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军人随军家属
就业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人民武装部,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现将《锡林郭勒盟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锡林郭勒盟委员会组织部 锡林郭勒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锡林郭勒盟退役军人事务局 锡林郭勒军分区政治工作处
锡林郭勒盟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8月1日
锡林郭勒盟
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驻我盟部队军人随军家属安置工作,保障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优待落到实处,解决驻地军人后顾之忧,优化人才资源配置,促进部队建设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通知》(军政〔2022〕5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内蒙古军区《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14〕74号)精神,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军人随军家属(以下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随军手续的驻锡林郭勒盟辖区内部队现役军人配偶。
第三条 锡林郭勒盟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应依法履行接收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义务。
第四条 各旗县市(区)、各部门各单位应高度重视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将其纳入党管武装考核内容,纳入再就业实施工程,纳入“双拥模范城”考评内容,纳入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所需经费列入盟、旗县市(区)两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基本程序:
(一)驻盟各部队政治机关每年第一季度收集本年度待安置随军家属名单,并进行资格初审,结合实际研提安置建议。每年4月10日前由各地人武部汇总后报军分区政治工作处。
(二)军分区政治工作处汇总提出组织安置需求,于4月底前报盟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各级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本级组织、编制、人社等部门及相关企业,就安置岗位、方式和相关保障等情况进行沟通,并结合编制职数、岗位空缺等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安置方案,6月底前报本级党委、政府审定下达接收安置通知,有关单位按照规定做好接收安置工作。原则上当年批准的需要安置的随军家属,接收单位应当在当年办结接收手续并安置到位,确有困难的次年必须安置到位。
第六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基本原则:
(一)各级党委、政府每年预留可控编制岗位专门用于随军家属安置。
(二)随军前在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的随军家属,由安置地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安排到相应的工作单位。其中,随军前是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下同)的,采取转任等方式,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结合当地和随军家属本人实际情况,原则上安置到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下同)相应单位;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采取交流方式,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设置的岗位数内,结合当地和随军家属本人实际情况,原则上安置到相应事业单位。根据随军家属和接收单位双向选择意向,也可以按规定安置到其他单位适宜岗位。
(三)随军前在垂直管理单位或者双重管理并以上级管理为主的单位工作的随军家属,由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对口对等、就近就地原则,协调相关单位予以接收安置。
(四)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获得二等战功以上功勋荣誉军人随军家属需要就业安置的,根据本人意愿,结合实际制定安置方案,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安置,符合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基本用人条件的,应当优先安排适当岗位。
(五)对随军未就业家属,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就业指导和就业培训,协调各类用人单位给予考录、招聘方面优先优待,协助实现就业;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按照规定享受军队及安置地相应未就业生活补助和养老、医疗保险补贴等待遇。
1.参加各类工作人员招聘的随军未就业家属,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2.驻盟军警部队文职人员公开招考,每年根据工作需要和编制岗位等情况,按照专业类别列出一定数量的岗位对随军家属实施定向招考,给予适当放宽学历条件限制等优待。具体按照军队年度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文职人员有关规定执行。
3.组织退役军人服务机构人员、社区工作者等招聘时,可列出一定数量岗位用于录(聘)用随军家属。
4.鼓励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按照劳动用工公开招聘的制度要求,以及企业用工管理规定,结合随军家属专业特长、经历学历等情况,通过组织公开考试,按一定比例优先聘用随军家属。企业每年招录新职工时,一般应按年度招录新职工总量的5%以上(不足1人时按1人计算)招录符合基本条件的随军家属。
5.鼓励随军家属在待业、待岗期间自谋职业、自主创业。随军家属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符合条件的,凭有关证明,市场监管部门应优先办理。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保障机关出具证明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随军家属需持有军队师(含)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税务机关对此应进行相应的审核认定。
6.建立完善就业推介服务机制平台,加大优质岗位协调筹措力度,有计划地组织开展专场招聘会。
7.随军家属参加政府组织的求职、招聘、就业指导等免收服务费。
8.失业随军家属应按规定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登记档案由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保管,并免除各项管理费用。军人退役或工作调动时,档案由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档案管理等规定办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军家属不列入就业安置范围:
(一)不符合随军条件或未经批准的。
(二)已达到退休年龄的。
(三)档案原始材料不全、虚假的。
(四)不符合随调条件或已调入军人单位驻地所在旗县市(区)范围工作的。
(五)本人未提出申请的。
(六)其他不符合条件情况的。
第八条 申请安置申报审核资料:
(一)现役军人本人任职命令复印件。
(二)现役军人个人简要履历。
(三)立功受奖(通知、通报、登记表)复印件。
(四)结婚证复印件。
(五)随军家属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六)随军批准表复印件。
(七)随军家属学历证书、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八)军人所在单位政治工作部门申请安置正式文件。
(九)如申报自主创业或自谋职业,需附个人申请书及所在部队批准书。
根据资料审核需要,可查看原件和调阅本人档案进一步核实。
第九条 各旗县市(区)人武部每年年底上报一次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情况,军分区政治工作处汇总后,报盟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条 驻军、用人单位、个人及其他工作人员在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中收取政策规定外的任何费用,弄虚作假,骗取本细则所规定待遇的,追回骗取资金,取消单位和个人应享受的待遇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