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建规〔2021〕1号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道路同步建设地下管线管理规定》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4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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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道路同步建设地下管线管理规定》的通知
柳建20211

 

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柳州市城市道路同步建设地下管线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柳州市财政局

 

 

 

柳州市大数据发展局             柳州市公安局

                                2021312

(网络传输)

 

柳州市城市道路同步建设地下管线

管理规定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实现城市地下管线与城市道路建设同步进行,明确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维护、运营管理各方职责,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城〔201910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市区范围内新建、改(扩)建城市道路工程城市地下管线属于城市道路附属工程。已规划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规划编制指引》开展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本规定所指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市区内供水、排水、燃气、道路照明、电力、通信、交通设施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管线单位应按照年度计划安排项目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挖掘道路主体工程敷设地下管线:

(一)按照年度计划,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

(二)主体工程建设单位已经预建沟槽、预埋管道(弱电和通讯)的;

(三)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未满5年,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未满3年的;

(四)已建设综合管廊且管线应入廊的;

(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不适宜挖掘的其他情形

  因特殊情况确需开挖城市道路的,管线行业主管部门需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因应急抢修、污染治理、病害修复等原因实施,无法纳入年度计划管理的地下管线工程,管线单位应当按《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有关紧急抢修规定办理。

  各部门在城市道路同步建设城市地下管线过程中各司其职,做好相关行政审批和建设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明确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设计要点,做好城市道路同步建设城市地下管线的设计方案审批。

城市道路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城市道路同步建设城市地下管线项目前期管理工作,负责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审查及批复,明确项目包含的地下管线及资金渠道,确保城市地下管线与城市道路建设同步实施

住房城乡建设负责城市道路同步建设城市地下管线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财政负责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同步建设城市地下管线项目的资金筹措和拨付

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分级管理权限对城市道路同步建设城市地下管线的投资和建设进行监督管理。

各管线单位配合建设单位做好相应的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设计施工全过程管理,负责运营维护管理

其他相关部门依据本部门职责负责城市道路同步建设城市地下管线的相关工作。

 

规划和前期管理

  城市道路配套建设的城市地下管线设计除符合《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的规定外,须执行国家和行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使用的工程材料应满足国家、行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

  各管线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各管线单位编制全市城市道路同步建设城市地下管线的专项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牵头负责编制供水、排水、燃气、道路照明专项规划;市大数据发展局牵头负责编制通信专项规划;发展改革牵头负责编制电力专项规划;市交警支队牵头负责编制交通设施专项规划。

 各单位在报送年度重大项目和城建计划,涉及新建、改(扩)建的城市道路项目安排,项目建设单位需先征求各管线单位意见,确保城市地下管线与城市道路建设同步实施。

十一  建设单位在方案设计阶段,对尚不明确的各管线专业技术要求应书面征询管线单位意见,管线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就管线的建设、规模等内容书面答复,并指定专业部门和技术人员,主动提供技术指导,全面配合开展方案设计工作。

十二  城市道路同步建设城市地下管线立项环节需明确管线建设资金渠道。排水、道路照明、交通设施管线为公共设施,建设资金纳入项目建设成本电力管沟建设资金由建设单位承担;通信管沟按照谁建设谁收益的原则,由建设单位投资建设、运营,电气、通信设备设施建设资金由管线单位承担;燃气管线专业性强,施工工艺要求高,建设资金由管线单位承担;供水管线由道路建设单位代建后由自来水公司回购运营管理或自来水公司建设运营管理。

城市道路同步建设城市地下管线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审查阶段,相关审查机构应通知管线单位参加技术审查书面征求意见。书面征求意见时,管线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书面意见。

 

建设管理

第十  需同步建设城市地下管线的新建、改(扩)建的城市道路,应将城市地下管线与城市道路工程同步办理建设项目报批手续。

第十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开展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对于涉及城市地下管线使用功能设计变更的,应依法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十  城市地下管线的施工建设应严格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协调有序开展建设工作。城市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应本着施工、维修方便及道路安全顺畅通行等原则进行设置,避免后期重复开挖道路。电力、通信设施设备施工单位和供水、燃气管线施工单位应服从道路施工单位确定的施工时序及工期。

第十 建设单位应严格履行法定的项目建设程序,落实参建各方工程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切实把质量监督和安全生产要求贯穿建设全过程。

 

竣工验收

第十  城市道路配套建设的城市地下管线完工后组织竣工验收时,对于各参验单位在验收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参建各方应当予以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责令停止使用,要求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  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相关责任单位负责保修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十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工程档案。

 

运营维护管理

十条  城市道路配套建设城市地下管线竣工后,城市地下管线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由相应的管线单位进行维护管理。

  通信企业使用通信管沟时,与建设单位协商购买或按管沟的设计年限租赁使用。

 

附 则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行。

第二十  市辖各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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