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 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 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4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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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

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

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各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为完善新时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规范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委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现随文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323       

 

(联 系 人:李  慧)

(联系电话:0471-6659344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

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规范城镇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和《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对城镇污水处理经营者实施的成本监审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城镇污水处理经营者,是指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城镇污水处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含实行特许经营的污水处理经营企业,不含独立运营的工业污水处理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污水处理定价成本,是指价格主管部门在调查、测算、审核污水处理经营者成本的基础上,核定本辖区内城镇污水处理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制定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城镇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定价权限负责组织实施,城镇污水处理行业主管部门及经营者应当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成本监审工作。

第五条  城镇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城镇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价格监管制度等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计入城镇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城镇污水处理过程直接相关或间接相关,与生产经营过程无关的支出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三)合理性原则。计入城镇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当反映城镇污水处理经营活动的正常需要。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和社会公允水平。

第六条  核定城镇污水处理定价成本,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者政府财政等有关部门审核的年度财务报告、手续齐备的会计凭证、账簿,以及经营者提供的合法、真实、完整、有效的其他成本相关资料为基础。

第七条  核定事业性质的城镇污水处理经营者成本,事业支出明细各项目核定标准与企业性质的经营者一致。

第八条  在同一行政区域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城镇污水处理经营者的,进行成本监审的污水处理规模应达到当地污水处理规模的三分之二。

第九条  城镇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原则上每3年为一个监审周期。未正式营业或者营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污水处理企业原则上不进行成本监审。

 

第二章  定价成本项目构成

 

第十条  城镇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由污水处理生产成本、污泥处理处置成本、期间费用、税金构成。污水收集和输送管网建设运营业务成本在污水处理定价成本外单列。

第十一条  污水处理生产成本是指污水处理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检测费、动力费、水费、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低值易耗品摊销及其他费用等。

污泥处理处置成本是指对污泥进行浓缩、消化、脱水、无害化处理及填埋、焚烧、运输等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工费、药剂费、水电费、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监测检验费、机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污泥处理处置费、无害化处置费和外运费等。

污水收集和输送管网建设运营业务成本是指污水收集输送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人工费、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监测检验费、机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动力费、租赁费及其他费用等。

第十二条  期间费用是指城镇污水处理经营者为组织和管理污水处理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销售费用。

管理费用是指污水处理经营者为管理和组织污水处理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管理部门人工费、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业务招待费、办公费、水电费、取暖费、租赁费、会议费、差旅费、安全生产费、绿化费、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低值易耗品摊销、坏帐损失及其他管理费用。

财务费用是指城镇污水处理经营者为污水处理正常运行筹集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在生产经营期发生的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等。

销售费用原则上只包括污水处理费代征手续费。

第十三条  税金是城镇污水处理经营者应负担的相关税费。纳入定价成本的税金包括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

 

第三章  定价成本核定

 

第十四条  人工费包括在岗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和劳务派遣、临时用工等支出。

(一)职工工资总额按照核定的职工人数和平均工资确定。

1.职工人数。职工人数原则上按照监审期间最后一年实际在岗职工人数核定,政府有关部门或者行业有明确规定的,不得超过其规定人数。实际职工人数超过规定人数上限的,按规定人数上限核定;实际职工人数低于规定人数下限的,据实核定。

2.职工工资。职工平均工资(包括以货币形式向职工发放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各种报酬)原则上按照监审期间最后一年在岗职工实际平均水平据实核定,但最高不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监审期间最后一年当地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超过部分同时核减福利费、社会保障费等相关费用。由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工资管理的,职工工资总额上限为按照其工资管理规定核定的数值。

(二)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包含补充医疗和补充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审核计算基数原则上按监审期间最后一年实缴基数确定,但最高不超过核定的工资总额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基数,计算比例按照不超过国家或当地政府统一规定的比例确定。职工意外险等保障职工正常合法权益的保险费用可以计入定价成本。

(三)因依法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按照一定年限分摊计入定价成本。分摊年限一般不低于5年。

