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署办发〔2023〕53号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旗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盟行署各委、办、局和直属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驻盟各单位,各重点企业:
《阿拉善盟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经盟行署2023年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3年11月24日
阿拉善盟本级政府投资项目
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健全科学、民主、全面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过程,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管理程序》《内蒙古自治区中央预算内专项竣工验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是指使用盟本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本办法所称预算安排资金(以下称政府投资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切实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本办法规定的领域。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从严管理、实事求是、精简节约、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加强在项目前期投资决策、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含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含施工图预算编制)、施工图预算评审、招投标、施工、结(决)算审核、竣工验收、项目后评价、监督检查等阶段的全生命周期管理。
第六条 政府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一)盟级投资主管部门包括盟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工信局等政府赋予项目投资管理职能的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盟发展改革委统筹协调管理盟级政府投资项目,负责编制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
(二)盟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政府采购、预算资金管理和监督;
(三)盟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盟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生态环境局、水务局、交通局、农牧局等具有相关行政审批或行政监管职能的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五)行业管理部门对项目建设过程履行监管责任;
(六)项目单位所属或归口管理的盟直部门为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下属单位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和监督,并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七)项目法人单位对项目建设运营的全过程负责,包括项目前期、建设、入统、验收和运营等具体事务,交通等行业运营及养护由接管单位负责。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基本建设程序:
(一)项目建议书审批、申请项目代码;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节能审查、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根据项目情况按规定必须完成的其他相关审查,同时审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用地批准、地勘报告等;
(四)项目总体方案规划设计方案审查;
(五)初步设计方案及概算审批;
(六)工程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预算审查等;
(七)招标文件备案和依法招标;
(八)签订合同;
(九)施工许可,开工建设,规划放线、验线;
(十)项目单位自行验收,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联合验收;
(十一)结算、决算审查;
(十二)资产移交。
第八条 凡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投资项目,各类审批事项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按时办理。在线审批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是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的全生命周期唯一代码,一项一码,在各类审批文书上应明确标注。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公示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申报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和前期工作程序
第九条 盟直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政府投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严格落实自治区投资负面清单制度,坚决禁止铺张浪费、奢侈奢华建设,严禁盲目铺摊子上项目,大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一律严禁投资建设负面清单中项目。
第十条 盟本级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模式,按照“先入库、后预算,不入库、无预算”的原则,未纳入项目库管理的政府投资项目,盟行署原则上不启动投资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盟本级行业(业务)主管部门充分发挥本行业、本领域统筹协调职能职责,根据阿拉善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空间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等,结合财政收支状况,按照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项目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依据“轻重缓急”原则,提出拟申请立项审批项目。
第十二条 各相关行业(业务)主管部门将拟申请立项审批项目报盟行署分管副盟长和盟行署分管财政的副盟长审核同意后,报请盟行署主要领导研究审定。盟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要严格把关,盟财政局负责核实是否符合资金投向、是否能够落实建设资金,盟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核实建设规模和标准是否符合国家、自治区和阿拉善盟相关要求,其他相关部门也应从各自职能角度核实项目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是否充分。经盟行署研究审定可以立项审批的项目,按照《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报批。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充分研究论证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确保前期工作成熟、达到规定深度,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经盟行署研究审定后,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相关环节,不得随意进行简化、合并。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原则上按照项目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初步设计、实施方案、作业设计等原则上由同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审批,确需同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按程序报批。国家和自治区对项目审批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和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并附具相关文件资料。
已列入本级政府有关规划、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可用经批准的规划、计划代替项目建议书的批复,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他审批机关应当依据经批准的规划、计划和项目单位申请文件等资料,办理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所需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等要件。
第十六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投资估算、资金来源和筹措方案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
项目单位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落实资金来源,提供相关部门依法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等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提供的相关文件。
第十七条 初步设计应当明确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技术参数和投资概算,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且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
初步设计中提出的投资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等。投资概算审定后,项目实行限额设计,施工图设计及预算应符合审定的概算。
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批准(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原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报告,原审批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责成项目单位调减建设规模或内容、降低建设及装修标准,重新开展初步设计,重新编制项目投资概算。经严格审查论证概算仍超出估算10%的,由盟行政审批部门报盟行署审定后重新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本款规定增加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咨询成本。
第十八条 对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可实行简化审批程序。
(一)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建设内容与已有内容基本一致、技术标准明确的部分改扩建项目,可以将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合并为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批。合并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其中,点多、面广、单个项目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同类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以将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合并为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批,合并总投资可以突破1000万元。
