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右中旗农牧业生产设施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加强农牧业生产设施管理,维护农牧业生产设施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赋予农牧业生产设施权能,拓宽生产经营主体投融资渠道,促进科右中旗现代农牧业发展,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乡村振兴局关于金融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意见》(银发〔2021〕171号)等相关政策,结合科右中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右中旗行政区域内的农牧业生产设施登记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牧业生产设施是指以下依法依规取得的设施:
(一)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包括:标准化钢架温室和大棚;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 PC板等连栋温室、塑料膜连栋大棚及其他标准化连栋温室和大棚;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圈舍、挤奶厅等生产设施及其它畜牧业生产配套设施。
(二)农牧业种养殖大户、家庭农牧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牧业企业等从事农畜产品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包括烘干、仓储、分拣、包装、冷藏保鲜等设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农牧业生产设施所有权,是指农牧业生产设施所有权人对投资建成的农牧业生产设施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五条农牧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证是农牧业生产设施所有人对登记有效的农牧业生产设施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凭证。
第六条旗农村牧区经营服务中心负责全旗农牧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旗农村牧区经营服务中心是农牧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的登记机关,负责全旗行政区域内农牧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具体工作。苏木镇协助旗农村牧区经营服务中心做好农牧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农牧业生产设施登记实行“自愿申请、严格审查、据实登记、设施农用”的原则。农牧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证按处进行颁发。申请人对登记内容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登记机构不对登记内容进行实质审查。
第二章 登记管理
第八条办理农牧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证,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所在苏木镇备案且农牧业生产设施所有权权属清晰。
(二)农牧业生产设施用地的经营期限在土地经营权有效期内。涉及土地流转的,剩余经营期限应不低于3年,并能按土地流转合同及时支付土地流转费用。
(三)农牧业生产设施用地应符合《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农牧厅关于规范和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0〕310号)、《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农牧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设施农业用地和高标准农田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监管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2〕173号) 及《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农牧厅关于加强农牧民房前屋后自发建设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1〕91号) 等规定的用途和用地规模。
(四)农牧民合作社及股份合作制农业企业等涉及共同出资建设的农牧业生产设施进行登记时,应经其他成员或出资方共同同意,并提供有效证明。
(五)种植类生产设施净种植面积达到10亩以上;养殖类生产设施:奶牛或肉牛养殖100头以上、生猪养殖500头以上、羊养殖 1000 只以上、鸡养殖10000只以上。
(六)已经由苏木镇进行用地协议和建设方案备案。
第九条农牧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和抵押登记。
第十条农牧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证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农牧业生产设施名称。
(二)农牧业生产设施地址。
(三)农牧业生产设施所有权人姓名或名称。
(四)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五)农牧业生产设施建成时间、类别、建筑面积、占地面积、涉及流转土地面积、四至界限等。
(六)农牧业生产设施用地的性质、来源和属于土地流转的土地流转合同编号等。
(七)登记机关及登记日期。
(八)变更、转移 (新增)登记情况。
(九)其他应注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农牧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提出申请。申请人向所在苏木镇提出农牧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资料。
(二)初审查验。苏木镇在受理申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并现场查验。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书签署同意意见后,与其他申请资料一并提交旗农村牧区经营服务中心审核。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书面通知补正。
(三)审核公告。旗农村牧区经营服务中心在接到申请资料后,于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现场查验。符合条件的对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四)登记入册。经公告无异议的,旗农村牧区经营服务中心将农牧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内。
第十二条办理农牧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初始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
(三)土地流转合同。
(四)农牧业生产设施用地协议和建设方案苏木镇备案材料。
(五)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需提供旗级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环评手续。
(六)农牧业生产设施平面图、照片资料、勘测定界图。
第十三条农牧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经登记,由旗农村牧区经营服务中心颁发《科右中旗农牧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证》。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办理农牧业生产设施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农牧业生产设施名称、地址发生变化的。
(二)农牧业生产设施所有权人姓名或名称发生变化的。
(三)农牧业生产设施生产现状等发生改变的。
(四)因土地流转期限变化导致农牧业生产设施所有权有效期延长的。
(五)因其它因素需要变更的。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办理农牧业生产设施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因分割、合并等发生农牧业生产设施所有权人发生变化的。
(二)农牧业生产设施所有权转移的。
(三)因其它因素需要所有权进行转移的。
第十六条办理农牧业生产设施所有权变更、转移登记,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变更、转移登记申请书。
(二)农牧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人的身份证明。
(三)申请变更、转移 (新增)事项的证明资料。
(四)农牧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证原件。
第十七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农牧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证自动失效:
(一)农牧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二)农牧业生产设施灭失的。
(三)农牧业生产设施用地协议终止或土地被依法征收的。
(四)农牧业生产设施用地未按批准用途使用或超过批准使用时间未申请继续使用的。
(五)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农牧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证自动失效的,由旗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回并注销。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回的,由原登记机关公告注销。
第十九条农牧业生产设施用于抵押融资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农牧业生产设施抵押登记部门为旗农村牧区产权交易中心。
第二十条办理农牧业生产设施所有权抵押登记,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抵押登记申请书。
(二)农牧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人的身份证明。
(三)抵押承诺书,承诺书应明确拟抵押物是否被列入征地范围,是否存在多头抵押、被查封、冻结等情况。
(四)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五)农牧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证。
(六)拟抵押农牧业生产设施所有权价值证明文件 (拟抵押贷款商业银行认可的第三方评估公司或拟抵押贷款商业银行出具的价值评估报告)。
第二十一条农牧业生产设施所有权抵押登记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办理申请。在双方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共同到旗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申请。
(二)审核查验。旗农村牧区产权交易中心在接到申请资料7个工作日内对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并组织苏木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共同进行现场查验。
(三)办理登记。经资料审核、现场查验符合条件的,由旗农村牧区产权交易中心进行抵押登记,并向抵押人、抵押权人颁发《科右中旗农牧业生产设施所有权抵押登记证》。
第二十二条农牧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农牧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人应向旗农村牧区经营服务中心申请换发、补发。经审核后,原登记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
第二十三条农牧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机关对农牧业生产设施相关档案资料实行一证一档管理。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科右中旗农牧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证》由旗农村牧区经营服务中心监制。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科右中旗人民政府负责解释,执行中的具体解释工作由科右中旗农村牧区经营服务中心承担。
科右中旗农牧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申请表
科右中旗 苏木(镇)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人 (单位) |
|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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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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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类型 | □初始 □变更 □注销 | |||||||
变更登记信息 | 原权属所有人登记信息 | 变更权属后后所有人登记信息 | ||||||
法定代表人 |
|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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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属性 | □农牧业企业 □专业合作社 □家庭农牧场 □其他 | |||||||
农业设施基本情况 | ||||||||
农牧业设施建成时间 |
| 设施造价(万元) |
