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教规范〔2021〕1 号关于印发《桂林市民办学校设置标准(2021年修订)》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4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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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桂林市民办学校设置标准 (2021年 修订)》 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各直属学校(含民办、中职学校):

为依法加强我市民办学校的规范管理,健全完善我市民办学  校设置标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  干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我局修订了桂林市民办学  校设置标准。本次修订的民办学校设置标准分为学前教育、义务  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四部分。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  遵照执行。原印发的《关于印发桂林市民办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的通知》(市教〔2010〕15 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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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

( 2021 年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 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健全完善我市民 办幼儿园设置标准,依法加强我市民办幼儿园的规范管理,促进 学前教育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学前 教育发展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民办幼儿园设置应符合《桂林市民办教育发展规划 (2020—2030年)》要求,按照“因地制宜、规模适度、就近入 园、方便接送”的原则,根据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学前教育发展 及幼儿园布局规划的要求,合理布局,设置间隔原则上在城区不 少于 300 米,在乡镇不少于 500 米。

第三条  本标准所称幼儿园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 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民办幼儿园, 面向社会招收 3 至 6 周岁学龄 前儿童。民办幼儿园可以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或营利性,鼓励登 记为非营利性。小区配套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

第二章  举办者及机构

第四条  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幼儿园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民办幼儿园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五条  申办幼儿园的名称,非营利性一般表述为:桂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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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字号)幼儿园或××县××(字号)幼儿园,营利 性一般表述为:桂林市××(字号)幼儿园有限公司或××县× ×(字号)幼儿园有限公司。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全国”、 “国际”等或其他超出本地区行政区划的区域字样,名称表述不 得含有片面强调办学特色等误导家长或者引发歧义的内容和文 字。幼儿园对外用名必须与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的名称一致。

第六条  应当设立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 董事会或者理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董事长或者理事长一人。 董事会(理事会)应当优化人员构成,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园 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共同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 的董事或者理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三章  办园条件

第七条  办园规模应不少于小、中、大三个班,其中,小、 中、大班班额分别为 25、30、35 人。园舍及场地应载明产权,租 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 10 年。

一、幼儿园选址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选择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空气流通、日照充足、 交通方便、场地平整、排水通畅、基础设施完善、周边绿色植被 丰富、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宜建地带。

(二)必须避开地震危险地段、可能发生地质灾害和洪水灾 害的区域等不安全地带,避开输油、输气管道和高压供电走廊等。

(三)必须与铁路、高速公路、机场及飞机起降航线有足够 的安全、卫生防护距离。应避开主要交通干道、建筑的阴影区等。

(四) 不应与集贸市场、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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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仪馆、垃圾中转站及污水处理站等喧闹脏乱、不利于幼儿身心 健康的场所毗邻;不应与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 等危及幼儿安全的场所毗邻;不应与通讯发射塔(台)等有较强电 磁波辐射的场所毗邻。

(五)幼儿园不得建在高层建筑内。3 班规模幼儿园可设在多 层公共建筑内的一至三层,应有独立院落和出入口,室外游戏场 地应有防护设施。3 班以上规模幼儿园不应设在多层公共建筑内。

(六)农村幼儿园宜设在集镇或毗邻乡村中小学,应避开养 殖场、屠宰场、垃圾填埋场及受污水面等不良环境。

二、有与办园规模相适应的独立、封闭、安全、固定的园舍 和设施,符合安全规范。建筑结构应符合国家现行建筑抗震设计 规范要求,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重点设防类。建筑防火应符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园舍建设、抗震、 消防、防雷、用电应具有相关图纸,并取得相关部门出具的验收 合格证书。

三、幼儿园园舍由活动及辅助用房、办公及辅助用房和生活 用房三部分构成。

(一)活动及辅助用房包括: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 及教具储藏室、音体活动室等。幼儿活动用房应设在三层及以下 楼层,严禁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二)办公及辅助用房包括:办公室(园长室、财务室、档 案室、教师办公室和保育员更衣休息室)、图书资料室、会议室、 保健及观察室、门卫室、教职工卫生间等。

(三) 生活用房包括:厨房(设置专用的食品贮存、粗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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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配、烹饪、备餐、餐用具清洗消毒及更衣场所)、开水间等。

四、幼儿园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 12 平方米,生均建筑面积不 少于 5 平方米。活动室、寝室每间使用面积不少于 45 平方米,卫 生间每班使用面积不少于 15 平方米。室外地面游戏场地人均面积 不低于 4 平方米,集中绿地人均面积不少于 2 平方米。边远农村 幼儿园可适当放宽标准。

第八条  幼儿园设施设备应适应不同年龄幼儿身心发展水平 和个体差异,满足保育、教育和幼儿自主活动的需求。

一、室外设施设备

幼儿园室外活动场地应设置活动器械以及玩水池、玩沙池等 场地所需设施。活动器械包括具有攀、爬、滑、钻、荡、平衡、 投掷等功能的运动器械。禁止使用全封闭的滑梯和通道。

