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凤山县教育局凤山县财政局
关于调整凤山县公办幼儿园保育
教育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凤山县各公办幼儿园:
为完善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提升县本级和县辖区公办幼儿园办园水平和保教质量,促进幼儿园持续健康发展,保障幼儿及家长对学前教育服务的需求,根据《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发〔2019〕10号)等有关精神,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凤山县辖区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收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保教费。按幼儿园办园类型、等级调整定价保教费。
(单位:元/生·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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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 类型 |
城区 |
乡镇 |
村级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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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示范幼儿园 |
350 |
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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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3周岁以下婴幼儿,日托保教费标准可以在以上保教费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上浮幅度不得超过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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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示范幼儿园 |
280 |
2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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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幼儿园 |
245 |
220 |
200 |
(二)住宿费。寄宿制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住宿服务(不含午休)的,可收取住宿费,住宿费最高收费标准为200元/人·月。幼儿园为幼儿提供午休所发生的费用,在保教费中列支,不得另外收取住宿费。
(三)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幼儿园可向幼儿家长收取伙食费,伙食费按月或按学期预收,全部用于幼儿膳食,期末据实结算并向家长公示,多退少补。其他服务性收费、代收费项目和标准,按自治区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除保教费、住宿费、伙食费及自治区规定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外,幼儿园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
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在最高限价内,各幼儿园可根据办园条件、成本等因素制定本园保教费收费标准、住宿费具体标准,报备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并公示后执行。
二、退费规定及减免措施
(一)保教费、住宿费按学期收取,每个学期按5个月计算,不得跨学期预收。幼儿缴费入园后,因故中途转(退)园的,幼儿园应根据幼儿实际在园时间,计算清退剩余的保教费、住宿费。当月15日或15日前转(退)园的,按半个月计收保教费、住宿费,当月15日后转(退)园的,按一个月计收保教费、住宿费。
(二)经幼儿园及家长双方协商自愿,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的,保教费采取按日收取的办法,具体按幼儿申请留园的天数计算。留园期间保教费日收费标准可在正常保教费日收费标准(按月收费标准除以22天计算)基础上最高上浮不超过50%。幼儿留园期间因个人原因请假的不退还保教费。
(三)幼儿园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幼儿免收保教费;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应减免保教费,减免额度不得低于收费标准的50%。
三、加强收费监管
(一)严格执行收费管理制度。幼儿园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招生简章、收费场所等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内容、投诉举报电话12315及优惠政策等信息,自觉接受政府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县教育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应在网站集中公示辖区内幼儿园收费标准等情况并实行动态管理;保教费、住宿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建立健全收费报告制度。幼儿园应在每年3月底前向县教育局、县发展和改革局报送上一年度收费情况。
(三)强化监督和指导。县教育局要加强对幼儿园的类别和等级管理,引导幼儿园逐步改善办园条件,提高保教质量。县财政局要健全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机制,逐步提高学前教育财政投入和支持水平,保障公办幼儿园持续健康发展。县发展和改革局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各级各类幼儿园的收费管理,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规范收费行为。
本通知自2021年春季学期起执行(2020年秋季学期新开园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按此标准自2020年秋季学期起执行)。此前县直及县辖区有关部门下发的文件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如国家、自治区出台相关新政策,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凤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凤山县教育局 凤山县财政局
2021年1月2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凤山县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2021年1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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