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农业农村局 贵港市自然资源局关于
印发贵港市“大棚房”问题常态长效
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港市“大棚房”问题常态长效监管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港市农业农村局 贵港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3月9日
贵港市“大棚房”问题常态长效
监管工作方案
为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促进农业健康发展,确保“大棚房”问题得到常态长效监管,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提高政治站位,旗帜鲜明、态度坚决,上下联动、属地管理,全面清理、彻底整治,标本兼治、务求实效,集中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推动建立健全设施农业用地和耕地保护长效监管机制,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为促进农业健康发展、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营造良好环境。
二、工作目标
着力构建常态长效监管机制,抓紧研究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政策,保障依法依规合理用地。建立“大棚房”等农地非农化问题监管责任体系,构建农地非农化“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的常态化监管机制,随时发现问题,随时解决问题,防止“大棚房”问题回潮反弹。
三、工作措施
(一)成立机构
为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切实做好“大棚房”问题的常态长效监管,成立以何录春同志为组长、黄卫平、徐育东同志为副组长、市直各相关部门、各县(市、区)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具体名单如下:
组 长:何录春 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黄卫平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徐育东 副市长
成 员:陈日勇 市政府副秘书长
庄光耀 市政府副秘书长
冯 艺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张建文 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廖向杰 市发展和改革委主任
邓骁勇 市财政局局长
罗尚民 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局长
杨万山 市林业局局长
朱雁玲 市商务局局长
陈锦秀 桂平市市长
杨大东 平南县县长
黄英梅 港北区区长
曾健清 港南区区长
韦安宁 覃塘区区长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负责部署 “大棚房”问题监管重大工作,协调解决“大棚房”问题监管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农业农村局总农艺师张体泽、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方向文同志担任,办公室人员从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自然资源局抽调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具体承担“大棚房”问题监管的日常工作。
(二)从源头上控制“大棚房”问题出现
1.严格做好设施农用地管理。严格按照《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做好设施农用地管理。一是引导设施建设合理选址。要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农业发展规划,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设施农业发展。二是设施农业用地规模按照自治区确定的规模和标准执行。看护房执行“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三是严格履行设施农用地备案报备制度。按照国家、自治区关于设施农用地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设施农业用地设施农用地备案报备制度,完成备案的设施农用地项目,务必在备案后15个工作日内在设施农用地报备系统中完成向市级、自治区级报备工作。
非农建设占用设施农用地的,应依法依规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业设施兴建之前为耕地的,非农建设单位还应依法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
2.引导农业园区项目依法依规用地。严格农业园区项目用地,避免出现“大棚房”问题。一是园区内的部分规划符合设施农用地条件的,按照设施农用地的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农业设施用地规模,并按要求签订三方(经营者、乡镇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议。二是农业园区内的部分用于发展乡村旅游观光业的,其功能布局和项目用地需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桂国土资发﹝2018﹞61号)和其他有关规定要求,并按要求办理用地相关手续。三是园区内非农建设所需土地,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按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三)加强“大棚房”的监管
1.对“大棚房”实施动态监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对本辖区“大棚房”实施动态监管,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乡镇政府要将农地非农化行为和设施农业巡查抽查纳入日常管理,采取全面巡查、重点抽查和实地核查等方式,结合卫片执法、日常巡查等监管方式,及时发现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依规查处整改。乡镇人民政府每个季度对辖区内的设施农业和新增非农业用地进行一次全覆盖巡查,将农村违法违章建设纳入网格化管理,通过统筹现有人员或聘请村“两违”巡查信息员、举报有奖等措施,建立村第一时间巡查制止上报、乡(镇)第一时间依法拆除“两违”的处置机制,严厉打击农村“两违”行为,并将有关情况报本辖区县级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季度第一个月3日前将上季度本辖区项目改变用途、超规模用地问题的排查、查处、整治、整改情况上报市农业农村局汇总,每半年至少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的设施农业和新增非农业用地进行一次抽查。市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开展问题查处、整治整改工作。市农业农村局和自然资源局组成整治督导组,联合有关部门形成督导组,不定期对各县(市、区)的设施农业和新增非农业用地督察督导和实地抽查核实,发现问题后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研究解决。
2.加强扶持资金的长效监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建设主体的实时监管,对建设内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擅自改变农业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且拒不整改的,勒令停止项目建设并要求退回已发放的扶持资金。
(四) “大棚房”问题监管的责任分工
1.落实主体责任。为遏制农地非农化,切实保护耕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监管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县、乡、村三位一体,“党政同责、三级网格、共同监管”的监管体系,将设施农业的监管责任压实到乡镇(街道)、村,监管任务压实到人,做好源头控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和村委会主任为本辖区设施农业的监管主要责任人。
2.及时报送项目备案信息和完善档案资料。各乡镇政府于次月1日前,将本乡镇上月设施农用地的备案情况报本辖区政府,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建立完善县级设施农用地台账,细化明确到村、到设施、到主体。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设施农用地的备案管理。每半年向自治区、市级监管平台报告一次。市级自然资源部门牵头负责建立市级设施农业监管平台,实行精准化、动态化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一镇一村一册,一棚一户一档”的原则,组织对本辖区全部设施农业以村为单位登记造册,逐棚逐户建立档案台账。
3.做好政策指导和违法违规建设定性。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设施农业建设的技术服务和跟踪指导,做好土地流转管理工作。市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指导“大棚房”清理整治政策指导,解读政策界定、法律依据,并对是否属于违法违规建设进行鉴定、定性。
4.发挥共同工作联动机制的作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等有关市直部门负责将本部门掌握的设施农业项目情况书面告知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如有新增,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情况告知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对其中涉及发放财政扶持资金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前函告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协调推进小组办公室根据自治区的要求,每半年召集成员单位进行会商研讨,收集问题线索,成立工作组深入到实地进行排查,指导各县(市、区)开展“大棚房”排查清理整治工作。对设施农业监管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及时召开会议,协商研究解决,形成工作联动机制,实现日常监管的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
(五)加大宣传和接受社会监督。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设施农用地政策的宣传和舆论引导,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宣传活动,在各类培训会上也要强调设施农用地政策,禁止违法违规建设“大棚房”或擅自改变农业用途,提高广大群众依法依规用地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县级人民政府每年在本县门户网站公开一次全县设施农用地备案信息和设施农业台账信息;乡镇人民政府每半年公开一次全乡镇设施农业台账信息;村委会每半年将本村设施农业用地信息在村公示栏公示。各地公布的“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举报电话原则上长期保留,有调整更改的及时通过门户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继续接受社会举报监督。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各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要在本部门网站公布举报受理渠道。对收到的农地非农化举报信息,各级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核实,对核查属于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的行为,要坚持露头就打,将各类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
四、严格履行问责机制
加大对设施农业监管工作的考核力度,对因工作履职不到位或失职,造成属地设施农业管理混乱、违法违规问题多发的县(市、区),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问责。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贵港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0年3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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