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江州区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 办法(修订版) 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农(林)场,江州区人 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江州区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版)》已 经江州区四届政府第 39 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 组织实施。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 4 月 27 日 (是否公开及公开方式:公开 政府网站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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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州区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修订版)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建立健 全科学、高效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提高资金 使用效益,根据《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左市政府性 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崇政办发〔 2017〕54 号) 及有 关 法律 法 规 的 规定 ,结合江州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下列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基本建设项目适 用本办法:(一)财政预算资金;(二)地方政府债券;(三) 各类专项建设资金;(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 援助资金的项目;(五)事业单位的国有资金;(六)符合国家 或自治区规定的政府购买服务资金;(七)其他政府性资金。
使用以上各类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 50%以上的建设项目, 或者不足 50%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严禁未批先建和超计划的投资行为,政府性投资项 目必须严格按照经江州区人民政府审定的项目建设计划进行建 设。
(二)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在申请项目审批时,项目建设单 位一般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设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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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文件。
(三)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 施工。
(四)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
(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业主)负责制、招投标法、合 同法、建设监理或代建制,确保工程质量。
第四条 凡使用江州区本级财政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必 须坚持以下报批程序:
制定项目建设方案。各乡镇(街道) 、各部门根据本乡镇 (街道)、本部门发展需要基本建设投资的,要制定项目建设方 案,方案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的理由、建设内容、建设规模、 投资估算、资金来源以及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分析等。
建设项目审批。按要求填写江州区本级财政资金投资基本 建设项目报批单(详见附件 1),并将项目建设方案作为附件同 时报送,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1.单项工程预算投资额 5 万元以下(含 5 万元)的建设项 目,报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区长审定。
2.单项工程预算投资额在 5—100 万元(含 100 万元)的建 设项目,报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区长审核后报区长审定。
3.单项工程预算投资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报江州区人民政 府常务会讨论审定。
第五条 江州区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对 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进行管理。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单项工程投资在 2000 万元以上(含 2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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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的审批。
(二)负责单项工程投资在 2000 万元以上(含 2000 万元) 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的审批。
(三)负责单项或同一性质在 200 万元以上(含 200 万元) 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服务费的审批。
(四)负责审批项目建设过程中因设计变更或签证等原因 导致单项增加造价 100 万元以上(含 100 万元)以及累计变更(签 证)造价超过暂列金的变更方案及造价。
(五)负责审定基本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江州区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江州区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主要职 责如下:
(一)拟定领导小组会议召开时间,原则上每个月召开一 次, 遇特殊情况随时召开。
(二)确定会议内容及讨论事项。
(三)负责领导小组会议的材料准备、会务及会议纪要工 作。
(四)协调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项目工程造价评审、招投 标、变更及签证等环节相关单位无法自行解决的事项。
第七条 江州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江州区政府性投资基本 建设项目的计划和督查管理。负责组织对工程项目的立项、可行 性研究、初步设计的审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参与重 大项目的前期工作;负责对项目概算的审批;协调、监督指导工 程项目招投标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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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江州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核发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 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参与 建设项目的论证、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扩初设计等前期工作; 负责建设项目的验线核实。
第九条 江州区财政局负责江州区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 目的资金管理,对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概(预)算、招标控制价 的评审,结算审查竣工财务决算审批;负责项目采购方式的备案 管理,对采用招标采购方式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 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对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项目采购活动进行 监督;参与影响投资额增减的设计或施工重大变更确定;负责基 本建设项目财务和会计核算管理;参与建设项目的论证、可行性 研究、初步设计、扩初设计、招标投标等有关工作。
第十条 江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核发江州区政府性 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许可证;参与建设项目的 论证、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扩初设计等前期工作;负责建设 项目档案接收、管理。负责江州区政府性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 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行为进行监督;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的报建 审批;负责工程勘察、施工图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和与工 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参与 工程项目方案的审定,负责对工程施工设计文件以及工程设计变 更文件的审查;负责影响投资额增减的设计或施工的重大变更确 定;负责项目建筑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建筑施工企业、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并对违规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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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按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江州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江州区政府性投资交通
运输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工 程勘察、设计、施工活动进行监督;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的报建审 批;负责工程勘察、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和与工程建设相 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组织对工程施 工设计文件以及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查;参与建设项目的论 证、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有关工作;负责影响 投资额增减的设计或施工的重大变更确定;负责项目建设安全生 产的管理;负责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 和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并对违规单位建立档案,严格实 行准入制、清退制。
第十二条 江州区水利局负责江州区政府性投资水利基本 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施工活动进行监督;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的报建审批;负责 工程勘察、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和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 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组织对工程施工设计文 件以及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查;参与建设项目的论证、可行性 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有关工作;负责影响投资额增减 的设计或施工的重大变更确定;负责项目建设安全生产的管理; 负责对水利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 进行监督管理,并对违规单位建立档案,严格实行准入制、清退 制。
