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政规[2021]2号关于印发江州区优质高产高糖糖料蔗基地建后管护(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4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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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江州区优质高产高糖糖料蔗基地建后

管护(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农(林)场,江州区人 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江州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州区优质高产高糖糖料蔗 基地建后管护(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政府

2021 2 20 日 (是否公开及公开方式:公开  政府网站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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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州区优质高产高糖糖料蔗基地建后管护 (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财   政厅等部门自治区 500 万亩优质高产高糖糖料蔗基地建设资金   统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116 号)、《广   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解决当前   优质高产高糖糖料蔗基地建设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桂政   办发〔2016〕93 号)和《关于印发加强和改进我区优质高产高   糖糖料蔗基地土地整治和水利化项目建设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   知》(桂“双高”蔗办发〔2016〕5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   优质高产高糖糖料蔗基地后期管护有关问题的意见》(桂“双高” 蔗办发〔2017〕6 号)等有关优质高产高糖糖料蔗基地(以下简   称“双高”基地)建设管理要求,为保障“双高”基地工程建后   长久发挥效益,结合工程特点和江州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双高”基地项目是通过争取中央支持, 自治区、 市、县(区)三级财政投入,以及实施主体投入等渠道筹措建设 资金,为逐步实现糖料蔗经营规模化、水利现代化、生产机械化、 种植良种化而兴建的项目,要坚持建设和管护并重,建立完善的 项目管护机制,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建成项目要形成 资产管理,发挥各项资产的最大效益。

第三条 “双高”基地建后管护按照“谁使用、谁管护,谁 收益、谁负责”的原则,在项目完工并验收合格后,及时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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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后所形成的资产移交给村集体或者国有农(林)场等农业生产 经营组织管护,或将项目设施经营管理权委托蔗区制糖企业、种 植企业、农民合作社、种植大户等实施主体运行管护。

第四条 “双高”基地项目要建立规范、科学、操作性强的 项目建后管护机制,做到建成一处、管好一处、用好一处,确保 项目长久发挥效益。

 

 

第二章  管护内容

第五条  崇左市下达江州区 2014-2019 60 万亩“双高” 基地建设任务的土地整治、水利化等项目均属本办法的建后管护  内容。

第六条  土地整治项目的管护包括项目 区红线范围内的耕 地保护和项目区内的田间路网及排水设施管护;水利化项目的管 护包括水源项目管护和田间项目管护,其中:水源项目管护主要 包括引水堰坝、山塘、机井、取水头部、引水渠、进(集)水池、 拖车道、泵房、水泵进出水管、水池、泵站机电、金结设备及引 水到田间的渠道或主输水管道等管护;田间项目管护主要包括输 配水渠道、涵管、排灌沟渠、输配水干支管道、田间给水栓、滴 灌管、喷头、闸阀、排气阀、计量表等管护。

 

 

第三章  产权、使用权归属

第七条  凡属利用政府财政资金建设的项目路网及水利设 施,项目完工验收后所有权归属国家所有。由江州区“双高”办 负责统一对项目进行登记造册、分类编号、建立档案,形成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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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由项目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将  项目设施所有权和使用权移交给项目受益区村集体、国有农(林) 场、种植公司、种植大户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并办理相关移交  手续,明确产权、使用权归属。

第八条  依法依规对“双高”基地建成的基础设施进行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形成的设施资产不得随意征用和转作 他用,如国家重点建设工程确需调用,需依法报批,并由建设单 位按规定进行补偿。

 

 

第四章  管护主体

第九条  按属地管理原则,项目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农场是“双高”基地红线范围内耕地保护的第一责 任人,要监督实施主体在“双高”基地建成后种植糖料蔗 6 年以 上,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的,要报江州区人民政府审批,并将各级 财政投入的资金按原渠道收回上交财政;未经审批占用或改种非 糖料蔗作物的,由所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责 令整改,如不按要求整改,江州区人民政府将组织相关职能部门 按相关政策法规开展整改。

