)所属房产整体或部分折价合资入股兴办非法人经济实体的;
(三)对超出规定标准的办公用房,由区财政局、区直属机关服务中心按照“集中办公、资产归集”的原则制定调剂方案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具备可转为经营性资产条件的;
(四)新建的办公场所,经增建或改造可用于经营的临街房产;
(五)单位迁入新建或改建办公场所后,可继续使用的原办公用房;
(六)单位可经营的闲置土地及房产(含地下室);
(七)单位使用国有资产开办的宾馆、酒楼、招待所、培训(艺术、会议)中心、各类公司、咨询服务部(中心)、内部商铺、出租房及未纳入房改出售的住房等;
(八)单位使用国有资金、物资等资产投入到各类经济实体中形成的国有股份、股权等;
(九)其他依法可确定为经营性资产的。
第二章 经营性资产经营管理机构
第四条 钦南区经营性资产统一经营管理主体为钦州市钦南区发展投资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区发展集团)。区财政局根据区人民政府授权对区发展集团履行出资人职责,并依法对区发展集团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区发展集团应当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对其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并应当接受区财政局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国有资产所有者及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经营性资产移交及管理
第六条 单位占有、使用、管理的有经营收益的国有资产及办公用房超出规定标准且可转为经营性资产的,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应按程序办理移交资产产权(经营权)手续,由区财政局统一接收,依法依规按程序注入区发展集团进行统一经营管理。
各单位在办理经营性资产移交手续前,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对移交的资产进行评估。
第七条 原产权单位将经营性资产移交统一管理后,区人民政府将根据资产经营收益情况,统筹安排经费保障。
第八条 对已纳入统一经营管理范围的经营性资产,区发展集团应承担资产维护修缮及物业管理责任,经营性资产原产权单位应协助区发展集团做好维护修缮、经营用水、电及物业管理服务。
第九条 经营性资产租赁、承包应按法定程序进行,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可以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面向社会公开竞争性招租,实现资源配置和租赁价格的市场化。
第十条 经营性资产因市政建设、棚户区改造等原因拆除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报批及补偿手续,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章 经营性资产转非经营性资产
第十一条 经营性资产转非经营性资产,是指将待确定的、规定移交的、已移交的经营性资产,转变为办公及其他非经营用途。未经区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能擅自改变经营性资产性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各单位(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移交经营性资产的;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经营性资产登记、填报,故意隐瞒,导致国有资产闲置浪费、流失的;
(三)擅自将经营性资产转为非经营性资产用于办公及其他用途的;
(四)擅自转移、隐匿、私分、处置经营性资产及收益和非法变更经营性资产权属或性质的;
(五)侵占经营性资产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六)对经营性资产日常维护管理不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七)在经营性资产统一经营管理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失职渎职、与承租人恶意串通,侵吞、隐瞒、转移、擅自处置,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八)其他违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经营管理实施过程中有特殊情况的,由区财政局及时上报区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钦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 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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