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4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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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科发〔2023〕27号                  签发人:包文霞

 

 

 

锡林郭勒盟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锡林郭勒 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农科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科技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强科技计划项 目的管理,结合国家、自治区相关规章制度,我局制定了《锡 林郭勒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

执行。

 

 

附件: 《锡林郭勒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此页无正文) .

 

 

 

 

 

 

 

 

 

 

 

 

 

 

锡林郭勒盟科学技术局

2 0 2 3 6 1 4 日

 

 

 

 

 

 

 

 

 

 

 

 

 

 

 

 

 

 

 

 

 

 

 

 

 

 

 

 

 

 

 

 

: 锡

锡盟科技局办公室

2023年6月14日印发

 

—2—


 

锡林郭勒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科技管理体制改革,优化锡林郭勒盟 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根据国家和自治区

有关规定,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锡林郭勒盟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盟科技 局”)根据国家、自治区、盟科技发展战略规划、经济社会发 展对科技创新需求,编制盟科技计划并监督实施,牵头组织技

术攻关和成果应用示范。

第三条  项目管理遵循职责清晰、组织规范、监督有力、 绩效导向的原则,以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规范管理程序 为目标,按照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要求赋予科研人员更大 自主权,加快推进从研发管理向创新服务转变,从而充分调动 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

机制。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锡林郭勒盟科技计划安排立项,并 由锡林郭勒盟财政科技经费支持的项目,经费的支持方式主要 是前期资助或后补助,为立项、评估、实施、验收等过程提供

管理依据。

第五条  锡林郭勒盟科技计划包括: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

计划、科技重大专项计划、科技成果转化计划、科技创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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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四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科技需求,可采取公开竞争、定

向择优、定向委托、“揭榜挂帅” “赛马”等形式组织项目。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  项目管理的主体包括锡林郭勒盟科学技术局、项 目管理专业机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项目实施的主体包括项 目牵头单位、参与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咨询专家接受项目管理

主体委托,参与项目评审、论证、咨询等活动。

第七条  盟科技局是科技计划项目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是:

(一)研究制定盟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相关制度;

(二)组织编制年度科技计划,提出经费预算安排建议;

(三)编制和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确定年度支持重点领域

和方向;

(四)组织项目立项、实施、综合绩效评价管理,协调解

决重大问题;

(五)负责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负责科研诚信管

理,组织绩效评估;

(六)组织建设、管理和维护科技专家库;

(七)统筹项目科技成果,督促结题和通过验收的项目进

行科技成果登记;

(八)其他与项目管理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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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是指盟科技局所属事业单位锡 林郭勒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社会化科技服务组织。其主要职

责是:

(一)依据国家、自治区和盟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内控

制度和工作机制,规范管理流程;

(二)受理项目申报,组织开展评审论证、过程管理、综 合绩效评价、监督检查、成果管理、诚信管理、档案管理等工

作;

(三)开展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指导与检查,及时发现问 题,提出相关建议,客观及时地向盟科技局反映具体管理工作

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开展相关科技领域调研、项目管理培训工作;

(五)严格保守申报项目和实施项目的技术秘密,严格遵

守项目管理各环节的工作纪律。

第九条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包括:旗县市(区)科技主管 部门、盟直有关部门,注册在锡盟隶属于国家、自治区管理的

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等,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审核和推荐本地区、本部门的项目;

(二)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科技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

监督和科研诚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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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督导项目牵头单位按时启动和实施项目,协调解决 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提出项目调整、终

止及撤销建议,督导项目牵头单位执行调整和终止等工作;

(四)督促项目牵头单位按期结项,协助项目验收工作;

(五)协调推动项目成果的转移转化与应用示范;

(六)按照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项目牵头单位是项目实施责任主体,应当强化法

人主体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恪守科学道德,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科研活

动加强自我检查;

(二)严格执行科技计划各项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科研、

财务、监督、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

(三)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按进度要求完成任务书规定 内容,及时报告项目进展情况,负责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和

困难,提交相关材料等;

(四)按要求对项目变更情况及时备案或报批,接受指

导、检查并配合做好监督、评估和验收等工作;

(五)项目参与单位接受项目牵头单位的指导、协调和监

督,对项目牵头单位负责;

