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金融支持产业振兴办法的通知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金融支持产业振兴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25年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11日
鄂尔多斯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金融支持产业振兴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有效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和金融工具杠杆效应,集聚金融资源,支持乡村产业振兴,根据国家及自治区相关方针政策,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持主体。本办法扶持主体为涉农涉牧涉林企业、产业化联合体、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家庭林场以及农牧户等各类农牧业(林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 扶持范围。本办法重点用于扶持农畜产品精深加工、规模化种植养殖、农畜产品市场流通、农牧业产业基础提升改造、优势主导特色产业发展壮大、设施农牧业、农牧领域科技创新、林草产业发展、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整治等领域;以及各类扶持主体生产经营所需物资购买(饲料、种苗、化肥、农药等)等方面。
第四条 扶持原则。金融支持产业振兴资金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原则,注重发挥资金效益。资金使用坚持精准高效,杜绝同笔贷款重复享受补贴。
第五条 发展路径。按照“生态建设产业化、产业发展生态化”理念,采取项目化运作方式发展产业。充分发挥国土空间规划“三区三线”(生态空间、农业空间、城镇空间;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的战略性、引领性、约束性、载体性作用,推动生态产业化与产业生态化深度融合,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全面推行“三统”共富模式,扶持嘎查村集体经济持续壮大,农村牧区不断实现共享、共赢、共富。
第六条 职责分工。各旗区是金融支持产业振兴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审核把关推荐上报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各类扶持主体应合法合规使用资金,确保资金用于约定的产业化发展项目。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监管机制。各旗区负责对项目的申报、贷款投放、项目实施等环节实行全过程监管。市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旗区上报项目,市农牧局负责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及时推送至合作金融机构,并督促其按程序投放贷款。各类扶持主体应按照“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规范自身生产经营行为,提高扶持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条 项目申报与审核
(一)申报要求
申报主体应满足以下条件:
1.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发展政策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2.经营稳定;
3.近三年内未出现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4.无毁林毁草等行为;
5.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6.申请贷款时无不良贷款余额或承担担保责任的不良贷款余额。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主体不得申报:
1.已立项未按期开展项目建设(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2.近年来有实施项目因自身原因未通过验收;
3.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4.涉及人民法院诉讼执行案件(申报主体作为原告或执行申请人的除外);
5.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的主体。
(二)审核与推介程序
1.初审。各旗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领域申报项目进行筛选,经旗区人民政府审定并公示后,报至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复审。
2.复审。市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各旗区报送的项目进行复审。复审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交市农牧局汇总。
3.推介。市农牧局根据项目复审情况,适时向合作金融机构推介项目,协助落实金融贷款业务。
(三)贴息规模
1.农畜产品精深加工方面的项目,对单笔贷款额度1亿元(含)以内的部分予以贴息;
2.规模化种植、养殖业以及农畜产品市场流通方面的项目,对单笔贷款额度5000万元(含)以内的部分予以贴息;
3.其它方面项目,对单笔贷款额度3000万元(含)以内的部分予以贴息。
第九条 项目实施与监督。各旗区人民政府承担项目实施属地管理责任,负责推动项目落地见效。市直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金融支持产业振兴项目定期开展抽查,确保项目规范实施、资金合理使用。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贴息资金设立。市本级设立金融支持产业振兴贴息资金,对纳入支持范围且符合贴息条件的项目按期给予贴息支持,降低经营主体生产成本。
第十一条 融资担保机制。鼓励融资担保公司进行增资扩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为各类扶持主体提供担保。探索引进市场化运作的商业性融资担保公司进行合作。
第十二条 风险补偿基金设立。由市属国有企业开设专户,设立风险补偿基金,为合作金融机构发放的金融支持产业振兴贴息贷款提供风险补偿。信用类贷款原则上不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第十三条 金融合作模式创新。支持鄂尔多斯市辖区内金融机构全面参与金融支持产业振兴工作,加强多方合作,协同发力,构建多元化信贷投放机制,提高贷款审批与放贷效率,提供个性化、差异化金融产品,多层次、全方位拓宽融资渠道,更好地满足乡村振兴多样化金融信贷需求,助力乡村产业发展。
