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规〔2021〕7 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加强工业用地 用途管理推进工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 经济技术开发区、 高铁(桂林)广西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 局,中央、 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桂林市加强工业用地用途管理推进工业振兴若干政策 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 2021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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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关于加强工业用地用途管理推进 工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
为进一步加强工业用地用途管制,促进工业高质量发展,大力 推动工业振兴,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 定》( 国土资源部令第 39 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 厅关于印发优化土地要素供给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 54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工业振兴若干 政策措施的通知》(桂政发〔2021〕5 号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 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实施范围
本次加强工业用地用途管理的范围为桂林市行政区域内的县 (市、 区),高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桂林)广西园( 以 下简称市属三大园区)内的工业用地。工业用地分类按照《土地利 用现状分类标准》(GB/T21010—2017)、《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 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 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 自然资办发〔2020〕51 号)执行。
二、具体内容
( 一)划定工业用地保护线
为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工业发展土地要素保障,划定工 业用地保护线。城乡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工 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工业用地;市、县城镇低效用地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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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中的工业用地,划入保护线范围内。
(二)严管工业用地改变土地用途
1.工业用地保护线范围内的工业用地确需改变用途的:工业 用地位于市属三大园区或者五城区(指象山区、秀峰区、叠彩区、 七星区、雁山区,下同)的,应当由市属三大园区管委会,五城 区人民政府将规划调整方案上报市人民政府, 由市人民政府批复 实施;工业用地位于各县(包含荔浦市、临桂区,下同)的,应 当由各县人民政府将规划调整方案上报市人民政府,经市人民政 府同意后,按照法定管理权限由各县人民政府批复实施。
2.工业用地出让方案、 出让合同中应当明确以下内容:在土 地使用期限内,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土地用途,工业用地位于 市属三大园区,五城区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权,纳入政府储备土地;工业用地位于各县的, 由各县人 民政府依法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纳入政府储备土地。
3.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批准用途或者出让合同约定 用途使用土地。 因城乡规划调整等原因,需要改变用途,工业用 地位于市属三大园区,五城区的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工业 用地收回方案、公开出让方案, 由市人民政府批复实施;工业用 地位于各县的,由各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工业用地收回方案、 公开出让方案,经各县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 政府同意后,按照法定管理权限由各县人民政府批复实施。
( 三)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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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先进制造业、生产性及高科技 服务业、创业创新平台等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的, 经市人民政府或者各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 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为五年。过渡期满及 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 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
三、工作保障
土地使用权人擅自改变工业用地用途的, 由自然资源主管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工业用途;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 规定依法处理。未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擅自批准改变工业用地用 途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
四、其他事项
此前我市出台的相关措施将继续执行,与本政策措施规定不 一致的, 以本政策措施为准。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 效期三年。
(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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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桂林市委员会,市工商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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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 4 月 25 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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