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4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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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住建发〔2021〕112号

 

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建管局)、市房地产业协会、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各有关单位及个人: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防城港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防城港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

2.防城港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0月14日

防城港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赁(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住建部门负责全市房屋租赁的指导、监督管理及市本级监管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住建部门负责各自监管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六条租赁经规划部门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该临时建筑的批准使用期限。

第七条出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无身份证明文件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出租房屋;

(二)办理房屋租赁备案;

(三)配合公安、卫健等相关部门做好检查和信息采集工作,及时报告出租房屋内的涉嫌违法犯罪行为;

(四)督促非本市户籍的租住人员及时办理居住登记手续;

(五)对出租房屋进行检查,督促承租人安全使用房屋,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六)出租居住用房的,人均租住的建筑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原规划设计为过道、厨房、卫生间、阳台、储物间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用的空间,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第八条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划设计用途安全使用房屋;

(二)配合出租人办理房屋租赁备案;

(三)属于非本市户籍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居住登记手续,并配合公安、卫健等相关部门的检查和信息采集工作;

(四)利用承租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等相关规定;

(五)禁止利用承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九条出租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的负有监管义务的住建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备案。

出租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房屋租赁备案。

第十条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权属证明文件;

(二)房屋租赁合同;

(三)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文件;

(四)出租共有房屋应当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意见;

(五)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登记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十一条出租人提交的备案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机构应当给予备案并发给备案证明;出租人提交的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应当载明出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承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和号码,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等。

第十二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出租人应当在备案内容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机构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的变更手续。

房屋租赁备案证明遗失的,可以向原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机构申请补办。

第十三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将承租房屋的部分或者全部转租他人的,承租人应当与次承租人订立房屋转租合同,并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办理房屋租赁备案。

转租房屋办理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承租人与次承租人身份证明文件;

(二)房屋转租合同;

(三)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意见;

(四)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承租人转租房屋,应当遵守本办法有关房屋出租的规定。

第十四条房地产经纪机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屋租赁备案信息系统,逐步实行房屋租赁网签备案,并纳入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市住建部门根据信息系统的房屋租赁备案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布不同区域、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房屋租赁信息。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出租房屋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6号)处罚。

第十七条在房屋租赁管理过程中,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上思县、东兴市可依照本办法执行,也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防城港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

政策解读

 

一、为什么要制定《防城港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等六部委《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建房规〔2019〕10号)有关精神和工作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有必要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出台背景和必要性

(一)党的十九大提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二)2017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加快建立多主体供应、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特别是长期租赁,保护租赁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支持专业化、机构化住房租赁企业发展。完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保持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分清中央和地方事权,实行差别化调控。

三、《办法》制定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国家网信办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建房规〔2019〕10号

(三)《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6号)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解读

(一)《办法》的适用范围和主体。《办法》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赁。适用主体为:出租人、承租人、次租人、房地产经纪机构。

(二)《办法》第一、二、三条,主要包含: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指导和监督管理主体,职责分工等内容。

(三)《办法》第四、五、六、七、八条,主要包含:租赁条件、当事人的义务和遵守约定等内容。

(四)《办法》第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主要包含:租赁备案登记、租赁变更等内容。

(五)《办法》第十五条,主要包含:信息系统的构建等内容。

(六)《办法》第十六条,主要包含:违反《办法》条例后的执行依据。

(七)《办法》第十七、十八、十九条,主要包含: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人员的管理、县(市、区)可自行制定细则及发布时间。

相关文件: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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