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服务 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试行)(北政规〔2021〕3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4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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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政规〔2021〕3号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

优化服务 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试行)

 

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房地产工作决策部署,坚持房住不炒的定位,落实房地产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加强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监管,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服务质量

(一)强化规划的引领和管控作用,科学把握房地产开发的时序与节奏,引导市场预期。

(二)提高行政服务水平,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和审批流程,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协调推行合并办理、一窗受理等工作机制,压缩项目在立项备案、规划设计、开发建设、销售等各环节业务办理的审批时限;建设北海市房地产交易监管服务平台,全面实行房屋网签备案制度,采用互联网大厅模式,全面提升房屋交易管理智慧服务水平。

(三)加强统筹,科学规划,强化工程管理,加快推进完善城市规划区内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提升城市品质。

(四)因城施策,落实城市政府主体责任,建立长效调控机制;结合城市发展特点和片区规划,科学确定开发项目停车位配比,并优化商业办公类建筑比例,促进商业办公类建筑库存消化周期保持在合理区间。

(五)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上门服务,深入开发企业开展调研,促进开发企业有序转型升级,鼓励骨干龙头企业和标杆企业做大做强,促进房地产项目向规模化、集约化方向发展。

二、严格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房地产行业经营行为

(六)严格房地产项目土地出让管理。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未动工的项目,自然资源部门依法督促动工;存在闲置土地、非法转让土地、不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以及列入信用黑名单或严重违规的企业及自然人,依法限制其参与土地出让活动。

(七)严格商品房交易资金监管。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实行政府监管、银行配合、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监管机制。实行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监管账户以外的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对未按规定进行预售资金监管的房地产项目或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侵占、挪用交易资金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暂停网签,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八)严格商品房销售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规定预售、现售商品房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暂停网签,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九)严格商品房明码标价管理。实行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制度。对不明码标价销售商品房、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等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对以签订阴阳合同等方式偷逃税款的行为,税务部门依法查处,并纳入纳税信用管理。

(十)严格商品房贷款行为管理。对采取分期首付”“零首付”“借款首付等不正当手段促进销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一经发现,由市金融办牵头,联合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房地产经纪机构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北海市分行、北海银保监分局等部门对涉及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公司、银行及其他相关责任人依法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在商品房网签环节进行限制,同时纳入企业诚信档案。

(十一)严格商品房广告发布管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布不符合项目实际或违反政策的误导和虚假宣传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十二)严格商品房房源信息管理。对隐瞒房地产存在共有、产权争议、抵押或者被查封、扣押等情况的责任人,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对在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市综合执法局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严格商品房合同管理。对存在合同欺诈、格式合同霸王条款的,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三、加强部门联动,完善联合惩戒机制

(十四)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日常巡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双随机等方式,持续开展市场监督和执法检查,公示检查结果,形成长效检查机制。

(十五)住房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综合执法、行政审批、统计、银保监、税务、公积金、人民银行等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要根据我市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跟踪、分析和研判,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房地产市场监管措施,实行联动监管,联合处置,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十六)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公安、网信办等部门加强对房地产项目及有关房地产舆论情况的监管、疏导和引导,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扰乱市场价格等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十七)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立健全房地产行业制度,规范信用信息管理,充发挥房地产行业信用评价体系的作用,深化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应用,加大奖优罚劣力度。各相关部门对列入房地产行业信用黑名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行联合惩戒。

(十八)市委政法委、公安、信访、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部门建立房地产领域重大信访问题联席约谈制度,因房地产企业失信行为造成群体性信访等问题的,由相关部门联合约谈,司法机关依法及时惩处失信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对失信停缓建项目,行政审批部门暂停、撤销预售许可,相关审批部门依法暂停办理涉事企业新项目系列审批手续。

四、附则

(十九)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意见下发之前市人民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的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如国家、自治区出台相关新政策,按新政策规定实施。

合浦县参照执行。

 

 

                                 2021年4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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