| 其中:财政资金投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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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类别 | 设施总面积(亩) | 净生产 面积(亩) |
| 涉及流转土地面积(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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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经营权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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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类型 | 家庭承包地/流转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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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 地 承 包 (流转) 合 同 编 号 |
| 土地承包(流转)截止日期 | 年 月 日 | |
甲方 |
| 乙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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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四至界限 | 东: 南:
西: 北: | |||
申请人签章 | (盖章) 年 月 日 | |||
嘎查委员 会初审意见 | (盖章) 年月日 | |||
苏木镇审查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旗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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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一式四份,申请人、嘎查委员会、苏木镇、旗农村牧区经营服务中心各持一份。
封面
(底色深褐色,大小参照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规格)
科右中旗农牧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证
(样本)
科右中旗农村牧区经营服务中心监制
科右中旗农牧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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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号: 科右中旗 第 号
为加强农牧业生产设施管理,维护农牧业生产设施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右中旗现代农业发展,根据《科右中旗农牧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经旗农村牧区经营服务中心审查核准, 对申请人农牧业生产设施所有权进行登记,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盖章): 科右中旗农村牧区经营服务中心 年 月 日 |
农牧业生产设施基本情况登记表
所有权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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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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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人姓名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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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 |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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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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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牧业生产设施状况 | 建成时间 | 设施类别 | 设施面积 (亩) | 涉及流转土地面积(亩) | 设计使用年限(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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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四至界限 | 东: 南:
西: 北: | ||||||||
土地性质 |
| 土地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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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经营权状况 | 土地流转合同编号 |
| 面积(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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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
| 流转起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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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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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四至界限 | 东: 南:
西: 北: | ||||||||
农牧业生产设施详细信息
编 号 | 占地面积(亩) | 净生产面积(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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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牧业生产设施平面图: |
农牧业生产设施地理坐标: | |
登记机关 | 经审查, 符合《科右中旗农牧业生产设施所有 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意颁发此证。
年 月 日 (盖章) |
农牧业生产设施所有权变更、转移登记情况
变更、转移事由 | 变更、转移情况 | 登记机关签章及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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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牧业生产设施所有权抵押登记申请表
申请人 (盖章):
抵押人 | 名称(姓名或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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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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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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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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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人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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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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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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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产设施状况 | 建成时间 | 设施类别 | 抵押设 施编号、 面积(亩) | 涉及流转土地面积(亩) | 设计使用年限(年) | 设施造价 (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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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四至界 限 | 东: 南: 西: 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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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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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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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担保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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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起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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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承诺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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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人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 抵押权人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 |
农牧业生产设施抵押备案 | 土地所有人(嘎查集体): 年 月 日 | |
登记机关审核意见:
旗农村牧区经营服务中心(公章) 年 月 日 | ||
农牧业生产设施所有权抵押登记证
编号:
抵押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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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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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认定价值(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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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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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起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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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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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牧业生产设施状况 | 设施类别 | 抵押设施编号、面积(亩) | 涉及流转土地面积(亩) | 设计使用年限(年) | 设施造价 (万元) | 抵押认定价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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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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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查,该农牧业生产设施所有权已抵押,合法有效,准予登记,特发此证
科右中旗农村牧区产权交易中心(公章)
年 月 日
(注:本证一式四份,旗农村牧区产权交易中心、苏木镇、抵押人、抵押权人各留存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