二、室内设施设备

(一)活动室有适合幼儿身高的桌子、椅子、黑板、电子琴或 钢琴等;有足够供幼儿开展各类游戏活动的操作材料及玩具, 儿图书数量不少于生均 3 册,种类丰富。

(二)寝室宜分班使用,配有符合幼儿身高要求的床,每生一 床,不宜设置双层床。若需使用双层床, 总高度不应高于 120cm 四周设不低于 30cm 的护栏。有防暑保暖设备。紫外线杀菌灯管按 照每立方米 1.5 瓦计算需要量安装。

(三)卫生间包括盥洗室和厕所。盥洗室应设水龙头 6 个以上, 有流动水洗手;有毛巾架,做到毛巾专用。厕所设立蹲位 6 个以 上,厕位之间设隔板及幼儿扶手,提倡男女分厕。严禁在盥洗室 安装煤气、燃气热水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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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办公室应配备与教师数量相当的办公桌椅、文件资料柜, 配置电脑、打印机等办公用品。配备各类保教理论书籍和教师用 书、教学图片、教学卡片、音像资料等,订阅专业期刊不少于 6 种。

(五)保健室应配备相应的卫生保健设备,卫生保健设备包括 必要的体检、简易外伤处理器械、常见外用药品和卫生消毒设备 等。

(六)厨房应配备必要的设备及防蝇、防鼠、防尘、防腐、消 毒设施等。

(七) 室内设备设施配备参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保教 设施设备配备目录》。

三、安全设施设备

幼儿园应按照《关于印发<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 (试行)>的通知》(公治〔2015〕168 号)要求配备安全设施设备。 园舍安全出入口的数量和宽度应符合《GB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2018 年版)规定,且不应少于两个。应在出入口、教学 用房、食堂、宿舍出入口、主要通道等公共区域、重点部位安装 高清摄像头,在门卫值班室安装一键式紧急报警装置,并将出入 口视频监控点和门卫值班室一键式紧急报警装置与公安机关联 网。

第四章  教职工配备

第九条  幼儿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园长、副园长、教师、 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炊事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等岗位,配足配 齐教职工。教职工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并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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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的健康合格证。不得聘用有犯罪、吸毒记录和患有传染性疾 病、精神障碍等不宜在幼儿园工作的人员,不得聘用公办学校在 职在编人员。

第十条  园长应当具有教师资格,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三年 以上幼儿园工作经历,并获得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园 长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65 周岁。

第十一条  教师应当具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幼儿园教 师资格,具备中等幼儿师范学校或者中等师范教育毕业及以上学 历。

第十二条  幼儿园保育员应当具备高中阶段毕业以上学历, 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取得人社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职业资 格证书。

第十三条  卫生保健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保健员。其中, 医师应当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应当取 得《护士执业证书》,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阶段毕业及以上学历, 经过当地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

第十四条  财务、炊事、安保人员应当符合相关岗位资质。

第五章  园务管理

第十五条  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认真执行《幼儿园管理 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和《3-6 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端正办园思想,规范办园行为,践行社 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领 导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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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加强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 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幼儿园应当为工会、共青团等其他组 织开展工作创造有利条件,发挥其在幼儿园工作中的作用。

第十七条  制定幼儿园章程,建立健全合理的作息制度、卫 生保健、财务管理、安全管理、档案管理等必要的规章制度, 严格执行。应当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或者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依法加强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六章  保育教育

第十八条  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以游戏为基本的 活动形式,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为幼儿提供适宜、健康的成 长环境,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尊重幼儿的人格和权力,促进 幼儿在德、智、体、美各方面和谐发展。

第十九条  切实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严格执 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以及其他卫生保健的法规、 规章和制度。

第二十条  幼儿园不得提前教授小学教育内容,不得开展任 何违背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的活动。教辅材料及教学用书征订必须 在本市教育局公告目录内,通过新华书店等具备中小学教辅出版 经营许可资格的单位征订。

第七章  办园经费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的经费由举办者负责筹措。举办者必须 具有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教师工资福利、 维修校舍、添置设备设施等,保证幼儿园的正常运转。非营利性 幼儿园开办资金和营利性幼儿园注册资本均不得少于 20 万元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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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收费项目和标准向 家长公示。幼儿园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自治区认定的多 元普惠幼儿园具体收费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告知性收 费备案管理。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得 跨学期收费,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与新生入园挂钩的赞助费。严 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收费政策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 策。

幼儿园应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收支分开,账目清楚, 收取的费用必须专款专用。经费预算和决算,应提交园务委员会 或教职工大会审议,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章 

第二十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我市民办幼儿园,从 2021 年 4 月 起施行。如今后国家、自治区或行业制定新规定,则适时修订。 本标准由桂林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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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设置标准

( 2021 年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 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 健全完 善我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设置标准,依法加强我市民办义务教育 学校的规范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设置应根据当地教育发展的需 求,符合《桂林市民办教育发展规划(2020-2030 年)》要求,具 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参照同级同类公办 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第三条  本标准所称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 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小学、初级中学、九年制学校。 办义务教育学校必须为非营利性。

第二章  举办者及机构

第四条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 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为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民办学校应 当具备法人条件。

举办者应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将出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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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其他资产足额过户到学校名下。