(六)按照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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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项目参与单位应接受项目牵头单位的指导、协 调和监督,主动配合项目牵头单位。项目管理主体一般不直接

对项目参与单位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组织实施的直接责任人,主

要职责是:

(一)发扬科学家精神,恪守科学道德准则,坚守科研诚 信底线,认真完成项目任务书规定任务,自觉接受监督和检

查。

(二)负责项目申报、实施,按要求完成任务书规定内

容;

(三)按要求向项目承担单位报送项目执行情况、综合绩 效评价、经费使用情况、成果登记等相关材料,及时报告项目

执行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四)按要求提出项目调整、终止等申请,配合执行调

整、终止工作,及时提交项目验收等相关材料;

(五)按照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咨询专家接受项目管理主体聘请,参与项目评

审、论证、咨询等活动,主要职责及基本要求包括:

(一)严守科研诚信要求和职业道德,独立、客观、公正

地提供评审、咨询、评估等意见;

(二)维护评估咨询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等,不得

以任何方式获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有“请托”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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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项目评审评估和综合绩效评价过程中对涉及自身

利益的事项主动回避;

(四)按照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立项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立项一般包括指南发布、项目申报评审、

任务书签订等基本程序。

第十五条  指南编制。盟科技局围绕盟委行署决策部署科技创新规划、重点产业创新需求等,组织编制项目申报指 南,并广泛吸纳各方意见,提高指南的科学性。项目指南通过

盟科技局官方网站等渠道公开发布。

第十六条  项目申请。

( 一)符合条件的单位根据项目指南要求,主动提出申 请,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向盟科技局申报。可独立申报,也

可联合申报。

(二)项目申报单位和推荐单位必须按要求提供申报材 料,保证所申报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合规

性,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独立申报的单位或联合申报的牵头申报单位应为锡 林郭勒盟境内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单位或其他机构。盟外高

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可作为合作单位参与项目申报。

(四)申报项目应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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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

人应符合申报指南要求及科研诚信要求。

第十七条  项目评审。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可采取通 讯评审、会议评审、现场考察等方式进行评审或论证,同一指

南中同一研究方向的项目,应实行同一种评审方法。

第十八条  项目立项。盟科技局综合分析评审结果,确定

拟立项项目,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建议,按程序决定项目立项。

第十九条  项目公示。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通过官 方网站等渠道对拟立项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

日。完成各项程序后,盟科技局发布立项预通知。

第二十条  任务书签订。收到立项预通知后,项目牵头单 位应及时向归口管理部门和盟科技局提交项目任务书。任务书 应明确预期形成的科技成果,纳入考核指标。任务书经主管部

门审核签订后正式立项,盟财政局会同盟科技局下达资金。

第二十一条  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撤销立项:

(一)在项目申请阶段伪造或编造申请材料等,骗取立项

资格的;

(二)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签订任务书的;

(三)签订任务书阶段,项目承担单位书面申请撤销立项

的。

第二十二条 项目立项可采取竞争择优、定向申报、定向委

托、“揭榜挂帅”、  “赛马”制等方式组织。落实盟委行署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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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决策部署项目、应急科技攻关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

定向委托的方式组织申报。

 

 

第四章实施过程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以项目承担单位自我管理、自我动 态调整为主。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承担单

位应当及时逐级申请调整。

(一)涉及变更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等可能影响项 目实施的重大事项,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逐级提出申请,由

盟科技局作出批复意见。

(二)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须申请延期的,项目承担单 位应当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报盟科技局 审核同意。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

超过1年。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赋予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发生 研究方案、技术路线、参与单位和项目参与人员变化的,项目 牵头单位经充分论证,在确保不降低考核指标的前提下,与涉 及调整的人员或参与单位协商一致后可以自主调整,报归口管

理部门和主管部门备案;

(四)涉及经费预算调整的,按照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资

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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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单位应当及时向归口管理部门申请终止项目,不能主动申请 的由归口管理部门提出项目终止的意见,报盟科技局审核批

复。

(一)经实践证明,项目无法实现任务(合同)书约定的

进度且无改进办法的;

(二)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

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项目无法正常进行的;

(三)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问题,不按规定进行整

改或拒绝整改的;

(四)国家或自治区的产业政策、科技政策、市场等发生

重大变化,项目无法继续正常实施的;

