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白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博白县校
车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博政规〔2021〕2 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企事业单位:
经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 131 期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博 白县校车安全管理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博白县人民政府
2021 年 7 月 9 日
博白县校车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车安全管理,规范校车运营,保障学生交 通安全,根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 政府办公厅关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2〕 219 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博白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和幼儿园幼 儿上下学乘坐校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校车的营运和管理,实行“政府主导、部门监管、 市场运作、公司管理”的运营管理模式,为规范校车运行安全管 理,实现专业化和集约化。
第二章 校车管理职责
第四条 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落实学生交通 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健全联席会议、联 合执法和督促检查工作机制;加大对学校、校车服务公司及其他负 有学生接送车辆安全监督管理职能部门的督查力度;对执行校车安 全管理制度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责令限期整改;对因违反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或校车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导致发生交通事 故的,实行责任倒查,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 法追究法律责任;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分析存在困难和社会稳 定风险,研究部署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问题;深入基层开展调研督导,帮助基层把握工作重点,解决突出问题;对相关部门进行考核, 发现问题,督促整改;研究制定考评细则及奖励方案。
县教育局:优化学校布局,提供乘车学生数量分布和用车需求; 指导和督促各校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负责对校车服务公司的行 业监管、资质审查、年度考评;会同交通管理部门对各校进行交通 安全宣传教育;会同交通管理、应急管理、交通运输部门开展校车 交通安全检查;负责对服务提供者申请校车使用许可资格(含校车 运营线路)审查;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受理单位或个人对校车违法 行为的举报,接受群众监督。负责对存在有交通违法行为被交通管 理、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处罚的学校、幼儿园视其情节轻重进行相应 处理。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排查校车通行线路安全状况,及时整改道 路交通安全隐患,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为校车创造良好的道路 交通环境;指导校车服务公司合理安排校车运营线路;会同县教育、 应急管理、交通管理等部门加强校车安全管理,打击非法接送学生 的车辆;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校车使用许可审批等相关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将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综合监 督管理范畴,加强安全工作协调和对各有关部门落实安全职责情况 的督促检查,并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相关部门进行联合 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切实整改重大安全 隐患。
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校车安 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 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定期将校车驾驶人的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属单位和教育行 政部门;加强对学校周边道路交通秩序进行维护,并对校园周边的道路交通设施的设置提出意见和建议;按照权限为校车标牌申请办 理审批手续,核发校车标牌;负责校车驾驶员准驾资格的审查;会 同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各镇人民政府:成立校车管理机构,确定一名分管领导,落实 镇、村(社区)分级管理的责任主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 内校车履行协调、管理、监督职责,指导学校落实相关安全措施; 督促辖区内相关部门依法对校车进行管理。
县内各中小学校(幼儿园):负责校车日常安全管理和学生的 安全教育,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和校车台账,严格把关学生乘车 条件;组织做好学生乘车安全管理;每个校(园)站点设立若干名 执勤教师,负责学生上下车的安全疏导,并维持学生的乘车秩序; 教育和引导学生不搭乘非法营运车辆,对非法营运行为及时举报; 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 乘坐知识和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法,并定期组织学生开展校车安全 事故应急演练;做好学生家长与校车服务公司的沟通工作,协助校 车服务公司与学生家长签订乘车服务协议。
校车服务公司:负责学生乘车的日常管理,具体落实校车“六 定”管理制度,对校车运营安全负全责;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严格履行与教育主管部门签订的合同里所规定公司的职责;负责 配备相关的管理人员具体负责车辆运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校车 及驾驶人管理档案、行车日记及每日登记出车情况;切实做好驾 驶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要按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 定位装置,建立校车营运公司远程网络监控平台,强化校车运行 过程的实时监管,统筹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台账与数据库,上报校 车安全管理信息给教育主管部门;要规范校车保险管理,按规定 及时投保足额的车辆保险;负责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校车使用许可材料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三章 校车使用许可
第五条 校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符合 2012 年国家发布的《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 件》的国家标准的专用校车,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由经博白县人民政府同意批准开展校车业务的校车服务 公司统一安装 GPS 智通监控安全系统和车载监控摄像头,完善校车 内外监控系统。纳入公司统一监管平台和管理。涉及的相关监控定 位设备、集中监控系统由该公司购置、安装及维护,涉及的费用由 该公司承担。
(三)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额不得低于 100 万元/年/座,第 三责任保险额不低于 100 万元/辆/年。