第五条  学校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名称应为:桂 林市××县××(字号) 小学/初级中学或桂林市×× ××(字 号)小学/初级中学。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全国”等或其 他超出本地区行政区划的区域字样;不得含有损于国家、社会公 共利益的,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带有封建迷信、宗教色彩的, 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和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和文字。学校对 外用名必须与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的名称一致。

第六条  应当设立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 学校董事会或者理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董事长或者理事长一 人。董事会(理事会)应当优化人员构成,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 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共同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 上的董事或者理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三章    办学条件

第七条 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独立、封闭、安全、固定的校 舍和设施,学校校舍及场地应载明产权。办学规模:小学、初级 中学应不少于 12 个班,九年制学校应不少于 18 个班。班额:小 学不超过 45 人,初级中学不超过 50 人。

一、学校选址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学校地址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 地形开阔、阳光充足、地势较高、具备必要基础设施的地段。为 保障学生安全,校址应远离物理、化学污染源,避开地震危险地 段、泥石流易发地段、低洼地、滑坡体、洪水沟口、风口、输气 管道、高压走廊等;应避免学生就读时跨越公路干线、无立交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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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的铁路、无安全通行防护设施的河流及水域。尽量不安排在高 速公路和城市干道旁,避免噪音干扰。

(二)学校应有安全宁静、利于师生身心健康的校园及周边 环境。架空高压输电线、高压电缆、易燃易爆设施、市政管线、 市政道路及河道等不得穿越校园,校园内不得设置无线电发射、 转播及易遭雷击的铁塔等有碍师生身体健康和安全的设施。学校 不得与公共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医院、气源调压站、高压变配 电所、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加油站、垃圾站及公安看守所等场 所毗邻。

(三)校园内各建筑之间、校内建筑与相邻的校外建筑之间 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的规划、消防、日照等有关规定。小学 的普通教室宜在四层以下,不宜超过四层;初级中学的普通教室 应在五层以下,不宜超过五层。其他教学、办公用房可根据使用 要求设计。

二、学校校舍及场地应符合安全规范。学校建筑设计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校舍建设、抗震、消防、 防雷、用电应具有相关图纸,并取得相关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证 书。

第八条  学校建设用地应包括建筑用地、体育运动场用地、  绿化用地三部分。 生均用地面积:小学不少于 17 平方米,初级中 学不少于 22 平方米,全寄宿制学校应增加学校宿舍用地,生均用 地标准在以上基础上增加 5 平方米。学校校舍应包括教学及教学 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三部分。生均校舍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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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不少于 7 平方米,初级中学不少于 9 平方米。普通教室每间 使用面积:小学不少于 52 平方米,初级中学不少于 56 平方米。  学校体育运动场地包括体育课、课间操及课外活动所需要的场地。 小学应设置不少于 200 米环形跑道田径场,初级中学应设置不少 于 300 米环形跑道田径场,应设置适量的球类(篮球场不少于 2 个,排球场不少于 1 个)、器械等运动场地。学校绿化用地包括 成片的集中绿地和学生劳动种植园地等。

第九条  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应按教育发展和教育改革对 办学条件的需求进行规划建设。

小学应规划建设普通教室、音乐教室、科学教室、计算机教 室、多功能教室(兼多媒体教室)、图书室、体育器材室、行政 办公室、教师办公室、财务室、卫生保健室、传达值班(保安) 室、开水房、教工厕所和学生厕所等。

初级中学应规划建设普通教室、音乐教室、实验室、计算机 教室、图书室、体育器材室、心理咨询室、行政办公室、教师办 公室、财务室、文印档案室、卫生保健室、传达值班(保安) 室、 开水房、教工厕所和学生厕所等。

寄宿制学校应有满足师生就餐、寄宿需要的符合安全卫生要 求的食堂、宿舍、浴室、卫生室,食堂的建设参照《广西中小学 校食堂食品安全规范化建设指导手册》执行。

第十条  中小学教室的设置、采光、照明、课桌椅配置参照 《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执行。

一、学校教室的设置、采光、照明配置应按照《中小学教室 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 (GB7793-2010)要求,安装应符合《中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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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普通教室照明设计安装卫生要求》(GB/T36876-2018)要求,教 室课桌面上的维持平均照度值不应低于 300LX,其照度均匀度不应 低于 0.7。教室黑板应设局部照明灯,其维持平均照度不应低于 500LX。灯桌距离不应低于 1700mm

二、教室墙壁和顶棚为白色或浅色,窗户应采用无色透明玻 璃。教室自然采光不足时应用照明补足,照明应配备 40 日光灯 9 盏以上,灯管垂直于黑板。黑板照明设 2 40 瓦,采用控照式 灯具。

三、每生有一套符合国家设计标准的课桌椅。黑板应完整无 破损、无眩光,挂笔性能好,便于擦拭。

第十一条  学校应根据课程标准和规模,配备学科专用教学 设备、体卫艺器材、信息技术教育设备、图书装备、安全设施设 备。

一、学科专用教学设备。小学、初级中学理科实验室参照《中 小学理科实验室装备规范》(JY/T0385—2006)要求配置;小学科 学教学仪器按自治区教育厅颁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 校教学仪器、图书及卫生(保健)室配备标准(试行)》(桂教基 教〔2015〕48 号)进行配备,小学数学按《小学数学教学装备配 置标准》(JY/T0617—2019)配备。初级中学理科教学仪器参照《初 中理科教学装备配置标准》(JY/T0619—2019)配备,其他学科教 学仪器设备配置基本满足实际需要,其中选配设备按学校所选用 教材的要求进行配备。

