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平桂区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4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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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贺州市平桂区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贺平政规〔202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西湾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贺州市平桂区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第一届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政府

                                        202149

(此件公开发布)

 

贺州市平桂区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村庄规划的制定

第三章 村庄规划的实施

第四章 村庄建设项目报批流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村庄规划建设管理,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工作要求,推进农村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平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平桂区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村庄,是贺州市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属于平桂辖区的村庄。

第三条 乡村应当依法制定村庄规划。

村庄规划是整合原村庄规划、村庄建设规划、村土地利用规划、土地整治规划等规划,实现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有机融合的“多规合一”的法定规划,是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城镇开发边界外的详细规划,是管理村域国土空间规划开发保护、实施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法定依据。规划范围为村域全部国土空间。

村庄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第四条 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以民为本、统筹兼顾、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节约资源的原则,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保护生态环境和文化资源,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村庄规划制定和实施、乡村建设管理等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并制定引导和促进村庄规划制定、实施以及推进乡村建设的具体措施。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组织编制城镇开发边界外平桂辖区的“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并报区人民政府审批。负责引导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研究审议村庄规划,动员、组织村民积极参与村庄规划编制,协商确定规划内容。负责乡村规划师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 落实开展“乡村规划师”挂点服务试点工作,履行规划师职责:

(一)深入了解乡镇(街道)基本情况及发展条件,结合相关部门宏观规划要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情况、乡镇(街道)发展诉求、村民发展意愿、乡村农房管控与规划管理要求,通过对村庄进行调查摸底,了解村庄目前的规划建设发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了解村民需求,掌握民意,并形成乡镇(街道)基本情况及专业意见报告向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反馈。

(二)协助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组织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协助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规划编制单位收集梳理村级组织对相关规划的需求与建议,针对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初步成果中的发展定位、产业发展、宅基地布局、农房风貌管控、历史文化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生态保护修复、规划实施策略等提出意见与建议,负责村庄规划的编制管理、规划方案的宣讲,组织公众参与规划、提出意见并对规划方案进行初审。

(三)负责乡村振兴政策法规的解读,列席涉及乡镇(街道)有关乡村振兴及村庄规划建设的会议并参与研究决策,并对乡镇(街道)重大项目的规划建设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定期开展巡查走访,记录乡镇(街道)域内违反规划的建设,并及时向乡镇(街道)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监督各乡镇(街道)建设项目和农民建房规划的实施。

(五)向乡镇(街道)域内村庄的村委村民等宣传和普及村庄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解读规划成果。

第七条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牵头指导和推动村庄规划编制工作。

区发展改革、财政、住建、农业农村、教科、民政、生态环境、交通、水利、文旅、卫健、林业及综合执法等主管部门和电力、电信等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八条 乡镇(街道)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编制、修改村庄规划的具体工作;

(二)负责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村民建房和其他各类建设工程的申请受理、审核上报工作; 

(三)负责乡村的房屋、公共设施和乡容村貌的管控工作;

(四)承办查处违反村庄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

乡镇(街道)规划建设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区自然资源、住建、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技术水平。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在区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的指导下,协助做好村庄规划的编制、实施以及村庄建设管理的有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村庄规划建设管理人员,协助做好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十条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以及自然资源、住建、宣传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宣传教育,增强村民参与规划编制、服从规划管理的意识。

鼓励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开展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宣传工作,运用新媒体手段加大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宣传力度。

 

第二章 村庄规划的制定

第十一条  村庄规划编制应当符合贺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专项规划衔接。具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尊重民意。坚持以人为本,把维护村民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村民主体地位,扎实做好入户调查、村民讨论、村集体决策等基础工作,切实维护村民权益。

(二)严守底线,优化配置。严格落实上位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线及各项控制性指标要求,科学有序统筹布局生态、生产、生活等功能空间,明确规划约束性指标和空间管控要求,强化底线约束,为可持续发展预留空间。

(三)统筹协调,突出重点。统筹安排村域内国土空间,优先落实村域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用地合理布置农村新增宅基地。村一级公共服务设施(如小学、幼儿园、行政服务中心等)宜向中心村统筹,避免重复、分散建设;基础设施(如乡村道路、灌溉水渠、垃圾收集处理、公共厕所、污水处理设施等)布局及规模须符合村庄发展实际;新增宅基地应结合各类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合理布置。