第十三条 江州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江州区政府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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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等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基本建设项目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活动进行监督;负责基本建设项目 的报建审批;负责工程勘察、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和与工 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组织 对工程施工设计文件以及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查;参与建设项 目的论证、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有关工作;负 责影响投资额增减的设计或施工的重大变更确定;负责项目建设 安全生产的管理;负责对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 监理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并对违规单位建立档案,严格实行准入 制、清退制。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负责基 本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负责对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工程造价 编制等技术成果的验收;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 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进行采购;负 责影响投资额增减的设计或施工的重大变更工作的上报和实施; 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的现场管理和工程质量;负责基本建设项目工 程进度款的核拨和工程的财务管理;负责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项 目的档案建立和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江州区审计局依法对重大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审 计,负责对财政性投资或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的预 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实施审计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和江州区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建设项目年度审 计工作重点, 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江州区人民政府批准, 有计划地对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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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江州区监察委负责对各有关职能部门履行本规 定情况进行监督。
二、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 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每年 10 月底前向江州 区发展和改革局报送要求列入下一年度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的 投资计划(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江州区发展和改革局商江州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交通运输 局等项目相关主管部门对各单位报送的项目进行汇总初审并提 出年度政府性投资建设计划初步方案,报江州区人民政府审定。 投资计划包括项目内容、征地面积、建筑面积和资金来源等;投 资估算包括征地、工程前期费用、建安工程和其他计入项目固定 资产投资的开支。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和 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并委托 第三方组织评审,报江州区发展和改革局进行审批(国家另有规 定的除外)。总投资 400 万元以下的审批类项目,除特殊要求外, 原则上取消初步设计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直接进行施工 图设计或实施方案编制。江州区发展和改革局在接到建设单位提 交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书后应在 5 个工作日内予以批 复。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开展施工图设计、工程采购等工作。
第十九条 所有基本建设项目,必须委托具有资质的工程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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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咨询机构编制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为保证编制工程造价 的质量,编制费用控制在工程造价的 1‰至 4‰之间,按预算编 制质量支付编制费。
(一)财政投资评审核减率在 3%(不含)以内的编制费按 合同约定费率标准乘以 1.1 系数。
(二)财政投资评审核减率在 3%到 8%(含) 以内、核增 率在 8%以内的,编制费按合同约定费率标准计取。
(三)财政投资评审核减(增)率在 8%到 10%(含)的, 编制费按合同约定费率标准的 70%计取。
(四)财政投资评审核减(增)率在 10%到 15%(含)的, 编制费按合同约定费率标准的 50%计取。
(五)财政投资评审核减(增)率在 15%以上的,不支付 编制费。
(六)为提高预算编制质量,对预算编制质量差的单位采 取惩罚措施。经财政投资评审,一年周期内核减(增)率超过 15% 以上达 3 次的预算编制单位,将列入预算编制黑名单并通 报,从列入名单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参与江州区政府性投资项目预 算编制,任何单位不得聘用其进行项目预算(招标控制价)编制。
第二十条 经批准并纳入年度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计 划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年度 建设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再调整,如年度执行项目建设过程 中情况发生变化确需调整计划(包括建设规模、地点、名称、内 容)或年初无计划安排但又需当年实施建设的,增加建设内容、 变更设计、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和调整概算的,必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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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州区发展和改革局审批。
第二十一条 建立施工图审查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必须将 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交给具备审查资格的单位进行审查后按行 业性质报各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因设计 漏项、隐蔽工程增加引起项目投资增加的,必须遵循先报备后执 行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建立项目设计方案和概、预(结)算评审制 度。项目设计方案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评审,江州区自然资源、 住建、发改、财政等部门参加;江州区级以上重大建设项目的工 程设计方案报江州区人民政府审议。60 万元以下的工程概(预) 算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审核确定,60 万元以上(含 60 万元)的工程概(预)算、招标控制价(涉密项目除 外)由江州区财政局组织评审。
第二十三条 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同一工程的招标代 理和造价咨询,非特殊原因(涉及国家机密等)原则上不能是同 一机构。
第二十四条 设计施工图预算不得超出批准的投资概算。 建设单位在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合同时,应约定因勘察单位失 误或设计缺陷变更引起工程造价增加时的具体罚则。
第二十五条 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未达到招标标准 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办理。 具体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按自治区财政厅该年度下发的《广西政 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如有调整的,从其规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招标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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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建立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监理制。建设单位应 通过依法招标或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确定监理单位,签订书面监 理合同委托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监理。重大项目要从前期工作阶 段开始实行监理,一般项目可在施工阶段实行监理。监理合同要 明确监理的内容、职责、监理权限和现场服务人员,并订立违约 处罚条款。施工活动中监理单位要按规范对工程实行旁站式、平 行式监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 参建各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要严格执行《民法典》,做到主体明 确、严密、规范、职责清楚,并在项目实施中严格按照所签订的 合同和协议执行。合同价与中标价必须一致。合同中对涉及工程 价款条款的约定按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财建〔2004〕369 号)第七条执行。
第二十八条 工程变更管理。政府性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 照批准的设计图纸进行建设,不得擅自调整建设规模、标准和内 容。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对施工图纸进行变更的,应由建设单位组 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进行现场确认,并由设计部门出 具变更说明,按程序审批后才能进行变更。
(一)增加投资额不超过经审批投资计划或投资额减少的 施工图变更事项由建设单位审批。
(二)增加投资额超过经审批投资计划的施工变更事项由 建设单位和设计部门出具变更说明,并按下列程序报批:
1.填写江州区财政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审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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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附件 2)。
