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
自治区林下经济示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林规〔2021〕1号
各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局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自治区林下经济示范项目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示范项目的扶持引导作用,经自治区林业局2020年度第13次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下经济示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2月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下经济示范项目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自治区林下经济示范项目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示范项目的扶持引导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促进广西林下经济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等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林下经济示范项目,是指申请自治区财政补助的林下种植、林下养殖、林下产品采集加工等符合国家、自治区林下经济范畴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本级安排的林下经济示范项目。
第二章 项目主体及扶持方式
第四条 在自治区范围内从事林下经济生产的企业、国有林场、有关科研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林)场等。
第五条 扶持方式主要包括两类:
(一)以奖代补类,主要指申报主体通过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建设、项目申报时已达到一定建设进度的林下经济示范项目(具体建设进度以当年项目申报指南要求为准)。
(二)贷款贴息类,主要指对贷款发展林下经济的申报主体给予贴息。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自治区林业局每年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网站公开发布下一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确定项目的扶持对象、品种范围、项目规模、带动农户等内容。
第七条 项目申报主体应根据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编制项目申报文本,文本包括项目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建设进度、技术标准、带动农户、林地权属证明、法人身份证明等附件材料。
第八条 申报程序
(一)提出申请。按照自愿原则,项目申报主体按照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编制项目申报文本(含附件材料),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项目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县级审核推荐。项目申报时,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现场核实项目实施情况和条件,确保项目真实可靠。同时,要按照申报指南要求,可视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出具推荐意见,并在职责范围内对申报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负责。
(三)市级复核上报。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按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对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推荐的项目进行复核、平衡后,行文向自治区林业局推荐上报,上报文本应同时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推荐报告及相关材料。
自治区直属单位申报项目的,按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直接行文报送自治区林业局。
第四章 项目评审
第九条 评审原则。项目评审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具体资格条件如下:
(一)项目必备条件
1.有市、县林业主管部门或自治区直属单位的推荐上报文件。
2.项目实施规模和带动农户等符合申报指南规定。
3.有林地租赁合同或权属证明文件。
4.所在县(市、区)有专人负责林下经济示范项目监管工作。
5.对生态环境没有造成破坏。
(二)优先推荐项目
1.被评为国家级林下经济示范基地、自治区级林下经济精品示范基地或列入各地林下经济示范建设规划的项目。
2.符合自治区有关规划的项目。
3.自治区级以上农林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的项目。
4.申报指南规定优先推荐的其他项目。
第十条 自治区评审程序。自治区林业局按照有关规定会同相关部门组成专家评审小组,对各地申报的林下经济示范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评审结果运用。自治区林业局根据专家的评审结果和当年项目申报指南有关规定,确定具体扶持对象和金额,将项目名称、实施主体等信息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网站公示。公示结束后,将项目纳入自治区林下经济示范项目库动态管理,根据年度补助资金总额及项目申报等情况逐年安排补助资金。
第五章 项目实施及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管理。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林下经济项目的管理、指导、监督和培训。
1.加强对本地林下经济项目的管理和监督。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实地查勘项目建设情况,重点对项目业主执行相关法律、行业标准(技术规程)进行管理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组织业主参加相关培训,指导或扶持业主推广先进适用的科学种养技术,提高其生产技术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拓展销售渠道。
3.指导业主加强项目管理,建立完善项目相关档案。主要包括生产管理档案(包括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种苗、种植养殖台账等记录单据)、营销财务档案(包括产品购、销所产生的相关记录、票据)、带动农户档案(包括农户参与项目务工情况等记录)。
第十三条 项目变更管理。对因技术等原因需要变更项目内容或项目的,由项目业主提出变更申请,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确定,并将变动情况行文报市级、自治区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 项目检查验收