(四)劳务派遣、临时用工性质的用工支出未包含在工资总额内的,在不超过国家有关规定范围内据实核定。

第十五条  材料费是指污水处理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原料及主要材料费用,包括购买各种药剂的费用。计入定价成本的原材料成本按实际消耗数量与实际购进价格据实核定,实际购进价格明显高于同期同类产品市场平均价格的,原则上应当按照同期同类产品市场平均价格确定其进货成本。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类资产的原值,参照合理规模,遵循历史成本原则核定。按照规定进行过清产核资的,根据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固定资产价值核定。经营者发生合并、转让、分立等改组活动的,可按经有关政府部门认可的评估价值确定资产成本。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采用年限平均法,固定资产折旧额原则上按照成本监审确定的固定资产原值和定价折旧年限(见附表)计算确定。企业确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成本监审时应根据规定调整折旧年限。固定资产残值率按3%-5%确定,不能回收的管道残值率可按0核定。

以下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未投入实际使用或不需用的;在建工程项目交付使用以前的固定资产;以经营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不能提供固定资产价值有效证明的;由政府补助或者社会无偿投入(含无偿划转)的资产;评估增值部分;闲置超过12个月;未提足折旧提前报废的;已提足折旧仍在使用的;国家规定不提折旧的其它固定资产。

第十八条  计入定价成本的固定资产折旧按下列公式计算:

监审核定折旧=本期监审折旧×负荷冗余调整系数

(一)经营者从正式投入运行之日起(不含试运行,试运行期不超过6个月)3年以内的,负荷冗余调整系数=实际年污水处理总量÷(设计年污水处理总量×60%),负荷冗余调整系数最高不超过1

(二)经营者投入运行后3年及以上的,负荷冗余调整系数=实际年污水处理总量÷(设计年污水处理总量×75%),负荷冗余调整系数最高不超过1

其中,设计日处理能力是指经营者每个自然日(24小时)处理污水量的设计能力。设计年污水处理量=设计日处理能力×(全年天数减规定的每年设备维修保养天数)。

年污水处理总量是指经营者正常运行后,经过标准计量,且符合水质排放规定的年污水处理量总和。

一个经营者下辖几个污水处理厂(装置),核定折旧分别计算。经营者的设计日处理能力等于各厂(或各装置)之和。

第十九条  实行特许经营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按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特许经营期满后资产无偿移交给政府或其他经营者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最高不超过特许经营期;

(二)特许经营期满后资产有偿转让的,按第十七条规定确定折旧年限。

特许经营模式下固定资产折旧审核原则上与其他类型企业相同的折旧政策。其中,污水处理企业账面有完整固定资产记录的,按照固定资产历史成本和规定年限计提折旧;企业将污水处理设施计入无形资产特许经营权并摊销的,按照设施投入运营时的历史成本和规定年限分类计提折旧,相关无形资产摊销费用不得再次计入定价成本;采取委托运营模式、账面不体现固定资产的,要取得相关固定资产的历史成本数据,按照历史成本和规定年限分类计提折旧,并在成本监审报告中详细说明对定价成本的影响。

第二十条  全部或部分由政府补助或社会无偿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其折旧原则上不应计入定价成本,但后续支出可以计入定价成本。如政府允许计提折旧筹集更新改造资金的,该部分固定资产折旧可以计入定价成本,但应当在定价成本核定表中单独反映。

第二十一条  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分摊计入定价成本年度费用中。其中,土地使用权费已计入地面建筑物价值且无法分离的,随建筑物提取折旧;其他按照土地使用权年限分摊。特许经营权费用原则上不得计入定价成本。如政府明确规定允许特许经营权费用计入定价成本的,有特许经营年限的按照经营年限分摊计入;没有特许经营年限的按30年分摊计入。专利权等其他无形资产,有明确受益年限的按受益年限分摊,未明确受益年限的按不少于10年摊销。

第二十二条  长期待摊费用中的开办费按不短于3年摊销。

第二十三条  业务招待费指经营者为开展污水处理业务活动合理需要而支付的费用,按照企业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定价成本,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5‰

第二十四条  修理费原则上据实核定,但一般不超过期末可计提折旧固定资产原值的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一)一次性发生的维修支出达到该固定资产原值20%(含)以上;

(二)经过维修后该项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延长或生产能力提高;

