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伦旗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和管护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旗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 质量,实现项目预期目标,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 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和 《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 办法(试行)》《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及《通辽市农 田水利工程长效运行管护机制指导意见(试行)》(通政办字
〔2019〕238号)等相关文件,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上级批 复给我旗的和社会资金等为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 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贯彻落实“藏粮于 地、藏粮于技”战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高效节水项目和
旱作高标准农田项目。
第三条 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护坚持政府 主导、农牧民参与、社会支持的方针,本着农田基础设施“有 人用、有人管、有钱修”的目标,因地制宜、统一规划、建 管并重、注重实效,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结合 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农田水价综合改革的要求,进一步 完善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全面加强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
解决长期存在的管护体制不健全、产权归属不明晰、建管用
脱节等问题。
第四条 旗人民政府成立高标准农田建设与管护工作 领导小组,加强对全旗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管护工作的 领导,建立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农田水利基础设施规划、建
设及管护中的重大问题。
旗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审计、水务、农科、交通、 供电公司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做好农田水利基
础设施建设和管护相关工作。
乡镇苏木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田水利基础设 施规划、建设的配合工作,并对辖区内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
管护、协调、监督和指导工作负总责。
嘎查村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苏木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 做好工程建设协调和质量监管,具体负责农田水利基础设施 的管护工作。根据工程类型、群众意愿等因素,因地制宜确
定工程管护模式、落实管护制度及管护责任人。
第五条 旗人民政府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主管部门、 乡镇苏木人民政府和嘎查村村民委员会要组织开展农田水 利基础设施建设和管护的宣传教育,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参 与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切实提高群众主动参与农田水利 基础设施管护的意识和能力。大力宣传管护的法律法规和政 策规定,将工程管护制度纳入《村规民约》之中,做到家喻 户晓、老幼皆知,充分调动群众主动参与农田水利工程运行
管理的积极性。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田水利基础设施
的责任和义务,并有权制止和检举任何侵占、损坏农田水利
基础设施的行为。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农田建设项目区应选在耕地资源较为丰富,资 源环境承载能力强,农田建设规划明确的区域。优先规划永 久基本农田保护的耕地、在水源有保证,基本具备灌排条件
的地区实施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在水利条件不具备的地区,
可以规划建设旱作高标准农田。各乡镇苏木在确定农田建设 项目区时,尽可能选择地块相对集中连片,治理后能有效改 善生产条件或生态环境,灌溉水源有保障、产业规划好落实、
对农田建设项目需求迫切和干部、群众积极性高的地方。
禁止在地面坡度大于15度区域、土壤污染严重区域、 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以及其
他法律禁止的区域规划建设高标准农田项目。
第八条 各乡镇苏木编制本辖区高标准农田规划,农科 部门根据各乡镇苏木规划,组织编制全旗农田建设规划。农 科部门牵头组织编制旗县级农田建设规划,并与各乡镇苏木、 乡村振兴规划等有关综合规划和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规划
衔接。
项目规划要符合全旗总体规划和项目总体要求,因地制 宜,统筹兼顾,并优化水资源配置和利用,突出节水和生态
促进水土资源平衡,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
有机统一。
第九条 农田建设项目立项采取逐级申请制度。由嘎查 村村民委员会或生产经营主体向所在乡镇苏木申请,乡镇苏 木汇总辖区内的申请统一向农科部门申请高标准农田建设
项目。农科部门经政府批准,向上级农牧部门申请项目实施。
第十条 旗人民政府组织发改、财政、自然资源、水务、 农科、交通、供电公司等部门单位,统筹安排与农田水利基 础设施有关的建设项目,整合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科 学推进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建设 过程中,各乡镇苏木要发挥属地管理的作用,积极协调、落 实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切实保障项目如期建设完成。对乡 镇苏木辖区内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纳入粮食安全政府考 核指标,坚决贯彻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原则上,各乡镇苏木
要有专人负责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实施,实行项目法人制、工程建设监理制、招标投标制和合 同管理制度,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
的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后,要按国家规定 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乡镇苏木人民政府、嘎查村 村民委员会进行验收,不合格的,必须在规定时限内整改, 合格后,按程序移交给项目实施地所在乡镇苏木人民政府和 嘎查村村民委员会。工程移交后由乡镇苏木人民政府和嘎查
村村民委员会负责日常运行管护。
第十三条 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在保 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
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依照有关
