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政规〔2021〕2号
宾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宾阳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运行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组成部门,县级各双管单位,县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现将《宾阳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宾 阳 县 人 民 政 府
2021年3月18日
宾阳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县为解决农村饮水而兴建的各类供水工程。包括镇集中供水工程、单村集中供水工程及其他跨镇、跨村集中供水工程。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条 落实供水单位管理主体。
由国家投资建成的镇集中供水工程,工程建成后,移交指定的国有公司经营管理。
由国家投资建成的单村供水工程,工程建成后,移交受益村,由受益村农民用水户协会或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
由国家投资建成规模以上集中连片供水工程,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监管,指定的国有公司负责经营管理。
非国家投资建设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投资主体自行落实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
第三章 工程运行与维护管理
第四条 供水单位管护人员基本职责:
(一)依法保护供水工程及其设施不受损害;
(二)负责工程安全运行管理和供水设施安全与维护;
(三)负责抄表收费、水质送检等工作;
(四)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或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保护水源和供水工程以及安全饮水、节约用水知识。
第五条 供水单位的主要任务是保障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做好农村用水户登记造册,发放用水户手册。
第六条 因工程维修、施工等原因需要临时停水的,供水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户,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因供水设施损坏或者遭受破坏等原因造成停水的,供水单位应及时组织抢修,缩短停水时间。
第七条 供水单位应当按规定建立内部财务制度。依照财务规定提取工程维修费和折旧费,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八条 供水单位应建立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包括水源变化记录、水质监测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报表和运行日志等各项资料,做到真实完整,专人管理。
第九条 供水单位应大力推广应用节水技术和节水设备,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对资源性缺水或季节性缺水地区实行用水限量管理。
第十条 供水单位应在水源点保护范围内设置明显的饮用水水源保护标志。在标志范围内不得建筑生活居住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粪坑、沼气池、排污渠道,不得堆放垃圾、粪便等污染物品以及废渣等有毒有害物质。
第十一条 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必须配备合格的卫生消毒设备,供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县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村饮水的消毒处理。
第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加强对取水点及水源地的日常巡查和管护,发现水体异常应及时向县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县卫健局、宾阳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制定全县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级管护主体应当制定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报县水行政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章 水价核定、水费计收
第十四条 农村集中供水实行有偿服务,计量收费。
第十五条 农村供水水价构成:
(一)提水工程及加压等机械所损耗的动力费用;
(二)供水生产及水质净化过程所损耗的材料费用;
(三)依照有关规定提取工程维修费、折旧费;
(四)按规定应缴纳的营业税和其他费用;
(五)管护人员的协议工资及规定应交的社会保障金;
(六)经确定的合理利润。
第十六条 供水单位按规定时间抄表收费。计收水费要使用专用规范票据。用水户按规定时限交缴水费,对逾期不交水费者,按照规定支付违约金或滞纳金。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农村供水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其责任。
(一)达不到供水条件要求的;
(二)擅自停业的;
(三)擅自扩大供水范围或改变供水性质的;
(四)擅自提高供水价格的;
(五)对水源及出厂水质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对有第十条情形的要及时报告当地镇人民政府和相关责任部门,发现问题不及时报告的。
第十八条 供水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由有关单位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其责任。
(一)擅自离岗影响生产或无故停水的;
(二)违章操作致使水质污染或设备损坏,造成较大影响和损失的;
(三)贪污、挪用水费或伙同用水户窃水的;
(四)玩忽职守,发现安全隐患不处理、不报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谎报、漏报重要情况的。
第十九条 其他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单位应及时制止,限期改正,据实追偿损失。蓄意破坏供水设施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县公安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一)在规定期限内拒不缴纳水费的;
(二)窃水、擅自接水或改换计量仪表的;
(三)毁坏供水设备和管网设施的;
(四)私自切断电源、水源,影响供水设施安全运行的;
(五)破坏水源、污染水质或蓄意投放危险物质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具体解释由县水利局负责。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1年3月18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3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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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18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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