(三)经过维修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过度购置固定资产所增加的相关支出不得计入定价成本。具体按下列公式计算。

核定利息(折旧费、修理费等)支出=本期利息(折旧费、修理费等)支出×负荷冗余调整系数

第二十六条  管理费用中,人员等相关费用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核定;会议费、交通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非生产性费用剔除不合理因素后,按监审期平均值核定。

第二十七条 下列支出不得计入城镇污水处理定价成本:

(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价格监管制度等的费用;

(二)非持续、非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费用;

(三)与城镇污水处理无关的支出;

(四)与污水处理生产经营活动有关,但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

(五)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出售和报废的净损失;

(六)各类捐赠、赞助、滞纳金、违约金、罚款,以及计提的准备金;

(七)公益广告、公益宣传费用,以及垄断性行业的各类广告费;

(八)经营者过度购置固定资产所增加的支出(折旧费、修理费、借款利息等);

(九)向上级单位或管理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代上级单位或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

(十)超标排污缴纳的排污费;

(十一)其他不合理支出。

第二十八条  污泥处理处置费用要区分不同处置方式据实进行核定;委托第三方进行处理的,委托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公允价格的,超出市场公允价格部分不得计入污泥处理处置费用。

第二十九条  污水处理企业同时开展污水收集和输送管网建设运营等其他业务的,应单独列示污水收集和输送管网建设运营业务有关成本,可采用收入比、直接人员数量比、资产比等方法分摊相关成本。

第三十条  城镇污水处理经营者的其他业务成本应单独核算,不计入污水处理定价成本。其他业务与污水处理共同使用资产、人员或者统一支付费用,或者依托污水处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以及因从事主营业务而获得政府优惠政策的,应当按照其他业务收入净值(指其他业务收入扣除其他业务直接费用后的余额)占经营者总收入的比例冲减总成本;其他业务收入净值为负值的,直接将其他业务支出冲减总成本。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具体规定审核标准的其他成本费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已明确规定核算原则和标准的,按照相关规定审核,没有明确规定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应当符合公允水平。

第三十二条  污水处理定价总成本和单位成本的核算:

污水处理定价总成本=污水处理生产成本+污泥处理处置成本+期间费用+税金

污水处理定价单位成本=污水处理定价总成本÷核定年度污水处理总量

 

第四章   

 

第三十三条  成本监审报告中需将政府购买污水处理服务支付的资金、财政补贴、补助资金,由政府补贴或社会无偿投入的资产折旧,特许经营企业缴纳的特许经营权费用,污水处理厂规模、运营模式、污泥处置工艺和排放标准以及污水收集管网折旧及运行维护成本等情况单独列示说明。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423日起施行。201822日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内发改价字〔2018132号)同时废止。

 

 

附表:

固定资产定价折旧年限表

 

固定资产类别

定价折旧年限

备 注

一、房屋构筑物

 

 

1、房屋

 

 

    生产用房

20年

 

非生产用房

40年

 

2、简易房

8年

 

3、房屋附属设备

8年

围墙等

4、污水构筑物

20年

 

其他构筑物

4、 

8年

池、罐、槽、塔等

5、管道

15年

 

二、通用设备

 

 

  1、计算机设备

不低于6年

 

 

  2、办公设备

不低于6年

电话机、传真机、复印机、投影仪、多功能一体机、录音设备、电子白板、LED显示屏、触控一体机等

  3、交通工具

不低于8年

 

4、机械设备

不低于10年

电梯、空调、锅炉等

5、电气设备

不低于5年

电机、变压器、电源设备、生活用电器等

6、通信设备

不低于5年

 

7、仪器仪表

不低于5年

 

8、电子和通信测量设备

不低于5年

 

9、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

不低于5年

 

三、专用设备

 

 

1、污水处理设备

10年

 

2、仪器仪表设备

10年

 

  3、专用仪器仪表

不低于5年

 

  4、文体、娱乐设备

不低于5年

 

 

  5、公安专用设备

不低于5年

 

  6、其他专用设备

不低于3年

 

 

 

 

四、家具用具及装具

 

 

  1、家具、装具

不低于15年

 

六、其他固定资产

不低于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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