(五)通过伪造或者编造申请材料,骗取立项的;

(六)不配合项目管理和监督检查的;

(七)相关单位或个人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

(八)项目实施期结束6个月后无故不提交结项申请,经

催告后在规定期限内仍延迟实施的;

(九)组织管理不力或者发生重大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

的。

盟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也可直接作出终止项目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对因故终止实施或撤销的项目,项目牵头单 位应当对项目已开展的工作、经费使用、阶段性成果等情况做

出书面报告,并做出经费决算或审计报告、编制资产清单,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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盟科技局批准执行,项目资金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验收与成果管理

第二十六条 对任务书约定需要验收的项目,合并财务验收

和技术验收,在实施期满后实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  项目牵头单位应在项目实施期满后3个月内 提出结项申请。在项目实施期已全面完成任务书所规定各项指

标的,可申请提前结项。

第二十八条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在收到结项申请后,对相 关资料完整性开展评前审查,并出具评前审查意见。评前审查 合格的项目,可采取同行评议、第三方评估和测试、用户评 价、现场核查等方式开展综合绩效评价。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一

般应在评前审查合格后6个月内完成。

第二十九条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论包括通过、不通过、

结题。

(一)完成项目任务书规定的目标和任务且经费使用符合

规定的,结论为通过。

(二)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结论为不通过:

1.  主要目标和任务未完成;

2. 所提供的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情

况;

3. 未按期按要求提交材料,不配合监督检查,未按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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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报批重大事项;

4. 财政专项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

5. 存在其它严重问题的。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

和任务的,按照结题处理,其结余经费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四)因提供文件资料不详、难以判断等导致验收意见争 议较大,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项目,可暂 缓通过验收。项目牵头单位应在60天内完成整改并重新申请验 收。暂缓验收最多1次,验收期限自暂缓之日顺延6个月,如

再次验收仍未通过的,按照不通过处理。

第三十条  项目通过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按合同 要求完成规定目标和任务且科技专项资金使用符合规定,结余

资金按财政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项目形成的论文、专著、样机、样品、视频 等研究成果,应标注“受锡林郭勒盟科技计划资助”字样及项

目立项编号。标注的成果作为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依法取得知识产权的单位应当积极应用、示 范、推广项目成果,促进技术交易和成果转化。盟科技局将项

目的后续转化应用等情况作为项目持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对盟级科技计划的总体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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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效果进行绩效评估,并对重点项目的实施与经费支出开展中

期绩效评估。

第三十四条  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在盟科技局门户网站等 信息平台,对指南发布、拟立项目、监督检查、综合绩效评价 等主要管理环节向社会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涉密项目

除外。

第三十五条  对实施周期3年以下(不含3年)的项目以 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在项目实施期内,监督检查一般不超 过1次,应当在不影响项目承担单位正常科研活动的情况下开

展,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

第三十六条  项目实施科研诚信管理。项目管理过程中  对项目承担单位、科研人员、评审咨询专家等责任主体应签署 科研诚信承诺书,对于存在严重失信行为(黑名单)的责任主 体实施“一票否决”。将严重失信责任主体记入“黑名单”, 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请财政资助项目或参与项目评审、项目 管理的资格,并与其他有关部门共享信用评价信息。涉嫌违法

违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评审专家在 实施项目管理中弄虚作假、  “打招呼”“请托”、因非客观原 因造成终止或撤项、不配合监督检查、拒不申请结项、逾期结

项、综合绩效评价不通过等不良信用行为记入科研诚信档案。

第三十八条 建立创新容错机制。鼓励科研人员大胆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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践、勇于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败。对因不可抗因素未实现 预期目标或失败的项目,经专家评议确有重大探索价值且项目 承担人员已尽到勤勉尽责义务的,可继续支持其开展研究。对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先行先试、无意过失导致的偏差失误,科 研人员已尽到勤勉尽责义务的,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

任。

第三十九条  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各级项目组织和管 理的责任主体应做好项目管理过程中形成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

案资料的收集和管理工作,存档备查。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  锡林郭勒盟科技计划项目涉及保密的,按照国

家相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锡林郭勒盟科 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锡科发〔2021〕65号)同时废止,尚 在组织实施的项目管理如与本办法要求不一致的,以本办法的

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锡林郭勒盟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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