(二)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以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合并为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批。合并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达到初步设计深度。
(三)国家和自治区对需要简化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审批项目时,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原则上应委托经政府批准的具有政府投资项目评审职能的机构或有资信的工程咨询单位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评估,依据评估结论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投资规模较大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还应当在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应按规定在取得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后(简化审批程序的从其规定)方可开展施工图设计,编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设计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确定的原则、范围、内容、标准、规模和投资额实行限额设计,项目总造价、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造价均不能超过初步设计核定的概算造价;预算编制应依据各行业相关计价规范编制。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在施工图审查程序完成后,向盟财政局报送施工图预算,进行预算评审。盟财政局在受理预算审查时,应加强与已批复初步设计和概算的一致性审查,确保初步设计控制施工图设计,概算控制预算。加强财政评审预算约束力,将财政评审结果作为招投标最高限价。
第二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该严格按照经批复的初步设计和概算、施工图设计和财政评审预算编制项目招标文件。项目单位应当对招标文件与已批复的初步设计和概算、施工图设计和预算进行一致性审查,同时出具公平竞争审查意见。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据盟行政审批部门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含招标核准意见)、初步设计批复和盟财政局预算评审结论,受理项目单位或其授权代理机构的招标申请,依法进行项目招标。
未履行完以上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不得进行招标,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组织实施的项目除外。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和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能够以工程项目清单描述发包人大部分要求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同时报盟行署审定。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在初步设计审批、财政评审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
第二十五条 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实施的项目,确定中标单位后再完善施工图审查等程序。工程总承包应当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宜采用总价合同的,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
施工图审查、预算评审必须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未完成前项目设计经费、施工经费不予拨付。
第三章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二十六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于每年9月1日—10日,向盟发展改革委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盟发展改革委统筹做好政府投资五年规划、三年滚动计划、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工作。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盟发展改革委结合有关行业领域、同级投资主管部门制定的年度投资计划,提出本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经盟行署分管副盟长审核同意后,编入盟级年度财政预算草案,经盟行署同意,报送盟人大常委会有关会议审议,按法定程序组织实施。未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财政预算资金。
原则上,盟级政府投资项目单体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下的,由盟长办公会议或盟行署常务会议审定;3000万元及以上的,经盟行署常务会议研究审议后,提请盟委会审定。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
第二十八条 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投资概算已经核定或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征地拆迁已基本完成。
(二)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已经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执行过程中,在年度预算规模内确需调整具体项目预算的,必须制定预算调整方案报盟行署审查批准。
除遇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紧急增列投资计划外,一律不再追加投资计划及财政预算。
第三十条 盟财政局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保障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内项目有序推进。
第三十一条 经盟行署同意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因政策调整或建设条件变化,已无实施必要性和可行性的,由行业(业务)主管部门及时提出,经盟行署分管副盟长同意,予以退出立项审批,并及时收回已安排的资金要素,避免闲置浪费。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拟退出立项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需报请盟行署研究审定。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组建或依托既有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运营。
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中,属于代建制管理项目范围的,按相应代建制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采购,应当依法实行招标。
总投资80万元以上的盟本级政府投资项目须经盟财政评审中心评审,评审结果为项目招投标的最高限价,不得突破。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未依法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初步设计批复,资金未落实等不符合规定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国家规定应当审批开工报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规定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和阿拉善盟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项目单位不得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避免因建设资金问题形成“半拉子”工程。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代建、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工程监理、造价审计和项目法人招标等应当依法签订合同并严格执行。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约定及支付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必须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和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并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的要求实行专款专用。财政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严禁超概算、超预算、超合同、超范围、超进度支付项目资金。已拨付资金应优先保障农民工工资。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除应急项目外,不得盲目地临时性新上项目,禁止项目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四十条 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项目竣工后应及时申请办理结算、竣工验收,否则,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在自行验收基础上,统一申请涉及土地、规划、消防、城建档案、重大项目工程档案等专业验收,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提供联合验收服务。项目综合验收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中央预算内专项竣工验收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由行业(业务)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开展。
项目竣工(交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固定资产移交、交付使用,须在1年内完成项目结算。项目结算审计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预算评审金额。竣工验收合格后应按照国家关于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要求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项目有结余财政资金的,应按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项目各参建单位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按照各自职责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第五章 工程变更与预算变更
第四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应当严格控制概算、预算,严格按照审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批复的建设工期实施项目建设活动,严格控制工程变更。
