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民宗委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基地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民宗委(局)、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基地: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第十一届十次会议关于“巩固深化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创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区”的决策部署,加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理论研究,我委建设了一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基地。为加强管理,现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基地
管理办法(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021年10月18日
(联系人及电话:罗军,0771-5775609、13977118189;电子信箱:xttjc@mzw.gxzf.gov.cn)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央统战部和国家民委工作部署,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推动广西壮族自治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地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与自治区内各高校、科研院所、各市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各社会团体联系的重要平台。基地必须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以服务党和国家民族工作、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重点工作为主要任务,聚焦“怎样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怎样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开展理论和实践研究,为推动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壮美广西和创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区提供智力支持。
第二章 基地建设
第三条 基地由自治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命名。自治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负责基地建设的主要职责是:
(一)成立评审专家组,举行“申报答辩会”,组织申报单位集中开展申报答辩。评审专家组对申报单位答辩情况进行评定,最终确定拟命名单位名单。
(二)开展基地的评估和命名工作,并向获命名单位颁发证书和牌匾;
(三)研究审定基地建设规划和规章制度;
(四)对基地建设进行指导并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课题研究经费;
(五)对基地研究成果进行转化;
(六)其他需要自治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负责的事项。
第四条 基地实行主任负责制。基地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基地的具体建设规划和学术研究规划,并负责实施;
(二)负责组织申报各类研究课题,组织开展年度调研和课题研究,提交高质量的研究报告;
(三)负责本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负责向主管(依托)单位及自治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汇报工作;
(五)其他需要基地主任负责的事项。
第五条 基地首席专家可兼任基地主任。基地主任和首席专家调整,应在调整后30天内报自治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 项目与经费管理
第六条 基地应积极参与各类项目申报与研究工作。在项目研究中,要坚持良好学风,恪守学术规范,强化质量意识,注重成果转化。
第七条 按照“经费跟课题走、跟项目走、跟成果走”的原则,自治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每年都要拟定一定数量的研究课题,并给予相应的经费支持。基地须围绕这些研究课题,以竞争方式至少获得1-2项研究课题,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课题研究,拿出成果。
此外,基地应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每年自行完成1—2项课题研究。自治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择优对相关课题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
第八条 研究成果如得到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批示,并作为自治区党委、政府重要决策依据的,自治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将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
第九条 自治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安排的课题研究经费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科技厅 财政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33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课题管理办法》使用。
第十条 自治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定期对课题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经费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退回。
第四章 报告与报送制度
第十一条 基地要健全工作报告与成果报送制度。报告和报送对象为自治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和基地主管(依托)单位。
第十二条 基地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举办重大学术活动和调研活动情况;
(二)重要学术成果和重要项目进展情况;
(三)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和执行情况;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三条 基地研究成果报送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重大项目阶段性成果;
(二)重要学术活动成果汇编;
(三)研究咨询报告(每年不少于2篇);
(四)基地认为可以报送的其他成果。
第五章 基地评估
第十四条 自治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根据“定期评估、不合格淘汰”的原则,在建设周期届满时对基地进行评估,重点考察研究水平以及成果转化的能力和效果。
第十五条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对评估为不合格的基地,下一轮建设周期不得申报。
第十六条 评估采取基地自检、随机抽查和申请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基地自检。在3年建设周期内,基地须开展年度自检,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并解决问题。
(二)随机抽查。自治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每年对不少于30%的基地进行随机抽查,抽查不合格的,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加以整改。
(三)申请评估。在建设周期届满时,基地在自检基础上,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基地评估申请表》,向自治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提出评估申请。自治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对申请评估的基地进行评估。不申请评估的基地,视为自动放弃,不再进入下一轮基地建设。
第十七条 评估重点及主要内容包括:
(一)形成特色研究方向情况;
(二)项目研究进展与标志性研究成果情况;
(三)年度工作计划及规划实施情况;
(四)工作报告和研究成果报送情况;
(五)基地研究团队的建设情况;
(六)主管(依托)单位在设施、经费等方面支持基地建设情况;
(七)其他需要评估的内容。
第十八条 评估工作采取书面评审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办法。
第十九条 在评估中发现有弄虚作假的,撤销其基地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基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自治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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