第十四条 金融服务模式创新。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探索推行免抵押、免担保特色产业贷款模式。积极推进信用嘎查村评定工作,综合运用“政+银+保+企+农”“五位一体”的风险共担方式,加大供应链融资、活体畜禽抵押等信贷产品的推广力度。积极推行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模式,促进农牧户承包经营权益资本化。
第十五条 贷款贴息实施细则
(一)贴息对象
1.涉农涉牧涉林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与农牧户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
2.产业化联合体:具备产业化联合体基本特征,能够发挥农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功能,利益联结紧密。
3.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具备一定的产业基础,服务带动能力强,当年盈余返还、按股分红符合相关法规及章程规定。
4.家庭农牧场:符合相关认定办法,具有一定产业发展规模、经济效益良好、抗风险能力强。
5.家庭林场:符合相关认定条件,具有一定的林草产业发展规模、经济效益良好、抗风险能力强。
6.农牧户:在从事农牧业生产过程中有资金需求,且具备一定偿还能力。
(二)贴息条件
1.贷款主体与申报主体一致;
2.贷款资金用于政策支持范围;
3.同笔贷款未享受过其它财政贴息政策以及贷款期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未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三)贴息期限。按年度结算贴息资金。同笔贷款贴息期限最高为3年;贷款期限不足3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
(四)贴息方式。采取事后贴息的方式,以实际贷款为准,贷款主体按约定向贷款银行按期付息后,方可向所在旗区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
(五)贴息审批程序。贷款主体向所在旗区行业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信贷资料,由旗区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审核并公示后报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市农牧部门汇总报市财政部门,由市财政部门下达贴息资金。
(六)贴息标准。贴息采取“双限控制”,设定“补贴执行利率”,当实际贷款利率高于等于LPR(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时,“补贴执行利率”为LPR;当实际贷款利率低于LPR时,“补贴执行利率”为实际贷款利率。农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单个建设主体当年获得的贷款贴息比例为“补贴执行利率”的90%且不超过3%,单个年度获得的贴息资金不超过300万元;规模化种植养殖业、农畜产品市场流通建设项目,单个建设主体当年获得的贷款贴息比例为“补贴执行利率”的80%且不超过3%,单个年度获得的贴息资金不超过150万元;其它方面项目,单个建设主体当年获得的贷款贴息比例为“补贴执行利率”的70%且不超过3%,单个年度获得的贴息资金不超过90万元。
(七)不予贴息情形。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贴息:
1.申报贴息对象、范围或贷款用途不符合上述规定;
2.有逾期还贷记录,并因此产生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等(贷款银行出具无恶意逾期证明的除外);
3.同笔贷款同一贴息年度内已获得其它财政贴息补助;
4.提供虚假申报材料;
5.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6.存在其它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十六条 贴息资金监管。金融支持产业振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谁申报、谁审核”的原则,切实加强对贴息资金的监管,定期检查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对违反规定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贴息资金以及采用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贴息资金的单位、个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并由相关资金管理单位追缴资金,追缴资金由市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确保贴息资金有效监管、高效利用。
第十七条 信用体系建设。各旗区人民政府及相关行业部门应会同合作金融机构,根据农牧业生产经营特点,强化对贷款主体的信用甄别与约束机制,提升贷款主体的金融法治意识和信用水平。各类贷款主体应坚持市场导向,认真研究各项扶持政策,提高产业发展能力。
第十八条 风险分担机制。积极引进商业保险和担保机构,探索建立市场化的联保、互保和银保担风险分担机制,具体保费标准以协议约定为准。
第十九条 风险代偿与追偿。对扶持对象过程中形成的逾期贷款本金,根据合作协议约定,合作金融机构向市财政部门和市农牧部门提出书面代偿申请,确认符合代偿条件的,由风险补偿基金按以下分担比例偿还:风险补偿基金市级承担40%,旗区承担20%,合作金融机构承担40%。
市直相关部门及相关旗区应配合合作金融机构追收逾期未还的贷款本息,追偿所得按上述风险分担比例分配。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对于符合中央、自治区金融贷款贴息政策的项目,统筹市本级金融贷款贴息政策,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对于农牧业领域重大项目,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予贷款支持。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金融支持产业振兴办法〉的通知》(鄂府发〔2022〕2号)同时废止。政策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国家、自治区及我市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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