(一)工程变更指项目建设过程中非因政策调整、价格大幅上涨、地质条件出现重大变化、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发生变化,与已批复的初步设计不一致。
(二)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概(预)算进行施工建设,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无故擅自变更,客观上确有必要调整和变更的,应遵循“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程序,原则上应在限额设计范围内进行变更,并严格按规定履行变更程序。
(三)未经批准而自行实施工程变更的,由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对于“正负零”或地面以上等建设条件简单明晰的分部工程,不得以工程变更名义增加投资规模;对于经批准的工程量核减工程,应核减投资规模。
(四)工程实施过程中因突发事件、紧急事务,为避免发生严重危害或危害结果进一步扩大,必须迅速采取措施或变更方案的工程,应立即报项目主管部门确认,并按变更指令先行处险。项目单位在变更指令下达后5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启动变更审批手续补办。
第四十三条 工程变更实施分类处理。
(一)一般变更。项目工程变更与已批复的初步设计基本相符,累计变更预估金额不超过批复概算中基本预备费的,可由项目主管部门书面委托设计单位变更施工图设计,累计变更金额可由项目单位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审核确定。
(二)较大变更。工程变更与已批复的初步设计有较大差别,累计变更预估金额超过基本预备费但在投资概算10%以内的,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盟行政审批部门组织论证后变更设计。
(三)重大变更。工程变更与初步设计不符,累计变更金额超出批复初步设计概算总额10%的,项目单位应重新论证该项目实施的可行性,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盟行政审批部门报盟行署批准后重新立项审批。重新立项审批后,盟行政审批部门应将批复文件同步抄送盟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备案。
第四十四条 工程变更批复后,项目单位应将工程变更预算书报送盟财政局,盟财政局应加强审核,确保变更工程量与变更预算金额相匹配,并出具预算变更审核意见书。
第四十五条 工程变更内容的施工,原则上应由原中标单位承担,依法应当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的除外;原中标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项目单位应按规定选择施工单位。
第六章 概算管理
第四十六条 盟级政府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项目单位、代建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应当加强项目投资全过程动态管理,确保项目总投资控制在概算以内。
(一)盟行政审批部门依法依规依程序对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进行审批,按照有关规定受理、办理概算调整。
(二)盟财政部门负责投资预算(结算、决算)等概算相关工作。其中,超概算的建设资金,在概算调整按规定程序批复前不予追加安排;概算执行明显异常的项目暂停拨付建设资金,待项目整改完成后在批复的概算限额内继续拨付资金。
(三)盟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依据经本级审计委员会批准的年度项目审计计划组织开展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同时加强对第三方社会审计机构的监管。将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控制情况作为重要审计内容纳入部门预算执行审计、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及有关专项审计,强化违规超概算问题查处。在审计过程中发现可疑违纪线索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由纪检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追责问责。
(四)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行业内概算管理和监督责任,加强对项目投资概算的事中事后监管,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超概算项目进行审计,对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确认;负责分析超概算原因、划分超概算责任,并报盟行署确认后,按规定提交纪检监察等部门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处理。
(五)项目主管部门履行系统内概算管理和监督责任,按照核定概算严格控制,在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招标、主体结构封顶、装修、设备安装等重要节点应当开展概算控制检查,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并将可能引起的概算变化情况书面告知盟行政审批、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
(六)项目单位在其主管部门领导和监督下对概算管理负主要责任,按照核定概算严格执行,按季度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进度和概算执行情况,包括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是否符合初步设计及概算,招标结果及合同是否控制在概算以内,项目建设是否按批准的内容、规模和标准进行以及是否超概算等。
(七)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方应严格执行项目概算,加强概算管理和控制。代建单位对项目投资概算管理实行全过程监管。
(八)设计单位应当依照设计规范和概算文件,履行概算控制责任。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要求,并达到相应的深度和质量要求。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后,项目单位组织开展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相关设计及预算应当符合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
(九)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履行概算监督责任。
(十)评估单位应当依据有关建设标准和取费依据,加强对项目比选方案、施工工艺、投资概算等审核,出具评估报告。
(十一)招标代理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参建单位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概算控制责任。
第四十七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因政策调整、价格大幅上涨、地质条件出现重大变化、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确需调整概算的,项目单位必须事前委托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并提出调整方案以及资金来源,附具审计报告和相关资料,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报盟行署同意后,向盟行政审批部门正式申报调整概算,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实施。盟行政审批部门收到申请后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联合盟财政局报盟行署同意后批复调整概算,并抄送盟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使用预备费可以解决的项目,原则上不予调整投资概算。
第七章 项目后评价管理
第四十八条 发展改革部门等投资主管部门、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对项目后评价的组织和管理工作。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将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含概算)文件及其审批文件的主要内容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差距及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相应对策建议,并反馈至项目参与各方,形成良性项目决策机制。
评价结果作为今后年度优化项目设置、完善项目管理、安排投资计划的重要参考。财政部门根据财力情况统筹安排项目后评价工作经费。
第四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按项目后评价要求,向盟发展改革委等投资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自评报告,自评报告包括:项目概况、项目实施过程总结、项目效果评价、项目目标评价、项目总结等内容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十条 投资主管部门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开展项目后评价。承担项目后评价的工程咨询机构,应当独立自主地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并按时间要求提交项目后评价报告。承担或参加过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实施工作的工程咨询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后评价工作。
第八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业务)主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手续办理、开工建设、进展情况、竣工等基本信息。
第五十二条 除涉密项目外,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五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代建单位、工程咨询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评估单位、招标代理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参建单位,因自身过错造成超概算或其他损失的,项目单位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合同约定向有关参建单位追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依法依规实施信用联合惩戒。
第五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实施、竣工全过程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项目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责任追究,按《政府投资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国家、自治区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 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投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管理。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涉及行政管理具体事项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盟内的国防科技工业领域政府投资管理,按照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盟内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阿盟行政公署办公室文电科 2023年11月24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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