(四)保护优先,绿色发展。保护村庄良好生态格局,统筹优化村域一、二、三产业发展空间,针对不同区域、不同产业明确本村产业定位,合理布局产业发展用地,鼓励产业空间复合高效利用。

(五)传承文化,注重特色。保留村庄特有的民居风貌、农业景观、乡土与传统文化,落实历史文化保护管控要求,注重历史文化的传承和乡村整体风貌的塑造。

第十二条  区自然资源局应当根据贺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发展趋势,按照城郊融合类、特色保护类、集聚提升类、搬迁撤并类的村庄分类标准,确定村庄类型、村庄定位、国土空间开发与保护等内容,有计划制定村庄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和相关村庄专项规划,结合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和试点先行的新模式,重点推进“两河”“两高两道”沿线村庄规划编制,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村庄规划以行政村为编制单元,可以编制单个全要素完整版或简易版村庄规划或者几个连片的行政村共同编制,对有连片产业发展的行政村共同编制区域发展的整合型。

第十四条  村庄规划是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乡村地区的详细规划,规划内容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一)根据村庄现状分析、上位规划和相关政策解读,提出规划目标与定位,国土空间开发保护、人居环境整治目标,产业发展引导等;

(二)明确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落实上位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和村庄开发边界,以及建设用地、耕地、林地等规划控制指标,优化村域用地布局;

(三)优化村庄建设空间布局,明确村庄总体风貌定位,细化产业用地、村民住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布局,确定村庄开发强度、规模和建筑风貌等管控要求;

(四)充分落实提出土地整治和生态修复要求,明确管制规则和措施;开展村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及存量用地摸底调查专项工作,对村庄闲置用地、易地搬迁、破损住宅、乡村空闲地以及闲置的牲畜养殖用房、废弃厂房、废弃学校等连片形成并具备腾挪潜力的存量用地进行摸底调查,梳理耕地提质改造(旱改水)、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和土地开垦等项目实施计划。

(五)落实历史文化资源保护要求,明确村庄历史文化保护目标及具体保护措施;

(六)划定村庄灾害影响范围和安全防护范围,提出综合防灾减灾等内容和措施;

(七)确定村庄人居环境整治的具体内容、措施和要求;

(八)提出规划近期实施计划,统筹安排好生态修复整治、农田整理、补充耕地、产业发展等项目建设时序。

村庄规划强制性内容包括:村庄规划范围,建设用地规模,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用地,基本农田、生态红线保护等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利用要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具体安排。

对用于发展村庄新产业、新业态的用地,村庄规划内容中应当明确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允许建设高度、绿地率、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具体配置要求等规划指标。

第十五条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组织编制村庄规划,报区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经下列程序:

(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委托相应资质编制单位承担规划编制工作,将村庄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公示不少于30日,并可采取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

(二)村民委员会对公示后的村庄规划进行审议,形成审议意见;

(三)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村民委员会审议意见讨论形成决定;

(四)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将规划成果及其征求意见采纳情况、村民委员会审议意见和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决定等材料交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报送审批村庄规划,应当将公示反馈意见、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决定和根据审查意见修改的规划情况一并报送。

第十六条  经依法批准的村庄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单位可以依法修改村庄规划:

(一)因上位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发生变化,需要修改的;

(二)因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需要的;

(三)经村庄规划实施评估,确需修改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修改后的村庄规划应当依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和重新公布。

对于不涉及村庄规划强制性内容的,村庄规划组织编制单位可以决定对村庄规划进行优化调整,并报区人民政府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村庄规划修改涉及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第十七条  承担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的单位,应当具有自然资源和土地利用规划相应资质等级。

编制村庄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经济与社会等基础资料。

第十八条  组织编制单位应当同步建立村庄规划数据库,将村庄规划编制和修改报批成果数据纳入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管理系统。

第三章 村庄规划的实施

第十九条  在村庄范围内进行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应当符合村庄规划,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村庄,不得扩大村庄已建设区域的用地范围,其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村民住宅建设,不得超过原有建设规模。

第二十一条  实行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未经依法批准的,禁止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

第二十二条  在村庄规划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村民住宅建设等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可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备案证。

第二十三条  鼓励自然环境优美、文化底蕴深厚、基础设施配套相对完善的村庄,优先发展乡村民宿等乡村休闲旅游产业。

第二十四条  严格落实农村宅基地 “一户一宅”制度。每户宅基地用地面积,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丘陵地区和山区每户不得超过150平方米,新增农房在符合规定宅基地用地面积前提下,每户建筑面积不得超过450平方米。