二、体卫艺器材。参照《中小学体育器材和场地国家标准》 (GB/T19851—2005)、《小学、初中体育器材设施配备标准》(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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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艺〔2016〕4 号)和《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教 体艺〔2008〕5 号)配置体育器材。参照《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 试行基本标准》(教体艺〔2008〕5 号)配置卫生保健与健康教育 设备。参照教育部《中小学音乐、美术仪器设备配备标准》(教体 艺〔2016〕2 号)配置艺术教学器材。

三、信息技术教育设备。能基本满足教育教学需要,有条件 的地方可以建设校园网,接入宽带网络且出口带宽达到 100M 以上, 实现“班班通”。

四、图书装备。学校生均藏书量:小学 25 册以上,初级中学 35 册以上,并有一定数量的学科教学参考资料、工具书和报刊。 每年生均新增(更新)纸质图书应当不少于一本。图书馆应当重 视数字资源建设,依托区域数字图书馆和信息资源中心获取数字 图书和电子期刊,图书馆应当纳入学校信息化建设整体规划,实 行信息化、网络化管理。

五、学校应按照《关于印发<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 (试行)>的通知》(公治〔2015〕168 号)要求配备安全设施设备。 校舍消防设施、安全出入口的数量和宽度应符合《GB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 年版)规定,且不应少于两个。应在出 入口、教学用房、食堂、宿舍出入口、主要通道等公共区域、重 点部位安装高清摄像头,在门卫值班室安装一键式紧急报警装置, 并将出入口视频监控点和门卫值班室一键式紧急报警装置与公安 机关联网。

第四章   教职工配备

第十二条  学校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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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实施办法》,按照教职工与学生比配足配齐教职工(小学 1:19, 初级中学 1:13.5)。教职工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 并取得相应的健康合格证。不得聘用有犯罪、吸毒记录和患有传 染性疾病、精神障碍等不宜在学校工作的人员,不得聘用公办学 校在职在编人员。

第十三条  校长要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小学校长一般 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职称,初中校长一般应具有本科 以上学历和高级以上职称,并具有 5 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  有相应教师资格。新任校长须取得“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在 职校长每 5 年必须接受一次提高培训,取得“提高培训合格证书”。 校长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65 周岁。

第十四条  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育教学管理 人员。专职教育教学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教师资格,原则上具备 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职称,有从事 3 年以上教育教学工 作经历,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经验和管理能力。

第十五条  专任教师队伍年龄、性别、学科、专业技术职务 等结构合理,配足配齐各学科专任教师。教师应具备相应教师资 格,小学一般具备专科及以上学历,初级中学一般具备本科及以 上学历。

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标准,结合实际,配备实 验教师、校医等教辅人员和生活管理人员、炊事人员、安全协管 员等工勤人员。财务、炊事、安保人员、消防设施操作员应当符 合相关岗位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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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学校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具备法人条件,取得法人资格,依法承担民

事责任。

第十八条  学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为指导,依法治校,以人为本,根据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办学, 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和章程。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 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 量,维护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加强党组织建设,党的建设要同步谋划、 党的组织要同步设置、党的工作要同步开展,充分发挥党组织政 治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学校应当为工会、共青团等其他组 织开展工作创造有利条件,发挥其在学校工作中的作用。

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负责学校全面工作。 学校应按规模设置分管教学、学生(德育)、后勤等工作机构,并 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在校生数要控制在审批机 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要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做好宣传、招 生工作。招生简章和广告须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机制,制定和完 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学校食品和饮用水安全、传染病防控、设 施、消防、用电等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建立安全工作组织机构, 明确安全工作职责,开展教职工安全卫生岗前培训。定期进行安 全检查、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 度,严格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实行标准化管理;对消防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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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和器材加强日常维护,规范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标识,保证安全 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二十三条  健全资产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规范学校会计 核算,建立健全第三方审计制度。明晰财务管理,依法设置会计 账簿。

第六章  教育教学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根据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要求,建立 科学、完善的教学管理制度。课堂教学目标既体现课程标准要求, 又符合学生实际。

第二十五条  坚持“五育”并举,全面发展素质教育,严格 按照教育部、自治区教育厅颁布的课程计划、课程标准,开全课 程、开足课时。不得随意增减课时、改变难度、调整进度。制定 并严格执行规范的学生作息制度, 保证学生每天有 1 小时以上的 体育活动时间。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方案和中小学教材管理办 法。国家课程教材必须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中小学教学 用书目录中选用,地方课程教材必须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公 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选用。规范进校书刊管理,教材及教 辅的征订必须在国家、自治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小学教 学用书目录内,通过新华书店等具备中小学教材发行资质的单位 征订。严禁用地方课程、校本课程取代国家课程,严禁使用未经 审定的教材。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引进境外课程、不得使用境外教 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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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教育经费

