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政规〔2021〕2号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宾阳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细则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4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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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政规〔20212

 

 

宾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宾阳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运行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组成部门,县级各双管单位,县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现将《宾阳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318

 

 

 

 

宾阳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县为解决农村饮水而兴建的各类供水工程。包括镇集中供水工程、单村集中供水工程及其他跨镇、跨村集中供水工程。

 

第二章  管理体制

 

  落实供水单位管理主体

由国家投资建成镇集中供水工程,工程建成后,移交指定的国有公司经营管理

由国家投资建成的单村供水工程工程建成后,移交受益村,由受益农民用水户协会或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

由国家投资建成规模以上集中连片供水工程,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监管,指定的国有公司负责经营管理

非国家投资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投资主体自行落实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

 

第三章  工程运行与维护管理

 

   供水单位管护人员基本职责:

(一)依法保护供水工程及其设施不受损害;

(二)负责工程安全运行管理和供水设施安全与维护;

(三)负责抄表收费、水质送检等工作;

(四)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或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保护水源和供水工程以及安全饮水、节约用水知识。

  供水单位的主要任务是保障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做好农村用水户登记造册,发放用水户手册。

 因工程维修、施工等原因需要临时停水的,供水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户,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因供水设施损坏或者遭受破坏等原因造成停水的,供水单位应及时组织抢修,缩短停水时间。

  供水单位应当按规定建立内部财务制度。依照财务规定提取工程修费和折旧费,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供水单位应建立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包括水源变化记录、水质监测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报表和运行日志等各项资料,做到真实完整,专人管理。

  供水单位应大力推广应用节水技术和节水设备,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对资源性缺水或季节性缺水地区实行用水限量管理。

 供水单位应在水源点保护范围内设置明显的饮用水水源保护标志。在标志范围内不得建筑生活居住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粪坑、沼气池、排污渠道,不得堆放垃圾、粪便等污染物品以及废渣等有毒有害物质。

第十  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必须配备合格的卫生消毒设备,供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县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村饮水的消毒处理。

第十  供水单位应加强对取水点及水源地的日常巡查和管护,发现水体异常应及时向县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县卫健局、宾阳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制定全县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级管护主体应当制定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报县水行政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章  水价核定、水费计收

 

  农村集中供水实行有偿服务,计量收费。

第十  农村供水水价构成:

(一)提水工程及加压等机械所损耗的动力费用;

(二)供水生产及水质净化过程所损耗的材料费用;

(三)依照有关规定提取工程修费、折旧费;

(四)按规定应缴纳的营业税和其他费用;

(五)管护人员的协议工资及规定应交的社会保障金;

(六)经确定的合理利润。

  供水单位按规定时间抄表收费。计收水费要使用专用规范票据。用水户按规定时限交缴水费,对逾期不交水费者,按照规定支付违约金或滞纳金。

 

第五章  责任追究

 

  农村供水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其责任。

(一)达不到供水条件要求的;

(二)擅自停业的;

(三)擅自扩大供水范围或改变供水性质的;

(四)擅自提高供水价格的;

(五)对水源及出厂水质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有第十条情形的要及时报告当地镇人民政府和相关责任部门,发现问题不及时报告的。

 供水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由有关单位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其责任。

(一)擅自离岗影响生产或无故停水的;

(二)违章操作致使水质污染或设备损坏,造成较大影响和损失的;

(三)贪污、挪用水费或伙同用水户窃水的;

(四)玩忽职守,发现安全隐患不处理、不报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谎报、漏报重要情况的。

第十  其他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单位应及时制止,限期改正,据实追偿损失。蓄意破坏供水设施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县公安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一)在规定期限内拒不缴纳水费的;

(二)窃水、擅自接水或改换计量仪表的;

(三)毁坏供水设备和管网设施的;

(四)私自切断电源、水源,影响供水设施安全运行的;

(五)破坏水源、污染水质或蓄意投放危险物质的。

 

第六章  附则

 

 本细则具体解释由县水利局负责。

  本细则自2021318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3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3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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