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4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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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转移支付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阿拉善盟重点产业发展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内蒙古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等法律和政策,结合当前重点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法所称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是指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盟重点产业、重点领域、重点环节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突出重点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绩效考核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实行项目管理制,不得用于人员类及运转类支出

第五条财政局负责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管理及资金拨付,并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实施效果设立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章 支持范围及方式

第六条 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支持范围

(一)农牧业可持续发展。包括打造乳绒果蔬健产业集群,推动特色产业和生态沙产业发展,打造可持续农牧业发展先行区,发展高端农牧业高效节水农业和设施农业,做大做优绿色农畜产品生产基地,推进奶业振兴,支持新增规模化饲草料基地建设,特色沙生植物基地建设,发展壮大优势特色产业,加快冷链物流设施建设,培育壮大新型经营主体,打造可持续农业区域品牌。

(二)传统产业转型发展。包括煤化工、盐化工、精细化工转型升级,北山成矿带资源勘探开发;产业结构调整、技术改造升级、工业数字化转型、工业强基、新旧动能转换;工业绿色化改造、低碳、循环发展;支持延链补链强链、质量提升、数字化改造、服务型制造、过境资源落地加工、物流运输能力提升等。

(三)战略新兴产业发展。包括支持新材料、新能源、先进装备制造、电子信息、互联网+、智慧城市、电子政务、生物科技、中(蒙)医药、军民融合等领域创新能力建设、产业化、新技术推广应用及信息化建设项目,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发展,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鼓励重点产业创新发展模式,扩大工业有效投资支持企业做强做优。

(四)工业园区振兴发展。推动工业园区跨越发展,增强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固废渣场、集中供热、管网、消防设施等基础服务配套,提高园区亩均效益和综合竞争力,支持园区产业升级、节能环保,打造特色载体等。

(五)现代服务业发展。包括支持现代商品流通发展、促进现代服务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进电子商务、商贸物流、科技服务、环保服务、信息服务、广告服务、会展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网络货运等现代服务业与养老服务、健康服务、家政服务等民生服务业协同发展,补足农村生产、生活用品流通及服务体系建设短板,规范商贸流通业的市场环境,建设维护诚信等制度体系。

(六)文化旅游高端发展。包括培育繁荣互联网消费业态,推动文化旅游品牌创建、激发文化旅游市场活力、开拓重点文化旅游客源市场、催生文化旅游深度融合新业态、支持文创和旅游商品产业化开发、构建文化旅游宣传营销体系、支持科技赋能文化和旅游发展、支持加大文化旅游产业招商引资力度、支持打造一流文化和旅游人才队伍等。

(七)国有企业协同发展。包括支持国有资本市场化运作,以投资入股、设立基金、参股基金、设置纾困金、风险担保等模式投资符合盟委、行署重大战略部署和产业发展政策的具有引领带动作用、关系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重大技术突破和产业转型升级项目实现财政资金保值增值,可持续循环支持各产业发展。

(八)盟委行署确定的其他重点项目。

第七 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根据支出内容和方式不同可以采取投资补助、以奖代补、政府购买服务、贷款贴息、股权投资、注册资本金设立基金等方式安排使用。

第三章 项目申报、评审及资金分配

第八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项目必须符合支持方向,符合国家、自治区、盟产业政策具备可行性,能够在资金下达的预算年度形成支出

(二)申报项目应具备实施条件,核准文件、土地、节能、环评批复、安全评估等手续齐备。无需办理相关手续的,需要依据政策规定作出说明。

(三)项目申报企业(单位应在盟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财务会计核算。

(四)项目申报企业(单位应具备实施项目所需的资金实力、生产条件、研发设备和基础设施

(五)项目申报企业(单位三年未发生较大安全、环保和质量等事故。

(六)项目申报企业单位失信行为,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信用中国信用内蒙古网站查询信息及税务部门公布的企业纳税等级为准)

(七)同一法人单位的同一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同一法人单位的同一项目已申报其他领域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