第二十七条  学校办学经费由举办者负责筹措。开办资金不 得少于 50 万元人民币。举办者必须具有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 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

第二十九条  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收费政策和家庭经 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 理,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规定 的定价部门制定。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收费项目和标准主动 向社会公示。学费和住宿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收费。

第八章  

第三十条  本标准适用于我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从 2021 4 月起施行。如今后国家、自治区或行业制定新规定,则适时修订。 本标准由桂林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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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民办普通高级中学设置标准

( 2021 年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 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 健全完 善我市民办普通高级中学设置标准,依法加强我市民办普通高级 中学的规范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民办普通高级中学的设置应根据当地教育发展的需 求,符合《桂林市民办教育发展规划(2020-2030 年)》要求。具 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参照同级同类公办 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第三条  本标准所称民办普通高级中学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 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普通高中。民办普通高级中学可以 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或营利性,鼓励登记为非营利性。

第二章  举办者及机构

第四条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 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举办者应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将出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 和其他资产足额过户到学校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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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民办普通高级中学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 定。非营利性一般表述为:桂林市××(字号)高级中学。营利 性一般表述为:桂林市××(字号)高级中学有限公司。不得冠 以“中华”、“中国”、“全国”等或其他超出本地区行政区划的区 域字样,不得含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违背社会道德风 尚,带有封建迷信、宗教色彩的,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和其他 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和文字。学校对外用名必须与行政审批部门 审批同意的名称一致。

第六条  应当设立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 学校董事会或者理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董事长或者理事长一 人。董事会(理事会)应当优化人员构成,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 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共同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 上的董事或者理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三章  办学条件

第七条  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独立、封闭、安全、固定的 校舍和设施,学校校舍及场地应载明产权。 民办普通高级中学办 学规模应不少于 18 个班,班额不超过 50 人。

一、学校选址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学校地址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 地形开阔、阳光充足、地势较高、具备必要基础设施的地段。为 保障学生安全,校址应远离物理、化学污染源,避开地震危险地 段、泥石流易发地段、低洼地、滑坡体、洪水沟口、风口、输气 管道、高压走廊等;应避免学生就读时跨越公路干线、无立交设 施的铁路、无安全通行防护设施的河流及水域。尽量不安排在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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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公路和城市干道旁,避免噪音干扰。

(二)学校应有安全宁静、利于师生身心健康的校园及周边 环境。架空高压输电线、高压电缆、易燃易爆设施、市政管线、 市政道路及河道等不得穿越校园,校园内不得设置无线电发射、 转播及易遭雷击的铁塔等有碍师生身体健康和安全的设施。学校 不得与公共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医院、气源调压站、高压变配 电所、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加油站、垃圾站及公安看守所等场 所毗邻。

(三)校园内各建筑之间、校内建筑与相邻的校外建筑之间 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的规划、消防、日照等有关规定。普通 教室应在五层以下,不宜超过五层。其他教学、办公用房可根据 使用要求设计。

二、学校校舍及场地应符合安全规范。学校建筑设计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校舍建设、抗震、消防、 防雷、用电应具有相关图纸,并取得相关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证 书。

第八条  学校建设用地应包括建筑用地、体育运动场用地、  绿化用地三部分。生均用地面积不少于 22 平方米,全寄宿制学校 应增加学校宿舍用地,生均用地标准在以上基础上增加 5 平方米。 学校校舍应包括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 三部分, 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 8.5 平方米,普通教室每间使 用面积不少于 56 平方米。学校体育运动场地包括体育课、课间操 及课外活动所需要的场地。应设置不少于 400 米环形跑道田径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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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设置适量的球类(篮球场不少于 2 个,排球场不少于 1 个)、 器械等运动场地。学校绿化用地包括成片的集中绿地和学生劳动 种植园地等。

第九条  学校校舍建设应按教育发展和教育改革对办学条件  的需求进行规划建设。应规划建设普通教室、音乐教室、实验室、 计算机教室、图书室、体育器材室、心理咨询室、行政办公室、  教师办公室、财务室、文印档案室、卫生保健室、传达值班室、  开水房、教工厕所和学生厕所等。寄宿制学校应有满足师生就餐、 寄宿需要的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食堂、宿舍、浴室、卫生室,   堂的建设参照《广西中小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规范化建设指导手册》 执行。

第十条  学校教室的设置、采光、照明、课桌椅配置参照《国  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学校教室的设置、采光、照  明配置应按照《中小学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 (GB7793-2010)  要求,安装应符合《中小学校普通教室照明设计安装卫生要求》 GB/T36876-2018)要求,教室课桌面上的维持平均照度值不应  低于300LX,其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0.7。教室黑板应设局部照明  灯,其维持平均照度不应低于500LX。灯桌距离不应低于1700mm 教室墙壁和顶棚为白色或浅色,窗户应采用无色透明玻璃。教室  自然采光不足时应用照明补足,照明应配备40瓦日光灯9盏以上, 灯管垂直于黑板。黑板照明设2盏40瓦,采用控照式灯具。每生有  一套符合国家设计标准的课桌椅。