第二十五条  村庄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应注重建筑特色风貌管控,兼顾传统村落保护。村庄新建住宅宜采用坡屋顶建筑形式,建筑体量、色彩、材质等应符合《关于加强我区农房管控的实施意见》《贺州市平桂区农房建设参考图集》相关要求。历史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应以传统建筑风格为主,延续历史文化名镇名村风貌形态。

第二十六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建设:

(一)村庄已列入或计划列入征收范围的;

(二)不符合上位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的;

(三)在消防、燃气、电力、泄洪通道、水利设施等规划用地范围内的;

(四)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者在已查明地质等自然灾害隐患点范围内的。

第二十七条 村庄规划实施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鼓励在政府主导下,按照“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吸引社会资金以多种方式参与村庄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的建设和经营。

第四章 村庄建设项目报批流程

第二十八条 范围界定:

(一)需要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情形。

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的集体土地上进行乡村建设项目及村民住宅建设,应当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

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建设项目,参照乡村建设项目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二)可免于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情形。

生活垃圾污水、厕所粪污处理、村容村貌提升等农村人居环境建设,以及农村供排水、村内道路、文化体育等小型基础设施项目,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规则,满足有关法律法规、有关标准规范和地方技术规定要求的,按规定报备后可免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要强化事中事后监督,加强动态巡查和用地性质监管。

(三)不适用于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情形。

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集体土地和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国有土地上进行工程建设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第二十九条  办理流程:

(一)申请

1.村民住宅建设。村民持身份证、户口本、拟采用的房屋建筑通用图集或住宅设计方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向村民小组提出申请,村民小组讨论同意并经村民小组组长签字后报村(居)民委员会进行审查并公示相关情况,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居)民委员会签署审查意见后,将相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没有设村民小组的,直接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2.乡村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村(居)民委员会公示情况和审查意见、项目用地边界拐点坐标、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向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审查

1.村民住宅建设。重点审查建设位置、是否占用农用地(尤其耕地)、是否符合规划管控要求等情况。

2.乡村建设项目。重点审查用地规模、用地性质、是否占用农用地(尤其耕地)、是否符合规划管控要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情况。

(三)核发

审查通过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审查不通过的不予核发,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承诺办结时限为10个工作日,不包括现场实地审查、论证和公示、补正材料、报送上级部门审批等特殊环节所需时间。

第三十条  批后监管:

(一)许可期限。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期满未进行建设的,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期满未获批延期或者批准延期再次期满的证书自行失效。

(二)许可变更。实施过程中,对方案布局、建设指标等有重大调整的,应及时申请变更或重新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三)许可张贴。开工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工程现场显要位置张贴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复印件,接受社会监督。

(四)规划核实。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单位申请规划核实。核实合格的,在乡村建设规划核实意见表或在联合验收意见表中签署规划核实合格意见。核实不合格的,出具不合格意见,告知要求整改的内容、理由及处理意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在整改后,重新申请规划核实。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建立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日常巡查制度,依法加强属地网格化监管,巡查人员发现违反村庄规划行为应当及时依法处置,制止违法后果扩大。

第三十二条  区自然资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区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村庄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违反本办法作出行政许可的,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职能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村庄规划的行为,区自然资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区农业农村等职能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在办公场所及相关网站公布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箱,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违法行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区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依法应当编制村庄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的;

(二)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村庄规划的;

(三)村庄规划批准后未依法公布、公开的;

(四)未按照批准的村庄规划组织实施村庄建设的;

(五)对发现未依法取得、或者是违反规划建设和建筑施工许可规定进行建设的,而不及时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第三十六条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自然资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报区人民政府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限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

(三)未依法对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予以公布的;

(四)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现场核验基础轴线放线、验线及核实竣工验收的,或者进行虚假核验基础轴线放线、验线及验收核实的。

第三十七条  区供电、供水、供气等有关部门(企业)对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予以办理供电、供水、供气等服务的,由区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责令停止建设,并限期改正:

(一)未按规定通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到现场核验基础轴线放线或者验线不合格擅自开挖基础的;

(二)擅自变更建筑物外立面造型或者色彩的;

(三)擅自撤除或者毁坏项目施工现场设置公示牌的;