第十四条 县级组织自检。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当地有关部门组织自检。县级自检后,向所属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五条 市级组织验收。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接到县级林业部门的项目验收申请后,可自行组织人员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组织验收。验收时间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确定,验收结束后及时行文向自治区林业局提交验收报告。项目验收单位对项目的验收结果负责。
自治区直属单位实施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自查,并向自治区林业局提出验收申请,由自治区林业局组织人员或委托中介机构检查验收。
第十六条 自治区抽查。自治区林业局根据各市所提交的验收报告,组织人员或委托中介机构成立抽查工作小组随机抽查。抽查数量根据各市辖区内的项目总量灵活确定,抽查数量一般不低于项目总数的20%。
自治区林业局对局直属单位实施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资金拨付管理。项目实施主体在项目完工后向所在地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项目县自检合格后,向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市级林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由县级有关部门按程序拨付补助资金。
第十八条 验收结果。自治区林业局根据各市验收结果与自治区抽查工作小组抽查结果,对项目的检查验收情况进行通报,并提出整改意见。同时,自治区林业局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项目实施情况和绩效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由自治区林业局负责解释。原自治区林业厅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下经济示范项目检查验收暂行办法》(桂林改发〔2013〕8号)自2021年3月1日起废止。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下经济示范项目验收评分细则
2.XX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下经济示范项目验收工作评定表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下经济示范
项目验收评分细则
|
序号 |
名称 |
验收内容及评分标准 |
分值 |
|
1 |
项目任务 完成情况 |
(1)按时完成项目建设任务,25分(完成建设任务,得25分;未完成建设任务的,该项不得分)。 (2)项目布局与规模达到要求,10分(项目建设示范点个数、地点、每个示范点建设规模均与申报文本一致的,得10分;项目布局变动的,按照变动的规模比例扣减该项分数)。 |
35 |
|
2 |
项目资金 拨付及产品标准建设情况
|
(1)资金已及时拨付给实施主体,10分,该项县级自查不参评,默认满分[资金拨付比例达到100%,该项得10分;资金拨付比例为80%-99%(含80%、99%),该项得8分;资金拨付比例为50%-79%(含50%、79%),该项得5分;资金拨付比例在50%以下的,该项不得分]。 (2)项目业主已制定产品生产标准,10分(制定产品标准的,得满分,否则该项不得分)。 |
20 |
|
3 |
项目效益 实施情况 |
(1)项目实施的生态效益符合预期,7分(示范项目未造成重大环境问题的,得满分,否则该项不得分)。 (2)项目实施的经济效益符合预期,7分(示范项目的建设明显提高参与农户的收入水平,得满分,否则该项不得分)。 (3)项目实施的社会效益符合预期,7分(示范项目建设未引起较大规模的农户纠纷,产生了带动就业或带动农民发展林下经济的积极社会效应,视情况酌情给分)。 |
21 |
|
4 |
项目资料 管理情况 |
(1)建立详细的台账资料,18分(台账资料收集齐全、内容完整、分类存放、排序准确,全部达标得满分,每缺一项扣6分,单项内少缺内容酌情扣分。台账资料包括以下:①生产管理档案,包括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种苗、种植养殖台账等记录单据;②营销财务档案,包括产品购、销所产生的相关记录、票据;③带动农户档案,包括农户参与项目务工情况等记录)。 (2)收集完整的项目实施图片与农户增收典型资料,设立林下经济示范项目标识牌,6分(达到要求得满分,每缺一项扣2分,三项均不齐全该项不得分)。 |
24 |
|
5 |
总体评分 情况 |
(1)综合得分80分以下为不达标,80分-89分(含80分)为合格,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 (2)对于当年不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建设任务的,综合得分不超过80分,不能评定为合格。 (3)对于年度内未及时拨付补助资金的项目,不能评定为优秀。 (4)以上评分在《XX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下经济示范项目验收工作评定表》中逐项填写(详见附件2)。 |
|
— 1 —
|
附件2 |
|
|
|
|
|
|
|
|
|
|
|
|
|
|
|
|
|
|
XX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下经济示范项目验收工作评定表 |
|||||||||||||||||
|
项目名称: |
|||||||||||||||||
|
验收 |
序号 |
具体标准 |
分值 |
县级自评意见 |
市级验收意见 |
自治区抽查考核意见 |
备注 |
||||||||||
|
总分 |
单项 |
分数 |
优秀 |
合格 |
不达标 |
分数 |
优秀 |
合格 |
不达标 |
分数 |
优秀 |
合格 |
不达标 |
||||
|
项目任务 |
1 |
按时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
35 |
25 |
|
|
|
|
|
|
|
|
|
|
|
|
|
|
2 |
项目布局与规模达到要求 |
10 |
|
|
|
|
|
|
|
|
|
|
|
|
|
||
|
项目资金 |
3 |
资金已及时拨付给实施主体 |
20 |
10 |
|
|
|
|
|
|
|
|
|
|
|
|
|
|
4 |
已制定产品标准 |
10 |
|
|
|
|
|
|
|
|
|
|
|
|
|
||
|
项目实施 |
5 |
项目实施生态效益符合预期 |
21 |
7 |
|
|
|
|
|
|
|
|
|
|
|
|
|
|
6 |
项目实施经济效益符合预期 |
7 |
|
|
|
|
|
|
|
|
|
|
|
|
|
||
|
7 |
项目实施社会效益符合预期 |
7 |
|
|
|
|
|
|
|
|
|
|
|
|
|
||
|
项目资料 |
8 |
建立详细、明确的台账资料 |
24 |
18 |
|
|
|
|
|
|
|
|
|
|
|
|
|
|
9 |
收集完整的项目实施图片资料和农户增收典型材料,设立林下经济示范项目标识牌 |
6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100 |
100 |
|
|
|
|
|
|
|
|
|
|
|
|
|
||
|
备注:项目县自评等级与核查组意见不一致的,请在备注栏中说明原因。 |
|||||||||||||||||
|
县级自检组(签名):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盖章): |
|
|
|
|
|
|
|
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人签名(盖章): |
|||||||||
|
市级验收组(签名): 市级林业主管部门(盖章): |
|
|
|
|
|
|
|
自治区抽查组(签名): |
|||||||||
— 1 —
— 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