第十一条  学校应根据课程标准和规模,配备学科专用教学 设备、体卫艺器材、信息技术教育设备、图书装备、安全设施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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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一、学科专用教学设备。高中理科实验室参照《中小学理科  实验室装备规范》(JY/T0385—2006)要求配置;高中理科教学仪 器按国家颁发的《高中理科教学仪器配备标准》(JY/T 0406—2010) 进行配备,其他学科教学仪器设备配置基本满足实际需要,其中 选配设备按学校所选用教材的要求进行配备。

二、体卫艺器材。参照《中小学体育器材和场地国家标准》 (GB/T19851—2005)、《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教  体艺〔2008〕5 号)配置体育器材。参照《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  试行基本标准》配置卫生保健与健康教育设备。参照教育部《中  小学音乐、美术仪器设备配备标准》(教体艺〔2016〕2 号)配置  艺术教学器材。

三、信息技术教育设备。能基本满足教育教学需要,学校接 入宽带网络且出口带宽达到 100M 以上,实现“班班通”。

四、图书装备。学校生均藏书量 45 册以上,报刊杂志 120 以上,工具书、教学参考书 250 种以上。每年每生新增(更新) 纸质图书不少于一本。图书馆应当重视数字资源建设,依托区域 数字图书馆和信息资源中心获取数字图书和电子期刊,图书馆应 当纳入学校信息化建设整体规划, 实行信息化、网络化管理。

五、学校应按照《关于印发<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 (试行)>的通知》(公治〔2015〕168 号)要求配备安全设施设备。 校舍消防设施、安全出入口的数量和宽度应符合《GB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 年版)规定,且不应少于两个。应在出 入口、教学用房、食堂、宿舍出入口、主要通道等公共区域、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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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部位安装高清摄像头,在门卫值班室安装一键式紧急报警装置, 并将出入口视频监控点和门卫值班室一键式紧急报警装置与公安 机关联网。

第四章   教职工配备

第十二条  学校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 准实施办法》,按照教职工与学生比 1:12.5 配足配齐教职工。教 职工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并取得相应的健康合 格证。不得聘用有犯罪、吸毒记录和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障碍 等不宜在学校工作的人员,不得聘用公办学校在职在编人员。

第十三条  校长要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应具有本科以 上学历和高级以上职称,并具有 5 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有 相应教师资格。新任校长须取得“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在职 校长每 5 年必须接受一次提高培训,取得“提高培训合格证书”。 校长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65 周岁。

第十四条  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育教学管理 人员。专职教育教学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教师资格,原则上具备 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职称,有从事 3 年以上教育教学工 作经历,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经验和管理能力。

第十五条  专任教师队伍年龄、性别、学科、专业技术职务 等结构合理,配足配齐各学科专任教师。教师应具备相应教师资 格,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

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标准,结合实际,配备实 验教师、校医等教辅人员,生活管理人员、炊事人员、安全协管 员等工勤人员,财务、炊事、安保人员、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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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相关岗位资质。

第五章  学校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具备法人条件,取得法人资格,依法承担民

事责任。

第十八条  学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为指导,依法治校,以人为本,根据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办学, 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和章程。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 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 量,维护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加强党组织建设,党的建设要同步谋划、 党的组织要同步设置、党的工作要同步开展,充分发挥党组织政 治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学校应当为工会、共青团等其他组 织开展工作创造有利条件,发挥其在学校工作中的作用。

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负责学校全面工作, 学校应按规模设置分管教学、学生(德育)、后勤等工作机构,并 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在校生数要控制在审批机 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要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做好宣传、招 生工作。招生简章和广告须报审批机关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机制,制定和完 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学校食品和饮用水安全、传染病防控、设 施、消防、用电等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建立安全工作组织机构, 明确安全工作职责,开展教职工安全卫生岗前培训。定期进行安 全检查、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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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严格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实行标准化管理;对消防设 施和器材加强日常维护,规范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标识,保证安全 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二十三条  健全资产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规范学校会计 核算,建立健全第三方审计制度。明晰财务管理,依法设置会计 账簿。

第六章  教育教学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根据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要求,建立 科学、完善的教学管理制度。课堂教学目标既体现课程标准要求, 又符合学生实际。

第二十五条  坚持“五育”并举,全面发展素质教育,严格 按照教育部、自治区教育厅颁布的课程计划、课程标准,开全课 程、开足课时。不得随意增减课时、改变难度、调整进度。制定 并严格执行规范的学生作息制度, 保证学生每天有 1 小时以上的 体育活动时间。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方案和中小学教材管理办 法。国家课程教材必须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中小学教学 用书目录中选用,地方课程教材必须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公 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选用。规范进校书刊管理,教材及教 辅的征订必须在国家、自治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小学教 学用书目录内,通过新华书店等具备中小学教材发行资质的单位 征订。严禁用地方课程、校本课程取代国家课程,严禁使用未经 审定的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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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教育经费

第二十七条  学校办学经费由举办者负责筹措。非营利性普 通高级中学开办资金和营利性普通高级中学注册资本均不得少于 50 万元人民币。举办者必须具有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 主要用 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

