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帮扶车间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盟市乡村振兴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乡村振兴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充分发挥就业帮扶车间就地就近吸纳脱贫人口(含监测对象,下同)就业增收作用,规范就业帮扶车间的认定与管理工作,强化其帮扶属性,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26号)精神,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帮扶车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予印发,同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就业帮扶车间认定管理工作。脱贫人口稳岗就业工作是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的基本措施。当前,我区脱贫人口县内就业比重较大,占脱贫人口务工总数的70%,但就业帮扶车间吸纳带动脱贫人口就业比例较低,作用发挥不够明显。各地要充分认清当前脱贫人口稳岗就业工作形势任务,把就业帮扶车间作为促进脱贫人口就地就近就业的重要载体,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管理,切实发挥其带动就业作用,提高就地就近就业水平。
二、重新开展就业帮扶车间认定工作。各地要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对脱贫攻坚期内认定的扶贫车间逐一重新进行认定。对符合条件的按程序认定为就业帮扶车间,建立管理台账并录入防返贫监测信息管理系统;对不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取消资格;相关工作要于9月底前完成。对于其他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各地要按照成熟一个、认定一个的原则,做好认定工作。
三、持续加强就业帮扶车间管理工作。盟市乡村振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和检查指导,确保旗县落实好各项要求。旗县乡村振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牵头做好辖区内就业帮扶车间的认定与管理等工作,会同苏木乡镇做好日常监管,及时掌握就业帮扶车间生产运营状况,协调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帮助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就业帮扶车间持续发挥吸纳带动作用,推动脱贫人口就地就近稳岗就业。
内蒙古自治区
乡村振兴局
2022年5月10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5月10日
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帮扶车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就业帮扶车间吸纳脱贫人口(含监测对象,下同)就业增收作用,规范帮扶车间管理,强化其帮扶属性,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26号)、《关于做好2022年脱贫人口稳岗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13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就业帮扶车间是指在脱贫攻坚过渡期内,经旗县(市、区)乡村振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标准条件和程序认定,以吸纳当地群众就地就近就业为目的,且吸纳脱贫人口就业人数达到一定数量或比例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分散式或家庭作坊式生产企业(车间)、农牧民合作社等市场经营主体。
第三条 就业帮扶车间认定坚持公开透明、成熟一个、认定一个的原则,实行进出有序、动态调整,注重实效、支持发展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 旗县(市、区)乡村振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部门牵头负责辖区内就业帮扶车间的认定、管理等工作。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就业帮扶车间的日常监管。自治区、盟市乡村振兴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加强政策解读、检查指导等工作。
第五条 脱贫攻坚期间已认定的扶贫车间和使用各级财政、京蒙协作、社会帮扶资金等立项建设并投入运营的就业帮扶(扶贫)车间,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 资格认定
第六条 凡在我区依法注册、合法经营、履行社会责任,符合认定标准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主体均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帮扶车间。
第七条 就业帮扶车间认定标准
(一)吸纳脱贫人口就业人数5名以上;用工50人(含)以上的,吸纳脱贫人口就业人数须占务工总人数的10%以上。
(二)与脱贫人口依法签订劳务协议且稳定就业时间3个月(含)以上;临时性、季节性务工就业的,年度累计用工时间须达到3个月(含)以上。
(三)月工资或计时工资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当年最低工资标准,并按时足额发放。
(四)依据岗位工种需要,按规定为脱贫人口缴纳工伤保险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五)就业帮扶车间须有固定的生产或经营场所,生产经营稳定;安全生产、劳动纪律、车间管理等制度健全;未从事违法、污染及对人体身心健康有害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 就业帮扶车间认定采取经营主体申请、苏木乡
镇人民政府初审、旗县(市、区)相关部门现场核查审定程序进行。
(一)经营主体向所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书面提出认定申请,提供法人资格、固定场所、吸纳脱贫人口身份信息、劳务协议、工资发放明细等可证明符合认定标准条件的相关材料。
(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成不少于3人组成的审查组,依照认定标准条件进行实地审查,依据审查情况提出审查意见。符合条件的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向旗县(市、区)乡村振兴部门提交认定申请。
(三)旗县(市、区)乡村振兴部门自收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认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成核查组进行现场核查,符合认定标准条件的认定为就业帮扶车间,并在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告。
(四)旗县(市、区)乡村振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向经营主体颁发就业帮扶车间认定证书,认定证书载明:经营主体名称、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就业帮扶车间地址、产品类别、认定证书编号、发证机关、日常监管机关、发证日期等。相关信息按要求录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和自治区乡村振兴局信息管理系统。
