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国土空间规划过渡期贵港市农房规划保障
十条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局机关各科室:
经研究决定,现将《国土空间规划过渡期贵港市农房规划保障十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贵港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3月1日
国土空间规划过渡期贵港市农房
规划保障十条措施
在新的国土空间规划批准生效前,为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根据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国土空间规划过渡期农房规划保障十条措施。
一、明范围。
本措施适用的范围为城镇总体规划确定城(镇)区范围外农村村民住宅建设。
二、定依据。
已有“多规合一”村庄规划的, 严格依据村庄规划实施管控;没有“多规合一”村庄规划的, 按本措施实施管控。
三、框底线。
农房建设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在已查明的地质等自然灾害隐患点内、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
四、优布局。
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确需占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尽量利用废弃地和荒坡等未利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引导农房建设向原有规模较大的居民点和产业集聚,原则上不允许零星分散新建居民点,防止村庄无序蔓延;鼓励统建、联建公寓式住宅,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公共基础设施服务效率。
五、保安全。
铁路、公路一定距离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农房,退让距离具体为: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不少于30米;公路用地外缘高速公路不少于30米;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六、控面积。
新建农房必须符合“一户一宅”要求,宅基地面积应符合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丘陵地区、山区每户不得超过150平方米的上限。房屋原则上不超过4层,总高度不得超过16米(以室外地平面标高为基准),住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450平方米。对平原地区、城市郊区、丘陵地区、山区的地域界定,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决(核)定。
七、提风貌。
按照农房建设通用图集和房屋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实施“带图报建”制度。
八、先批后建。
农房建设按照“先规划后建设”原则实施,按程序办理并取得《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动工建设。
九、严执法。
坚决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对新增违法违规行为,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严肃处理。
十、善借力。
充分发挥乡村规划师的作用,协助乡镇开展规划相关工作,引导村民合理选址建房,助推乡村规划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