(四)校车必须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安全带、急救箱等 安全设备。安全设备应当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 有效使用。
(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六条 博白县校车使用许可(校车标牌) 申请条件:
(一)使用校车的学校(幼儿园)取得《办学许可证》。(有效 期内。)
(二)使用校车的学校(幼儿园)办理有机构代码证。(有效 期内。)
(三)已纳入经博白县人民政府批准开展校车业务的校车服务 公司统一监管平台的校车。
(四)有取得准驾校车资格的驾驶人。
(五) 已经购买足额的校车承运险。(其中座位险保额不低以
100 万元/座/年、第三者保险不低于 100 万元/辆/年。)
(六)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开行的校 车运行方案。其中行驶线路以就近入学、分片招生为原则。
(七)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 校车使用许可(校车标牌) 申请所需材料:
(一)《博白县校车申请审批表》。(一式六份。)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验原件,复印件两份。)
(三)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验原件,复印件两份。)
(四)校车行驶证。(验原件,复印件两份。)
(五)校车运行方案(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 随车照管人员)。(一式两份。)
(六)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七)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单(其中座位险保额不低于 100 万元/座位,第三者保险额不低于 100 万元/辆/年。)(验原件, 复印件两份。)
第八条 校车司机必须取得校车驾驶资格。校车驾驶资格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予以办理。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 3 年以上驾驶经历,年 龄在 25 周岁以上、不超过 60 周岁。
(二)最近连续 3 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一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 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第四章 校车运营管理
第九条 校车运营管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校车服务公司和学校、幼儿园要做好校车“一车一档” 档案材料工作。档案材料包括:
1.学校(幼儿园)情况简介 2.校车运行方案。
3.校车驾驶员信息表。
4.驾驶员“安全行车责任书”、随车人员“管理责任书”。
5.驾驶员、随车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记录,每月不少于两次。(学
习内容:《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安全防范、应急处置、救援知识等) 6.相关证件(驾驶证、驾驶员身份证、行驶证等)复印件。
7.车况资料:车辆全图;有效保险单。(其中座位险不少于 100
万/位;第三者保险额不少于 100 万元/辆/年。) 8.管理资料:
(1)校车安全行车日检表。
(2)随车记录( 内容包括:驾驶员姓名、随车老师姓名、接 送时间、行走路线、停靠站点、每车次学生名册及座位号。)
(3)车辆消毒记录。
(4)车辆维护记录。
9.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司机管理制度、随车老师管理制 度等。)
10.上级部门与学校(幼儿园)签订的责任书;学校(幼儿园) 自写的保证书等。
(二)校车服务公司要逐台校车建立运营情况台账,要重点明确 每台校车的违法违规运营记录,并及时向公安、教育部门进行通报。
第五章 交通安全和乘车安全
第十条 校车运输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校车运载学生,必须开启校车标志灯,必须按照有关部 门确定的线路行驶,必须在指定的停靠点上下学生。
(二)校车运载学生,必须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 位置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
(三)校车运载学生,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 60 公里,恶 劣天气时速不得超过 20 公里。
(四)如天气特别恶劣,不能确保安全行车,学校应当请示教 育主管部门批准, 由学校提前 12 小时通知校车公司暂停营运,并 及时告知学生及家长。
(五)校车运载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
(六)校车上下学生必须严格执行交接单签字。
第十一条 随车照管人员应履行好下列职责:
(一)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 交接单签字。
(二)发现司机无校车驾驶资格,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者身体 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
(三)清点乘车学生人数,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 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司机启动校车。
(四)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
(五)校车接送学生中,每次车辆启动前均要环车察看,确保 安全前提下才能示意司机开车。
(六)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 方可离车。
(七)随车照管人员必须当日做好每一趟《随车记录》。
第十二条 校车的副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
校车运载学生过程中,禁止除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以外的人 员乘坐。
第十三条 学校组织开展的学生集体出行活动需使用校车的, 必须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学校要 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跟车,选择安全路线,确保师生出行安全。
第六章 考核和奖补
第十四条 每年年终,县教育、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应急 管理部门对校车服务公司运营情况出具运行评价意见。
第十五条 按照上级出台的校车补贴政策,由博白县校车局 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依据政策,结合实际,逐年研究确定补贴办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校车服务公司和学校校车在运营过程中违反《校 车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由有关职责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 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由有关职责部门直接提请 县校车管理领导小组,责令其及时整改,不履行者可以取消校车使用许可资格。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及时 整改;若不整改的,取消该学校(幼儿园)的校车使用许可。
第二十条 对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监管不力,造成责任事 故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未按要求配备随车照管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 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处罚;随车照管人员未履行职责的,由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7 月 10 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 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