(五)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初审、旗县(市、区)乡村振兴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现场核查中发现不符合认定标准条件的,应当向申请经营主体书面说明原因。经整改符合条件的,可依照本办法重新组织认定。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就业帮扶车间负责人有义务帮助脱贫人口尽快掌握基本劳动技能,促进其稳定就业。在扩大生产经营时,应当优先吸纳脱贫人口就业。
第十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就业帮扶车间的日常管理,通过调研、明察暗访等方式,每季度对就业帮扶车间生产经营活动、吸纳脱贫人口就业、工资报酬发放、合法权益保障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一条 旗县(市、区)乡村振兴部门要建立就业帮扶车间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台账应包括经营主体名称、从业人员数量、脱贫人口就业数量、薪资水平、享受政策支持等情况。就业帮扶车间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录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和自治区乡村振兴局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 旗县(市、区)乡村振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就业帮扶车间纳入风险评估对象,聚焦其生产经营、带贫能力、薪酬发放等适时开展风险评估,并指导其制定风险防范应对措施,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第十三条 旗县(市、区)乡村振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半年对辖区内就业帮扶车间生产经营、脱贫人口就业、工资报酬发放等情况进行查验核实。根据查验核实情况,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作出整改或取消认定资格决定,并跟踪落实。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就业帮扶车间资格:
(一)连续生产的企业因经营不善,已终止生产加工与
服务在半年以上的;
(二)脱贫人口就业达不到认定标准规定的数量和比例满6个月,经整改仍无法达到要求或拒不整改的;
(三)被有关部门依法查封的;
(四)严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
(五)其它违法违纪原因停产的。
第十五条 旗县(市、区)乡村振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就业帮扶车间作出取消资格决定后,应在本部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向该经营主体下达取消资格通知书,并予以公告。
就业帮扶车间经营者因市场、资金等主客观原因,需要关停或注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注销申请,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注销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实地核查,重点核查注销原因、脱贫人口和就业人员薪酬发放、支持及奖补政策享受等情况,经确认均依法依规得到妥善处置的,须填写注销实地核查表,并向旗县(市、区)乡村振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送注销申请书及核查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经营主体的注销申请至向旗县(市、区)相关部门报送注销申请书,须在60日内完成。
旗县(市、区)乡村振兴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综合研判同意注销的,应当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向申请注销经营主体下达注销通知书的,并予以公告。公示有异议的,由旗县(市、区)乡村振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成核查组再进行实地核查,并指导做好异议消除等工作。异议消除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综合研判,履行同意注销程序。相关问题未得到妥善解决前,不得注销。
取消、注销的就业帮扶车间均须在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告,并向盟市报备。
第十六条 使用各级财政、京蒙协作、社会帮扶资金等支持建设的就业帮扶车间(原扶贫车间)关停、取消或申请注销资格的,旗县(市、区)乡村振兴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开展清产核资,处理债务纠纷,待各类遗留问题妥善处理完成后,再按要求履行取消、注销程序。旗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多措并举盘活已关停就业帮扶车间资产,使其持续发挥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七条 对关停、取消、注销就业帮扶车间资格的,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及就业帮扶车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妥善做好所吸纳脱贫人口和其他就业人员的后续安置工作,最大限度保障就业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第十八条 盟市乡村振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旗县(市、区)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全面掌握辖区内就业帮扶车间运营情况,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落实,确保就业帮扶车间真正发挥作用。自治区乡村振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实际开展督导督查。
第四章 政策支持
第十九条 就业帮扶车间延续享受原扶贫车间的费用减免、一次性奖补、培训补贴等支持政策。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和京蒙协作资金可按规定给予就业帮扶车间奖补,具体标准由旗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盟市报备。
第二十条 就业帮扶车间因注销、资格取消等原因造成脱贫人口失业的,各级乡村振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通过提供就业指导、技能培训、岗位对接服务等措施,稳妥安置相关人员,积极帮助其实现再就业。
第二十一条 各级乡村振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帮助生产经营困难的就业帮扶车间纾困解难。鼓励各地积极探索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就业帮扶车间订单不足问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本级就业帮扶车间管理实施细则,规范相关操作规程,加强资金资产监管,维护就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办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扶贫车间建设的指导意见》(内扶办发〔2019〕127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