2.累计增加投资额 5 万元以下(含 5 万元)报分管财政的 工作副区长审定。
3.累计增加投资额在 5—20 万元(含 20 万元)经分管财政 工作的副区长审核后报区长审定。
4.累计增加投资额在 20 万元以上的报政府常务会讨论决 定。
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以上变更增加审批规定,凡未按规定 程序审批,增加的投资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
(三)增加投资额 60 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具 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审核确定;增加投资额超过 60 万元以上 的(含 60 万元),建设单位应将经审批后的变更事项及投资预 算送江州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 审核结果在 100 万元以上 (含 100 万元)的预算, 由江州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报江州区 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审批后出具审核结论。
第二十九条 工程采购时以采购文件给出的风险包干系数 来统筹考虑材料及设备价格在施工过程中的涨价风险,投标单位 应按规定计算出材料及设备涨价风险包干费,工程结算时材料及 设备价格不再调整。
材料及设备涨价风险包干系数取 1.5%, 以分部分项工程费 为计算基数,即材料及设备涨价风险包干费=分部分项工程费 × 1.5%。施工期在 180 天以内(含 180 天)的工程项目不考虑材料 及设备涨价风险。
人工单价的调整按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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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项目建设单位、各 项目参建单位要高度重视质量,建立起项目法人负责、政府强制 监督、社会第三方监理、承建单位自检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在 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改善建设环境,在合理时限内加快项目 工程进度。
三、工程财务与资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要做好工程项目财务管理的基础 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内容建设,要执行项目统计制度, 在每月 10 日前向江州区财政局报送项目工程进度、投资完成情 况和资金到位等项目信息;建设单位要按《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 度》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进行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财务核算,并 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按规定向江州区财 政局报送基建财务报表。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资金收支财务核算,按照 《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 81 号)和《基本建设项目建 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 号)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要 认真清理结算资金。对应作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 的自用固定资产及应收应付款项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清理,清理出 来的结算资金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 30 日 内上交江州区财政 局。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发生单项工程报废,必须经有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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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鉴定。鉴定结果为非施工方原因造成的,报废单项工程的净损 失经江州区财政局批准后,作增加建设成本处理,计入待摊投资。 鉴定结果为施工方原因造成的,按施工合同约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 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所需资金,必须严 格按照江州区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审定的计划安 排,列入财政预算。建设单位在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使用时,须 提交以下资料备案:1.项目立项、可研、初步设计、工程概算的 批复文件;2.中标通知书;3.设计合同;4.监理合同;5.施工合 同;6.其他与工程项目有关的资料。
第三十六条 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进度款按以下 程序审批:
(一)对经财政部门确定并列入年度预算计划安排的项目:
1.业主(建设单位) 向江州区财政局报送项目资金用款计 划。
2.江州区财政局核定项目用款计划额度并拨至项目实施单 位,业主为本级预算单位的,由江州区财政局下达零余额账户用 款额度。
3.项目建设单位根据经确认的工程进度及合同约定的付款 比例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进度款。项目建设单位在支付进度款 前,必须按相关规定及单位内部资金管理制度完善资金支付手续 后方可办理资金支付,资金支付必须经国库集中支付或银行转账 到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账户,不能支付现金,更不能将工程款支 付给个人。
(二)对年初无预算安排的新增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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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主(建设单位)向江州区人民政府报送项目计划和资 金概(预)算,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2、项目建设计划获江州区人民政府批复后,业主(建设单 位)向江州区人民政府报送经费请示,江州区财政局提出项目资 金预算及资金来源意见后呈江州区人民政府审批。
3、江州区发展和改革局按江州区人民政府审批的项目预算 下达年度建设计划,江州区财政局下达并执行预算(年终作预算 调整并报人大通过)。
4、资金拨付时按本条款之(一)规定程序审批。
第三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按项目设立专账核算,并于每 季度的第一个月 10 日前向江州区财政局提供上一个季度对账 单, 以便监督。
第三十八条 国债项目资金按照国债资金管理办法管理。
第三十九条 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固定资产,应按政 府采购程序办理。实行政府采购的大宗材料或专用设备资金支付 由建设单位向江州区财政局申请,经江州区财政局审批后直接支 付给供应商。
第四十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江州区财政局有权停拨
或缓拨资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二)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
(三)不符合批准的建设内容的或擅自 改变项目建设内 容、提高建设标准的。
(四)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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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算手续不完备、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六)不合理的负担和摊派。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的制度 规定,并编制月度用款计划,按照规定的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 资金。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确定的工程价款结 算方式要符合财政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在项目竣工结算 前,建设单位支付施工单位合同内工程款不得超过经审定的已完 工程量的 90%;合同外工程进度款不得超过经审定的已完工程量 的 80%; 专项资金项目上级另有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工程完 工验收合格,剩余资金依据建设单位确认后的结算审核结果或批 复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支付。预留结算价的 3%作为工程质量保 证金,待工程保修期满后再清算。
四、建设单位管理费的管理
第四十二条 项目建设管理费是指项目建设单位从项目筹 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支出。包 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及相关费用、办公费、办 公场地租用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 定资产使用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含软件)、 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要严格控制项目管理费开支。项 目 建设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总额控制数以项目 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总投资(经批准的动态投资,不含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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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费)扣除土地征用、迁移补偿等为取得或租用土地使用权而 发生的费用为基数分档计算(详见附件 3)。
实行根据投资总概算的不同规模分档累进计提管理费的建 设单位只限于履行公共建设任务的建设单位。
第四十四条 管理费的开支标准
(一)施工现场津贴标准按实际考勤人数参照江州区内出 差补助标准执行。
(二)一般不得发生业务招待费,确需列支的,项目业务 招待费支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不得超过项目建 设管理费的 5%。
(三)差旅费、租赁费、车辆维修费、员工培训等项目支 出按季度编制计划按程序报批。
五 、工程决算管理
第四十五条 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 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编制工程竣工综合报告、工程竣工财务报 告、工程设计情况报告、工程施工情况报告、工程监理情况报告、 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单位提供完整结算资料后 一个月内向江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交工程档案,按《江州区 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竣工结算评审实施办法(试行)》(江政规 〔2021〕1 号)规定办理项目竣工结算审核。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编制 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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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 决算。工程项目全部竣工后应编制竣工财务总决算。