(四)对已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但未按照许可规定内容进行建设,且属无法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可以采取查封施工现场、限期拆除等措施。

第三十九条  对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的村民自建房,属符合村庄规划且建筑规模不超过农房审批上限要求的,责令补办有关手续;不符合村庄规划或者建筑规模超出农房审批要求,且无法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拆除。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平桂区香芋全产业链发展补助标准

序号

关键环节

具体

内容

年限

单位补

助标准

规模

要求

补助要求

备注

1

生产

品种培优

--

700/

30亩以上(含)

种植30亩以上(含),相对集中连片,采用优良品种,保持常规种植有效株数85%以上,管理正常少杂草、无严重病虫害,植株生长正常,验收时成活率达90%

 

2

节水灌溉

滴灌、地膜

新实施

--

30亩以上(含)

对新建或新提升改造的香芋生产基地,土地流转期限2年以上、连片种植规模在30亩以上(含)的滴灌、喷灌等节水设施项目,参照项目化管理办法,经验收审核,一次性给予经营主体每亩400元的补助;使用一次性可降解农用地膜的,经验收审核,每亩另给予100元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该项目投资总额的50%

 

3

加工

初加工、深加工、新建厂房等

新实施

①②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50%奖补;250-400/平方米奖补

--

初加工(指对农产品一次性的不涉及内在成分改变的加工):对初加工香芋产品而新购置设备的经营主体,参照项目化管理办法,先报备批准后实施。经验收审核,一次性补助设备投资总额的20%。同一经营主体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深加工(指在初加工基础上,将农产品营养成分、功能成分、活性物质和副产物等进行再次加工,实现精加工、深加工等多次增值的加工):对深加工香芋产品而新购置设备的经营主体,参照项目化管理办法,先报备批准后实施。经验收审核,一次性补助设备投资总额的40%。同一经营主体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建厂:企业新建厂加工香芋产品,按标准厂房,檐高8米以上的一层厂房视为两层。二层按每平方米250元补助,但不超过投资的50%;三层按每平方米300元补助,但不超过投资的50%;四层及以上按每平方米350元补助,但不超过投资的50%。企业必须保持3年以上香芋类加工的连续经营,每年需考核,否则退还扶持资金。以上项目参照项目化管理办法,先报备批准后实施。经验收审核,给予一次性补助。

 

序号

关键环节

具体

内容

年限

单位补

助标准

规模

要求

补助要求

备注

4

水源设施

机打水井

新实施

100/

--

单井出水量为5m³/h以上(含)。经验收审核,一次性给予100/米补助(按水井深度计)。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该项目投资总额的50%

50%

5

存储

地头冷柜、冷库、仓储厂房等

新实施

按当年度冷链项目补助标准

--

经营主体新建地头冷库或在产业园区新建仓储厂房(冷冻库),参照当年度冷链项目补助标准进行审核验收及补助。

 

6

品牌

品牌培育、产品认证等

新实施

--

--

对进入自治区级及以上农产品品牌目录,或获得绿色、有机认证、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基地认证、圳品认证、出口农产品备案基地认证和富硒产品认证的经营主体,经审核,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经营主体申请商标,获准注册后,每件奖励商标注册人2万元。对行业组织、协会新申请中国地理标示商标,获准注册后,每件奖励商标注册人3万元。申请认定科技成果转化,经审核,每项科技成果转化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申请发明专利,经审核,每获得一项授权的发明专利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鼓励企业制定香芋种植、病虫害防治、产品质量等全链条标准,每制定发布1个行业标准,经审核,给予2万元的奖励。

 

7

重点培育的经营主体和重点打造的示范基地

 

 

 

 

在享受以上6个环节的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高补助标准,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该项目投资总额的100%

 

附件2

平桂区设施蔬菜发展补助标准

序号

关键环节

具体内容

年限

单位补助标准

补助要求(在规定的蔬菜标准化基地内方能申请扶持)

备注

1

基地建设

产业路

新实施

按规划设计

按照项目化管理要求,先报备批准后实施。

区财政要统筹资金优先实施

水利设施

新实施

按规划设计

按照项目化管理要求,先报备批准后实施。

水源(水井)

新实施

100元/米

单井出水量为5m³/h以上。经验收审核,一次性给予100元/米补助(按水井深度计)。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该项目投资总额的50%。