第十条  项目区的田间路网管护主体为制糖企业,纳入签订 订单农业合同的制糖企业蔗区道路管理,由受益制糖企业负责管 护,加强对“双高”基地项目区内路网的维修保养。

第十一条  按照“谁受益、谁管护”原则,项目受益区村集 体、国有农(林)场、种植公司、种植大户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或制糖企业是水利化项目建后管护主体,承担“双高”基地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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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项目建后使用管理和维修养护工作,要根据管护能力选择灌溉 方式,制定合理的管理工作制度,水费征收办法,并落实管护责 任人。制糖企业具有技术、资金、人员优势,又是“双高”基地 建设的受益方,同等条件下,水利化项目运行管护主体优先为制 糖企业。

 

 

第五章  水利化项目管护模式

第十二条  各管护主体可采取专业化管护公司管理、水利专 业合作社管理、农民用水者协会管理、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管 理等创新项目管护模式。

(一)专业化管护公司管理。采用物业化管理思路和市场机 制,将水利化项目运营管理、维护事项交由专业化管护公司管理; 可由制糖企业组建专业化管护公司进行运行管理。

(二)水利专业合作社管理。由农民按照自愿参加、自我管 理、自我服务的原则组建农田灌溉供水服务队,从事“双高”基 地水利化项目维护以及灌溉、排水等运行管理工作。

(三)农民用水者协会管理。由全体用水户通过民主方式组 建,主要从事农业供水管理,实行自我运行管理。

(四)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管理。水利化项目随土地流转 给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种植企业、大户), 由其自行负责 项目运行管护。

第十三条  确定项目运行管护模式后,将项目使用权发包、 租赁或委托相关经营者管理,自负盈亏开展经营活动。项目经营  管理者必须维护好水利设施,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原有功能和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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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使用管护期满后确保水利设施完好、运行正常。

 

 

第六章  水利化项目管护资金筹措

第十四条  为保障“双高”基地水利化项目建后管护队伍稳 定,项目持续发挥效益,务必落实项目运行管护经费,管护经费 开支主要包括:人员工资、电费、项目养护维修费、绩效奖励等。 按照“谁受益、谁负担”“ 以项目养项目”的原则,筹集项目运 行管护费用:

(一)根据 60 万亩“双高”基地建设任务,江州区财政按 实际需要对水利化项目建后管护每年给予资金配套支持,并纳入 年度财政预算开支。

(二)水利化项目管护经费不足部分,由签订糖料蔗订单合 同中涉及江州区“双高”基地项目的制糖企业,按不低于江州区 人民政府建后管护经费的标准进行配套,由各制糖企业根据实际 需要列入年度预算开支。

(三)由业务部门向上级部门申请水利化项目运行管护经费, 列入年度运行管护开支。

(四)用水户按用水量缴纳项目运行水费,各项目根据实际 情况制定用水价格。

第十五条  江州区农业农村局设立“双高”基地水利化项目  建后管护经费基金专户,财政预算经费和制糖企业落实的建后管  护经费由基金专户统一管理,主要用于公益性项目管护人员工资、 项目养护维修费以及日常电力损耗费开支。江州区农业农村局要  另行制订建后管护经费使用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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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区直  有关部门、制糖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的各项条款,不断修  订和完善“双高”基地建后管护办法。对认真落实管护办法、管  护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各业务部门将从  每年争取得到的国家、自治区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中重点倾斜支持。

第十七条  “双高”基地水利化项目建后管护要健全制度, 明确主体责任,强化工作措施。对于不负责任、制度不严、管护 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给予处罚;对损坏“双高”基地 水利化项目工程设施的行为,要坚决制止,责令其赔偿损失并限 期修复;对管护工程渎职失职的,要追究责任,严肃查处,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对各项管护指标考核达到合 格的管护主体和管护人员,兑现其全部报酬;对管护工作成绩突 出的有功人员,兑现其全部报酬并颁发一定数额的奖金。对年度 考核不合格的管护主体和管护人员,酌情扣发报酬。对连续两年 考核不合格的管护主体或管护人员予以撤换。

 

 

第八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江州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水利局、 自然资源局、糖业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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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江州区委各部门,江州区人民武装部,武警江州区中队,各人民 团体。

江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江州区政协办公室,江州区人民法院, 江州区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江州区工商联。

自治区、崇左市驻江州区各单位。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2 20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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