(八)符合国家、自治区、盟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 盟财政局按照年度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工作要求,印发《关于申报年度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项目的通知》,明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年度支持方向重点和申报条件并在财政局网站或其他指定网站发布。

第十条 申报程序

盟本级项目单位向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至盟财政局汇总。

旗(区)项目单位向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送至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复审同意后联合行业主管部门报送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盟财政局。

第十一条 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背景、项目建设(研发)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技术工艺、各项建设(研发)条件落实、项目建设目标和建设进度安排、经济和社会效益情况等;

(三)申请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四)项目招标内容和方案;

(五)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方向和主要建设内容;

(六)项目绩效目标

(七)项目申报通知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项目申请报告可根据具体情况附以下相关文件: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或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

(二)在城市规划区域内涉及土建项目需附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

(三)涉及土建及土地、房屋租赁的项目需附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审批(或预审)意见或土地、房产租赁合同;

(四)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评估报告;

(五)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六)金融机构出具的贷款承诺;

(七)项目单位信用记录报告、纳税信用等级报告

(八)项目单位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承诺;

(九)项目申报通知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

第十三条 同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审核,并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财政局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支持范围,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确定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业绩的第三方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项目评审等前期工作所需费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评审机构应遵循独立、合法、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开展评审,并对评审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的评审机构应按照委托要求拟定评审方案,确定评审专家、评审方法、评审时间等有关事项,经盟财政局同意后组织实施,评审结束后,评审机构须出具正式的评审报告。

评审报告是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安排的重要参考,盟财政局根据评审报告,综合考虑产业政策、产业布局和资金规模等因素,审核确定年度拟支持项目建议计划。

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两种方式确定并向化解政府债务压力较大地区给予倾斜。

实行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由盟财政局根据设定的因素,提出年度资金分配计划,经盟行署批准后,由盟财政局下达资金,各旗(区)、盟直各相关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并履行项目公示和报备程序。

实行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由盟财政局根据评审机构评审意见,提出年度项目支持计划,经盟行署批准后,对符合资金使用条件和范围的拟支持项目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盟财政局根据公示结果和当年预算安排下达资金。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应当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加强资金统筹整合,按照统筹安排,用途不变,优势互补,各负原则,对目标相近、投向管理方式相近的资金进行统筹整合,强化相近领域资金的协同配合,提升财政资金使用质效。

第十八条财政局根据项目投资计划下达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并由项目所属地财政部门按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建设进度以及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要求审核拨付资金。

第十九条  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一经批复下达,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如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计划完成确定的建设目标,需要对项目法人、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技术工艺、总投资、实施进度等进行调整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及时向项目所属地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情况、说明原因,并向盟财政局提出变更申请,经盟财政局审核批准后,按变更后的内容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项目当年已执行但未按建设进度完工或因故需推迟到下年度执行而形成的结余资金,项目承担单位报经项目所属地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后,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但不得自行改变资金用途。因项目调整或清算而结余的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按原拨款渠道交回盟财政。

第二十一条  项目竣工并完成土建工程的工程造价审计后,项目承担单位应于30日内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所属地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及时向所属地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项目建设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核准的招标内容开展招标工作。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按政府采购程序和制度办理。项目工程施工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合同制和监理制。

第五 绩效评价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 行业主管部门本部门的绩效管理工作负主体责任,财政部门负监督责任行业主管部门按绩效管理工作要求向财政部门报送绩效目标绩效监控报告、绩效自评报告,接受财政部门监督及重点评价,落实财政部门整改意见,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改进预算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可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项目实施、资金到位及使用、项目实施效果等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制度》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加强日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二十七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项目申报材料要求,组织项目实施工作,并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申报单位要加强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掌握资金到位、使用和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和专款专用,避免截留、挤占、挪用和损失浪费现象的发生。

二十九 对没有按期完成计划目标的项目单位,收回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并予以通报;对违反规定使用、挪用和骗取资金的项目单位,一经发现,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附则

三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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