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政办规[2021]1号关于印发江州区耕地提质改造(旱改水)项目新增水田种植水生作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4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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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江州区耕地提质改造(旱改水)项目

新增水田种植水生作物实施细则(试行)

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农(林)场,江州区人 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江州区耕地提质改造(旱改水)项目新增水田种植水生作 物实施细则(试行)》已经江州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4 19 日 (是否公开及公开方式:公开    政府网站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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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州区耕地提质改造(旱改水)项目新增水田

种植水生作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  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 号)《国土资源部关于  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 13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  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立项与验收规范  (试行)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18〕17 号)《崇左市自然资  源局关于印发<崇左市耕地提质改造(旱改水)项目新增水田种植  水生作物的实施指导意见>的函》(崇自然资函〔2019〕57 及江州区四届政府第 23 次常务会议纪要等精神,确保建设占用  耕地实现“ 占一补一、 占优补优、 占水田补水田”,结合江州区  实际,现就江州区耕地提质改造(旱改水)项目新增水田种植水  生作物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职责分工

1.责任主体:江州区人民政府。

2.属自治区、江州区投资项目新增水田种植水生作物工作由 广西崇左瑞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实施;属崇左市级投资项目 新增水田种植水生作物工作由广西左江金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负责实施。

第三条  补助经费来源

1.属与自治区合作共建的项目,先使用自治区下达的项目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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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投资结余资金,不足部分由崇左市级财政从新增水田指标交易 收益中进行扣除,计入项目建设成本。

2.属崇左市级投资或江州区投资的项目,新增水田种植水生 作物的补助资金计入项目投资成本, 由项目投资主体承担。

3.属社会资本投资的项目,费用由社会资本投资方承担。 第四条  补助对象及补助条件

1.补助对象:负责耕地提质改造(旱改水)项目新增水田水 生作物种植的单位。

2.补助条件:根据桂自然资发〔2018〕17 文件要求,提 质改造为水田后,原则上保证连续三年每年至少种植一造水稻、 茭白、菱角、莲藕、荸荠(马蹄)、茨菇等水生农作物,因气候 干燥或缺水,可实行水稻等水生农作物和旱生农作物轮种。种植 单位每年按要求完成水生作物种植并通过核查后给予发放种植 补助,若种植水稻的,第一年亩产不低于 300 公斤,第二、三年 亩产不低于 400 公斤。

 

 

第二章  补助标准

第五条  补助经费标准

1.土地租赁费:连续三年种植水生作物的每年给予土地租赁 费1200元/亩以内。

2.青苗补偿费:对租用土地上的青苗给予一次性补偿,甘蔗 地补偿费1500元/亩以内,地上无青苗的不予补偿。

3.种植补助:种植水生作物第一年经江州区自然资源局及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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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崇左瑞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核查确认后支付2500元/亩(其中 完成蓄水整地的给予1000元/亩;完成种植的给予500元/亩;通 过测产验收的给予1000元/亩);第二年及第三年均在通过终验 后每年给予1500元/亩种植补助(其中完成种植的给予1000元/ 亩,通过测产验收的给予500元/亩)。

第六条  工作经费。属社会资本投资项目的,工作经费由社 会资本投资方支付500元/亩(其中:乡镇300元/亩,平台公司200 元/亩),用于开展项目前后期工作。

 

 

第四章  种植单位

第七条  由江州区人民政府批复的责任单位落实和组织种 植水生作物,按质按量按时完成种植任务,不按时间节点完成种 植任务的将追究其主体责任。

 

 

第五章  合同签订

第八条  属自治区、江州区投资的项目,由广西崇左瑞土投 资有限责任公司与种植单位签订合同;属崇左市级投资的项目, 由广西左江金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种植单位签订合同。合同价 款以本细则第五条补助经费标准为准。

 

 

第六章  验收

第九条  属崇左市与自治区合作共建的项目,由崇左市自然 资源局组织崇左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对项目开展测产工作;属 崇左市级或江州区投资的项目,由江州区自然资源局组织江州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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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及投资方、种植方开展测产工作。经测产, 种植水稻亩产低于有关规定的项目不予支付当年水生作物种植 补助。

 

 

第七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江州区自然资源 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以自治区、崇左市相关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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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江州区委各部门,江州区人民武装部,武警江州区中队,各人民团体。 江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江州区政协办公室,江州区人民法院, 江州区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江州区工商联。

自治区、崇左市驻江州区各单位。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4 19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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