第四十七条 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按照《基本建 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 81 号)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江州区财政局对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批实行 “先审核、审计后审批”的办法,即先由江州区财政投资评审中 心对建设单位编制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评审,再由江州区财政局 根据评审结果按规定批复。
第四十九条 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6 个月内不办理 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视同项目已正式完工,其后续 费用不得从基建投资中支付。
六 、监督与检查
第 五 十 条 江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加强对勘察、设 计、施工、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设计单位设计漏项多、变更 设计量大的,对施工、监理单位不严格执行合同条款、不守信誉、 弄虚作假、质量低劣等情况, 由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一条 建立健全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 督检查。项目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配备专职 财务会计人员,明确职责分工。单位内部要建立内审制度,在事 前、事中、事后对资金的使用进行有效监督,确保资金的合理使 用,防止资金流失和挪用。
第五十二条 江州区发改、住建、工信、交通运输、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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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七、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江州区政府性 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江政办规〔2018〕4 号)废止。
附件:1.江州区本级财政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报批单
2.江州区财政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审批单 3.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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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江州区本级财政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报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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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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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日期 |
年 月 日 |
项目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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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时间 |
时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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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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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估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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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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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 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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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内容 及规模 |
内容摘要:(简述项目建设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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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财政 工作副区 长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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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长批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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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江州区财政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审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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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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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日期 |
年 月 日 |
项目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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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时间 |
时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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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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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估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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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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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变更 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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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变更 内容 |
内容摘要:(简述设计单位变更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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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财政 工作副区 长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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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长批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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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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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概算 |
费率 (%) |
算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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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 总概算 |
建设单位管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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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以下 |
2 |
1000 |
1000 ×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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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5000 |
1.5 |
5000 |
20+(5000-1000) × 1.5%=80 |
|
5001-10000 |
1.2 |
10000 |
80+(10000-5000) × 1.2%=140 |
|
10001-50000 |
1 |
50000 |
140+(50000-10000) × 1%=540 |
|
50001-100000 |
0.8 |
100000 |
540+(100000-50000) × 0.8%=940 |
|
100000 以上 |
0.4 |
200000 |
940+(200000-100000)× 0.4%=13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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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江州区委各部门,江州区人民武装部,武警江州区中队,各人民 团体。 江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江州区政协办公室,江州区人民法院, 江州区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江州区工商联。 自治区、崇左市驻江州区各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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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 4 月 27 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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