第二十八条  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收费政策和家庭经 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学校学费和住宿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 期收费。非营利性民办普通高级中学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规定的定 价部门制定。营利性民办普通高级中学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 30 天后执行,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

第八章   

第二十九条  本标准适用于我市民办普通高级中学,从 2021 年 4 月起施行。如今后国家、自治区或行业制定新规定,则适时 修订。本标准由桂林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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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 2021 年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 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 健全完 善我市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依法加强我市民办中等职业 学校的规范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置应根据当地教育发展的需 求,符合《桂林市民办教育发展规划(2020-2030 年)》要求。具 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参照同级同类公办 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第三条  本标准所称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 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中职学校。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可以 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或营利性,鼓励登记为非营利性。

第二章  举办者及机构

第四条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 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 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举办者应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将出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 和其他资产足额过户到学校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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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 定。非营利性一般表述为:桂林市××(字号)××中等职业技 术学校。营利性一般表述为:桂林市××(字号)××中等职业 技术学校有限公司。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全国”等或其 他超出本地区行政区划的区域字样,不得含有损于国家、社会公 共利益的,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带有封建迷信、宗教色彩的, 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和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和文字;学校对 外用名必须与行政审批部门审批同意的名称一致。

第六条  应当设立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 学校董事会或者理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董事长或者理事长一 人。董事会(理事会)应当优化人员构成,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 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共同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 上的董事或者理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三章  办学条件

第七条  应当具备基本的办学规模,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 独立、封闭、安全、固定的校舍和设施,学校校舍及场地应载明 产权。学历教育在校生数应在 1200 人以上。在人口少于 30 万的 县(区)举办的职业学校以及体育、艺术、特殊教育等类别中等 职业学校,学历教育在校生数应在 900 人以上。

一、学校选址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学校地址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 地形开阔、阳光充足、地势较高、具备必要基础设施的地段。为 保障学生安全,校址应远离物理、化学污染源,避开地震危险地 段、泥石流易发地段、低洼地、滑坡体、洪水沟口、风口、输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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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高压走廊等;应避免学生就读时跨越公路干线、无立交设 施的铁路、无安全通行防护设施的河流及水域。尽量不安排在高 速公路和城市干道旁,避免噪音干扰。

(二)学校应有安全宁静、利于师生身心健康的校园及周边 环境。架空高压输电线、高压电缆、易燃易爆设施、市政管线、 市政道路及河道等不得穿越校园,校园内不得设置无线电发射、 转播及易遭雷击的铁塔等有碍师生身体健康和安全的设施。学校 不得与公共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医院、气源调压站、高压变配 电所、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加油站、垃圾站及公安看守所等场 所毗邻。

(三)校园内各建筑之间、校内建筑与相邻的校外建筑之间 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的规划、消防、日照等有关规定。

二、学校校舍及场地应符合安全规定。学校建筑设计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校舍建设、抗震、消防、 防雷、用电应具有相关图纸,并取得相关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证 书。

第八条  学校应有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独立、封 闭、安全、固定的校舍和设施。

校园占地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 新建学校的建设规划总用地不少于 40000 平方米。生均用地面积 指标不少于 33 平方米。在人口少于 30 万的县(市)举办的职业 学校以及体育、艺术、特殊教育等类别中等职业学校新建的建设 规划总用地不少于 30000 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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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舍建筑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 新建学校建筑规划面积不少于 24000 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筑面积 指标不少于 20 平方米。在人口少于 30 万的县(市)新建职业学 校以及体育、艺术、特殊教育等类别新建中等职业学校建筑规划 面积不少于 18000 平方米。

体育用地:应有 300 米以上环形跑道的田径场,有满足教学 和体育活动需要的其他设施和场地,符合《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的基本要求。卫生保健、校园安全机构健全,教学、生活设施设 备符合《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基本要求,校园安全有保障。

第九条  学校校舍建设应按中等职业教育发展和教育改革对 办学条件的需求进行规划建设。寄宿制学校应有满足师生就餐、 寄宿需要的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食堂、宿舍、浴室、卫生室。

第十条  教室的设置、采光、照明、课桌椅配置参照《国家 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学校教室的设置、采光、照 明配置应按照《中小学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 (GB7793_2010) 要求,安装应符合《中小学校普通教室照明设计安装卫生要求》 GB/T36876-2018)要求,教室课桌面上的维持平均照度值不应 低于 300LX,其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 0.7。教室黑板应设局部照明 灯,其维持平均照度不应低于 500 LX。灯桌距离不应低于 1700mm。 教室墙壁和顶篷为白色或浅色,窗户应采用无色透明玻璃。教室 自然采光不足时应用照明补足,照明应配备 40 瓦日光灯 9 盏以上, 灯管垂直于黑板。黑板照明设 2 40 瓦,采用控照式灯具。每生 有一套符合国家设计标准的课桌椅。

第十一条  学校应根据课程标准和规模,配备对应专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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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教学设备、体卫艺器材、信息技术教育设备、图书装备、安全 设施设备。