新实施

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0%-50%补助

架设三相电路线,建有可靠匹配的电力设施,合理设置配电箱等设备。经验收审核,一次性给予投资总额的50%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该项目投资总额的50%。

2

设施建设

大棚

新实施

1.2-15万元

①标准型大棚:新建跨度在12米以上、脊高2.6米以上,长度50米以上,棚架间距不超过1.5米,建设面积10亩以上的集中连片钢结构大棚,按每亩补助1.2-2.5万元。

②高标准大棚:新建温室跨度在12米以上、脊高4米以上,长度50米以上,双拱双膜型或冬暖型大棚,棚内微喷灌溉系统,冬暖型大棚还需配备顶部保温棉被和卷帘机控制系统,棚架间距不超过1.5米,建设面积50亩以上的集中连片钢结构大棚,按每亩补助4万元。

③薄膜连栋温室:一般温室长度80米以上、宽度64米以上,柱高达4米,建筑总高度达6.5米(根据实际可适当调整),连栋大棚建设占地总面积不低于8亩。温室带外遮阳系统,顶部通风系统,湿帘风机降温系统及水肥一体化设施,按每亩补助10万元。

④玻璃连栋温室:一般温室长度100米以上、宽度64米以上,柱高达4米,建筑总高度达6.5米(根据实际可适当调整),连栋温室建设占地总面积不低于10亩。温室带内、外遮阳系统,天窗通风系统,湿帘风机降温系统、微雾降温系统及水肥一体化设施,按每亩补助15万元。

经营主体实施以上项目,参照项目化管理办法,先报备批准后实施。

 

序号

关键环节

具体内容

年限

单位补助标准

补助要求(在规定的蔬菜标准化基地内方能申请扶持)

备注

3

节水灌溉

滴灌或喷灌设施

新实施

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0%奖补;

经营主体新建滴灌或喷灌设施,规模达到10亩以上,参照项目化管理办法,经验收审核,一次性给予投资总额的50%补助。

 

4

加工

初加工、深加工、新建厂房等

新实施

①②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0%-50%奖补;③按250-400元/平方米奖补

①初加工(指对农产品一次性的不涉及内在成分改变的加工):对初加工蔬菜产品而新购置设备的经营主体,参照项目化管理办法,先报备批准后实施。经验收审核,一次性补助设备投资总额的20%。同一主体最高补助100万元。

②深加工(指在初加工基础上,将农产品营养成分、功能成分、活性物质和副产物等进行再次加工,实现精加工、深加工等多次增值的加工):对深加工蔬菜产品而新购置设备的经营主体,参照项目化管理办法,先报备批准后实施。经验收审核,一次性补助设备投资总额的40%。同一主体最高补助400万元。

③建厂:企业新建厂加工蔬菜产品,按标准厂房,檐高8米以上的一层厂房视为两层。二层按每平方米250元补助,但不超过投资的50%;三层按每平方米300元补助,但不超过投资的50%;四层及以上按每平方米350元补助,但不超过投资的50%。企业必须保持3年以上蔬菜类加工的连续经营,每年需考核,否则退还扶持资金。以上项目参照项目化管理办法,先报备批准后实施。经验收审核,给予一次性补助。

 

5

存储

地头冷柜、冷库、仓储厂房等

新实施

按当年度冷链项目补助标准

经营主体新建地头冷库、或在产业园区新建仓储厂房(冷冻库),参照当年度冷链项目补助标准进行审核验收及补助。

 

序号

关键环节

具体内容

年限

单位补助标准

补助要求(在规定的蔬菜标准化基地内方能申请扶持)

备注

6

品牌

品牌培育、产品认证等

新实施

--

对进入自治区级及以上农产品品牌目录,或获得“绿色、有机”认证、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基地认证、“圳品”认证、出口农产品备案基地认证和富硒产品认证的经营主体,经审核,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经营主体申请商标,获准注册后,每件奖励商标注册人2万元。对行业组织、协会新申请中国地理标示商标,获准注册后,每件奖励商标注册人3万元。对取得各种省级以上科技成果及发明专利的经营主体,经审核,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鼓励企业制定蔬菜种植、病虫害防治、产品质量等全链条标准,每制定发布1个行业标准,经审核,给予2万元的奖励。

 

7

重点培育的经营主体和重点打造的示范基地

 

 

 

在享受以上6个环节的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高补助标准,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该项目投资总额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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