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
《广西特色旅游名县复核工作管理办法(2021年试行)》的通知
各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为规范开展广西特色旅游名县复核工作,建立健全优保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巩固广西特色旅游名县建设成果,推动各命名县文化和旅游事业快速发展和提档升级,我厅组织编制了《广西特色旅游名县复核工作管理办法(2021年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根据2021年工作计划,我厅将于9至11月期间,组织专家开展广西特色旅游名县复核工作,通过复核排名前10位的单位,将由我厅组织自治区媒体报道其工作亮点、创新经验,并对其重要品牌予以推介。
特此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2021年6月10日
广西特色旅游名县复核工作管理办法
(2021年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开展广西特色旅游名县复核工作,建立健全优保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促进广西特色旅游名县旅游产业运行规范化、制度化和常态化,推动广西特色旅游名县健康有序发展,推进广西特色旅游名县提质增效,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桂发〔2019〕34号)和《广西特色旅游名县评定标准与评分细则(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标准与评分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自2020年起将创建全域旅游示范区和创建广西特色旅游名县工作合并,在全区统筹开展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不再开展广西特色旅游名县验收评定工作,对已命名的广西特色旅游名县按照本办法实施动态管理。
第三条 广西特色旅游名县复核工作,遵循“常态化复核、动态化管理,突出特色发展、注重提质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复核对象为已命名的32个广西特色旅游名县。
第五条 本办法的修订与宣传、贯彻的督查指导工作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
第二章 复核
第六条 对广西特色旅游名县建立常态化管理机制,复核工作每3年至5年进行一次。复核单位名单提前下达。在复核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可抗力情况除外,视问题的严重程度,予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或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撤销称号处理,并向社会公告。被取消称号的单位3年内不能申报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区的验收认定。
(一)特色人文、特色景区、特色县城、特色街区、特色村镇、特色建筑、特色美食、特色商品、特色服务、特色活动等特色业态衰减或无法常态化经营。
(二)主要旅游品牌包括4A级(含)以上景区、四星级(含)以上乡村旅游区、四星级(含)以上星级农家乐、四星级(含)以上旅游饭店、四星级(含)以上汽车旅游营地、自治区及国家级生态旅游示范区、自治区及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等被摘牌、降级或不再正常对外经营的。
(三)重大旅游项目被自治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点名通报批评或被列入重大旅游项目推进缓慢名单的。
(四)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包括交通设施、旅游厕所、旅游信息咨询服务设施、旅游标识系统等无新增、不常态化开放或维护管理不当造成严重损坏的。
(五)在省级及以上官方媒体上出现文化旅游方面的重大负面舆情。
(六)《旅游市场突出问题综合治理工作考核评价》不达标。
(七)旅游总消费和游客接待量出现连续两年下滑,且低于全区平均增长水平的。
(八)连续两年财政安排专项旅游发展资金低于500万元,且无增长的。
(九)连续三年无新的自治区重大(重点)旅游项目。
(十)发生重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不履行职责造成社会影响恶劣的事件。
(十一)发生在区内外造成恶劣影响的游客投诉(省级以上媒体刊载)或网络曝光事件。
(十二)文化旅游建设项目涉及土地、生态环境、安全等建设问题突出的。
(十三)对当地旅游提档升级(包括产业规模、产品供给和旅游公共服务设施等升级)滞后与整改不到位的。
第七条 复核程序
广西特色旅游名县的复核程序,按照“自检评估-复核评估-汇总上报”的程序进行。
(一)自检评估
在主管市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广西特色旅游名县依据相关规定和评分细则开展全面自检评估,提交自检评估报告、复核工作汇报、产业运行情况、复核一览表、自检评分表(含达标条件说明)及新增分值的相关佐证材料。
(二)复核评估
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组织专家对复核单位开展现场复核验收。检查组根据广西特色旅游名县相关规定和评分细则对补充材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检查,并开展综合评议、汇总反馈、材料复审,最终形成复核评估报告报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审议。复核评估报告内容包括复核评估工作情况、复核单位总体评价及工作主要成效、存在突出问题、复核结果是否达标等。
(三)汇总上报
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对复核结果进行审议后,汇总各复核评估工作小组相关书面材料,形成复核评估总报告,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予以相应处理并对外公告。
第三章 管理
第八条 广西特色旅游名县工作日常管理实行“自主管理、指导督查、绩效考核、定期复核”的动态管理办法。具体工作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以及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九条 建立工作季度报与年报制度。广西特色旅游名县每个季度填报县域旅游经济分析平台数据报表,每年填报县域旅游经济年度工作总结,将工作的开展情况报送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以及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