规定和惯例通过合同约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第三章 使用与管护
第十四条 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是公共资源,为整个农 田生产服务,嘎查村集体拥有经营使用权,所有受益群众共
享服务。
第十五条 旗农科、水务等主管部门牵头,各乡镇苏木 人民政府和嘎查村村民委员会配合,对已验收工程及时登记 造册,载明工程内容、工程形式、工程受益范围、产权所有
者、管护形式及责任人等基本信息。
第十六条 各乡镇苏木人民政府和嘎查村村民委员会 要组织受益群众,有效提高农田基础设施的利用率,避免闲
置和资源浪费。
第十七条 旗农科、水务等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农田水 利基础设施管护标准、安全监测、巡查、考核、档案管理等 规章制度,加强对乡镇苏木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护工作进行 检查、考核。林业、交通、电力等部门也要加强农防林,田
间道路和电力设施等的监管。
第十八条 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护责任主体为各乡镇
苏木人民政府和嘎查村村民委员会。管护主体应当在旗农科、 水务、发改、财政、自然资源等项目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确 定管护单位和个人,做好管护、维修工作,并落实好以下管 护、维修措施。根据项目区实际情况,乡镇苏木人民政府和 嘎查村村民委员会根据项目区实际情况可以采取以下管护
措施:
(一)嘎查村村民委员会把辖区内农田水利基础设施作 为标的,通过乡镇苏木政府批准,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对经营 管护权进行竞拍,以最低竞标价确定经营管护主体。经营管 护主体向受益户收取相应费用,用于支付工程维修养护等各
项运行费用。
嘎查村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受益人自愿报名参加竞标,并
由嘎查村村民委员会对报名者进行审核后,确定竞标人。
每一眼井及其配套附属设施为一个管护单位,嘎查村村 民委员会根据竞标人的管护能力确定每个竞标人竞拍的管
护单位数量。
(二)乡镇苏木人民政府或嘎查村村民委员会组织受益 户成立种植合作社,合作社在保证正常经营的同时,负责合 作社在乡镇苏木人民政府和嘎查村村民委员会的指导下,对 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运行、管护和维修费用,实行自我管理、
自收自支。
(三)乡镇苏木人民政府或嘎查村村民委员会组织受益 户成立农田用水协会,负责协会辖区内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
运行、维护和管理。用水协会在乡镇苏木和嘎查村村民委员
会的指导下,对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运行、管护和维修费用,
实行自我管理、自收自支。
( 四)嘎查村村民委员会聘用辖区内有责任心、有威望 的村民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护员。由嘎查村村民委员会向 受益户收取相应费用,用于支付管护员酬劳、运行费用和农
田水利基础设施维护费用,收费标准村民委员会确定。
( 五 )乡镇苏木和嘎查村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行之有效
的管护办法。
无论采取何种措施进行项目管护,均要签订有效的运行 管理合同及管护责任书,明确工程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 护范围以及相应的违约责任等,并报旗农科、水务等主管部 门和乡镇苏木备案。管护主体必须保证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受
益群众的使用权。
第十九条 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护单位和管护人员必 须按照管护标准要求对农田水利基础设施进行检查、养护和 维修,确保设施运行安全和正常使用;对危害农田水利基础 设施安全的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并向嘎查村村民委员会和 乡镇苏木人民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及时报告,同时向公安部
门报案。
第二十条 各级管护组织要建立工程管护档案,内容包 括管护人员基本情况、用水户情况、工程设施布局情况、管
护内容、管护记录和年度考核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旗农田水利工程主管部门要在积极争取
建设项目资金的同时,大力争取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护、维
修项目资金,并按要求落实好资金。从受益户收取费用主要 用于工程的运行、维护、养护以及管护人员酬劳等方面。工 程管护主体要定期公布工程运行维护费用的筹措及使用情
况,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二条 农田水利工程管护责任人要按照相关规 程、规范要求,做好设施设备使用、养护、保管等工作。工 程管护责任人要全面跟踪记录工程运行维护情况,全面落实 “井长制”,一井不落,切实把管护责任落实到位,保障运
行管理工作可追溯、可复查。
第二十三条 旗农科、水务主管部门、基层水利服务机 构要联合工程产权所有人及工程管护责任人,及时登记、动 态维护和更新工程基本信息及各项工程管理情况等资料,依
托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数字化和信息化管理。
第四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农田水利基础设施,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农科、水务、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 和乡镇苏木人民政府、嘎查村村民委员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同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关法
律责任:
(一)恶意损毁、盗窃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
(二)在排灌渠系、田间路、农防林中耕种、放牧的;
( 三)在排灌渠系、田间路、农防林中堆放砂石、泥土、
垃圾的;
(四)设置妨碍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 五)非法侵占排灌渠系、田间路、农防林的;
( 六)因爆破、打井、取土危害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安全
的,破坏梯田埂和田面的;
( 七)乱砍滥伐农防林的,以及采伐后不及时更新的;
(八)由于堆放秸秆、放火烧荒等引发火灾造成农防林、
井房、用电线路等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损毁的;
( 九)非法改变基本农田用途的;
(十)其他形式破坏损毁农田水利基础设施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旗人民政府相关部门、 乡镇苏木人民政府、嘎查村)村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编制农田水利基础设施规划或者未经批
准随意建设的;
(二)挤占、挪用、截留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未经批准随意进行项目建设的、挪用管护资金的;
(三)不配合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不落实农田水利 基础设施管护责任,影响工程建设或造成农田水利基础设施
损毁的;
(四)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
造成后果的;
(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