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元宝山区林草生态建设项目 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4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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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元宝山区林草生态建设项目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更好推进植被恢复造林、退化林分修复等工程实施,保障林草生态建设工程质量,《元宝山区林草生态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2023年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12月13日

 

 

 

 

 

元宝山区林草生态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林草生态建设是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的重要内容,为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保障林草生态建设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相关林草生态建设技术规程标准和资金管理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林草生态建设项目资金来源为上级部门和本级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包括植被恢复费),主要用于林草生态建设,包括人工造林种草、封山育林、退化林分修复改造、中幼林抚育等营造林、种草等项目。

第三条 区财政局为林草生态建设项目资金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的收支管理和监督检查。

区林草分局履行工程项目管理的职责,主要包括:组织上级下达的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组织编制工程项目设计,申报、审核项目计划及项目建设内容的调整、变更;审批本级植被恢复费工程项目设计;组织开展项目竣工检查验收;申请、支付工程项目资金;为项目实施主体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等。

第四条  林草生态建设项目资金采取“先建后补”和“以奖代补”的方式管理使用。即项目实施主体按照项目设计,自筹资金先行开始项目建设,并在规定期限内完工,经区林草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对所建项目按设计给予植被恢复资金补助。

第五条 项目建设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鼓励投入原则。以林草生态建设资金投入为引导,调动各类社会主体参与生态建设的积极性,鼓励各类社会主体加大项目建设资金投入力度。

(二)坚持突出重点、公开透明的原则。优先扶持能够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工程,全面公开相关信息,增强透明度。

(三)坚持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相统一原则。以绩效为导向,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在确保生态目标实现的同时,与乡村振兴结合,发展林草产业,服务经济发展和农民致富。

 

第二章 工程组织管理与实施

 

第六条 工程由区林草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每年按照上级林草部门下达和本级政府安排的建设任务,安排全区林草生态建设项目。上级林草部门下达建设任务,由区林草分局按照投资标准编制工程作业设计,报上级林草部门审批或备案;本级政府安排的建设任务由各镇乡、林场、林业处参照上级林草部门项目投资标准编制工程作业设计,报区林草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人为项目实施主体,按照设计要求实施工程整地、苗木采购、植苗种草、抚育管护等措施。

为保证工程质量,工程实施难度较大地区,土地使用权人可委托由本区专业绿化队伍、专业合作社或造林绿化企业实施,由土地使用权人与被委托方签订委托造林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受委托第三方为项目实施主体。

项目资金拨付对象为项目实施主体。

第八条 各镇乡、元宝山林场、平投公司林业处等单位核实项目地块权属无误后,向区林草分局提出项目申请,编制工程作业设计。工程作业设计充分尊重各镇乡、林场、平投公司林业处和土地使用权人的意见,严格按有关技术规程进行设计。

第九条 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区林草分局与工程实施主体签订合同,约定工程建设内容、规模、苗木、施工组织、管护、技术支撑、资金给付等具体内容,规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第十条 项目必须严格按设计施工,整地方式、苗木种类和规格、造林密度、抚育措施等要严格按有关造林技术规程执行。区林草部门、镇乡林工站负责技术指导和工程施工监督。

 

第三章  项目质量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必须高标准、高质量、严要求,林草部门必须严把质量关,从设计到施工各个环节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技术规程。

第十二条 项目苗木、种子由实施主体按设计要求自行采购调运。要优先选用本地优质合格种苗,使用的苗木规格必须为I级苗木,并附两证一签,即苗木检疫证、种苗合格证和种苗标签,杜绝使用不合格苗木及有病虫害苗木。使用没有两证一签苗木的工程不予验收,不予拨付植被恢复项目资金。

第十三条 区林草分局与工程实施主体签订的统一制式合同中,必须对项目技术规程、种苗标准、成活率、保存率进行规范严格要求。

第十四条 项目当年实施当年检查验收,成活率达到85%以上为合格。第二年验收保存率,经济林和农防林保存率达到85%以上,其他项目保存率70%以上为合格。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经区林草部门验收合格,按合同规定向区财政局申请给付项目实施主体项目资金。土地使用权人委托第三方实施的,可按双方签订的协议规定给付项目资金。

第十六条 项目实行报账制,确保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七条 区林草分局、项目实施主体要积极配合财政和审计部门,对资金的拨付和使用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对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及时纠正,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给付金额:按工程项目设计,规划设计费2%、护林防火费1%、病虫害防治费1%、管护费1%由林草部门集中统一使用,其余95%资金全部给付工程实施主体。

第十九条 付款方式:造林当年验收合格后,第一年支付合同约定应付款的60%,第二年验收保存率合格后,支付剩余40%款项。

第二十条 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拨付工程款,待下一年补植合格后拨付,剩余工程款相应延后拨付。不按设计要求进行补植或者补植后仍不合格的,取消项目。

 

第五章 工程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行严格的年度验收制度,采取乡镇自检、互检、区林草分局统一检查验收、复检等方式进行,确保检查结果的公开、公平、公正、有效。

第二十二条 依据国家标准和自治区标准,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任务和投资是否按计划完成;

(二)作业设计编制是否科学规范;

(三)项目质量是否达到规定的标准;

(四)项目管护措施是否落实;

(五)资金拨付、管理与使用是否符合制度规定;

(六)工程技术档案管理情况。

 

第六章  工程管护

 

第二十三条 按照“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由土地使用权人和工程实施主体进行管护,在合同中把管护任务落实到户、落实到人,保证工程建设成果得以巩固,长期发挥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林草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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