一、图书馆和阅览室:适用印刷图书生均不少于 30 册;报 刊种类 80 种以上。在人口少于 30 万的县(市) 举办的职业学校 以及体育、艺术、特殊教育等类别中等职业学校报刊种 60 种以 上;教师阅览(资料)室和学生阅览室的座位应分别按不低于专 任教师总数的 20%和学生总数的 10%设置。

二、仪器设备:应当具有与专业设置相匹配、满足教学要求 的实习、实训设施和仪器设备。工科类专业和医药类专业生均仪 器设备价值不低于 3000 元,其他专业生均仪器设备价值不低于 2500 元。在人口少于 30 万的县(市)举办的职业学校以及体育、 艺术、特殊教育等类别中等职业学校工科类专业和医药类专业生 均仪器设备价值不低于 2250 元,其他专业生均仪器设备价值不低 1875 元。

三、实习、实训基地:有与所设专业相适应的校内实训基地 和相对稳定的校外实习基地,专业设施设备齐全并持续更新, 够满足学生实习、实训需要。

四、信息技术教育设备:具备能够应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 实施现代远程职业教育及学校管理信息化所需的软、硬件设施、 设备。其中,学校计算机拥有数量不少于每百生 15 台。

五、学校应按照《关于印发<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 (试行)>的通知》(公治〔2015〕168 号)要求配备安全设施设备。 校舍消防设施、安全出入口的数量和宽度应符合《GB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 年版)规定,且不应少于两个。应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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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口、教学用房、食堂、宿舍出入口、主要通道等公共区域、重 点部位安装高清摄像头,在门卫值班室安装一键式紧急报警装置, 并将出入口视频监控点和门卫值班室一键式紧急报警装置与公安 机关联网。

第四章   教职工配备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具有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任教师 队伍,兼职教师比例相当。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 60 人,师生比达 到 1:20,专任教师学历应达到国家有关规定。专任教师中,具有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数不低于 20%。专业教师数应不低于本校专任 教师数的 50%,其中双师型教师不低于 30%。每个专业至少应配备 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 2 人。聘请有实 践经验的兼职教师应占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 20%左右。在人口少于 30 万的县(市)举办的职业学校以及体育、艺术、特殊教育等类 别中等职业学校的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 45 人;教职工应当具备良 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并取得相应的健康合格证。不得聘用 有犯罪、吸毒记录和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障碍等不宜在学校工 作的人员,不得聘用公办学校在职在编人员。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配备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管理能 力、熟悉职业教育发展规律的学校领导。校长要符合国家规定的 任职条件,原则上应具有三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校长及 教学副校长原则上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他校级领导原则上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 务。新任校长须取得“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在职校长每 5 必须接受一次提高培训,取得“提高培训合格证书”。校长年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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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上不超过 65 周岁。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标准,结合实际,配备实 验教师、校医等教辅人员,生活管理人员、炊事人员、安全协管 员等工勤人员,财务、炊事、安保人员、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应当 符合相关岗位资质。

第五章  学校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具备法人条件,取得法人资格,依法承担民

事责任。

第十六条  学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为指导,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法治校,以人为本,维护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 关教育法律法规办学,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和章程。学校章程包括: 名称、地址、办学宗旨、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教职工 管理、学生管理、教育教学管理、校产和财务管理、学校章程的 修订等内容。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加强党组织建设,党的建设要同步谋划、 党的组织要同步设置、党的工作要同步开展,充分发挥党组织政 治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学校应当为工会,共青团等其他组织 开展工作创造有利条件,发挥其在学校工作中的作用。

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负责学校全面工作。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有必要的教育教学和管理等工作机构,至少 应设立教务、学生、总务(后勤)和招生就业等工作机构,并建 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学校要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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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做好宣传、招生工作,招生简章和广告须报审批机关和教育 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机制,制定和完善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学校食品和饮用水安全、传染病防控、设施、 消防、用电等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建立安全工作组织机构,明确 安全工作职责,开展教职工安全卫生岗前培训。定期进行安全检 查、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严格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实行标准化管理;对消防设施和 器材加强日常维护,规范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标识,保证安全出口、 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二十一条  健全资产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规范学校会计 核算,建立健全第三方审计制度。明晰财务管理,依法设置会计 账簿。

第六章  教育教学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制定与所开设专业相对应的人才培养方 案。人才培养方案和教材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教育厅有关规定, 并报审批机关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中等职业学 校公共基础必修课程教材须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国家规 划教材目录中选用。不得以岗位培训教材取代专业课程教材。学 校选用的教材必须是通过审核的版本,教材选用确定后,应报教 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严格按照教育部、自治区教育厅颁布的 课程计划、课程标准,开全课程、开足课时。制定并严格执行规 范的学生作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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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教育经费

第二十四条  学校办学经费由举办者负责筹措。非营利性中 等职业学校开办资金和营利性中等职业学校注册资本均不得少于 50 万元人民币。举办者必须具有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 主要用 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

第二十五条  学校收费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学校收费管 理暂行办法》执行,学费和住宿费可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收 费。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严格执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 策。

第八章 

第二十六条  本标准适用于我市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从 2021 年 4 月起施行。如今后国家、自治区或行业制定新规定,则适时 修订。本标准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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