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全市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4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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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教校安函〔2022〕173号

  

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全市学校食品

安全管理工作的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教体局、开发区教育局,市直各校:

现将《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办法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8月15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学校食品

安全管理工作的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切实解决学校(幼儿园)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避免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幼儿和青少年学生身体健康,确保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工作目标

规范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增强学校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强化从业人员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实现全市学校食品安全过程有效控制和管理,坚决防止出现群体性食品安全事故,维护师生的食品安全和身体健康,营造良好的校园环境,促进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水平提高。

二、责任落实

(一)严格落实教育部门主管职责。各级教育部门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三管三必须”的要求,与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行使职权,承担主管责任,形成相互协作的联动机制。教育行政部门要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把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列入年终实绩考核内容,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严格落实学校主体责任。校(幼儿园)要切实提高守法意识和诚信意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加强全员、全过程的食品安全管理,提高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要保证必要的食品安全资金投入,不断改善食品安全保障条件,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因食品安全问题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必须依法依规承担法律责任。

三、管理要求

(一)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安全组织机构。校长是学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学校要安排责任心强、工作细致的专门人员,担任食品安全管理员,具体负责饮食日常管理工作。要进一步明确食堂和食品经营商店管理员的具体责任,强化食品安全意识。管理员每天早、中、晚共3次检查食品留样及食品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做好书面记录。必须健全食物中毒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严格执行食品安全事故信息通报、报告制度。

(二)食堂和食品经营商店要合法经营。凡学校食堂、食品经营类商店必须取得市场或行政审批部门发放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加工、供应食品。学校食堂、食品经营类商店的相关证件和管理制度要上墙,要积极配合、主动接受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要建立健全学校食堂和商店卫生档案,内容包括从业人员个人健康证明、食品原料和有关用品索证资料、食品添加剂和调味品采购和使用记录、培训记录、餐饮具消毒记录、设施设备维护保养记录、每周自查记录、食品留样记录、检验报告、食品原材料采购合同等。学校要严格把关商店售卖食品,不得售卖高盐、高糖及高脂的食品和酒精饮料,不得对含糖饮料、调味面制品等零食进行广告宣传,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一律禁止售卖,没有登记的食品一律不得在校内经营。

(三)从事食品经营从业人员要持证上岗。学校食品管理、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一次身体健康检查和卫生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未取得有效健康证和培训合格证之前不得上岗;从业人员操作时必须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工作帽(专间操作人员必须戴口罩和一次性手套),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和口红,佩戴饰物等。工作人员出现传染病症和其它有碍于食品安全的症状时,必须立即离开岗位。

(四)食堂和食品经营商店严把进货关。禁止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采购食品应向供货方索取食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书等复印件。采购肉类食品必须索取卫生检验检疫合格证明。采购定型包装食品,商标上应有品名、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存期(保质期)认证标志等内容。有条件的旗县可以探索实施学校食堂、食品经营类商店大宗商品统一采购、集中配送制度。要建立蔬菜农药的检测及其他食品的相关检测制度,配备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设备,严把食品原料入口关。

(五)食堂和食品经营商店建立贮存制。食品入库前必须严格验收,设专人验收登记、设立台账。登记内容应包括品名、供货单位、数量、进货日期、保质期、感官性状和标签检查情况。食品出库时必须查验其感官性状和保质期。日常查验应重点检查食品是否变质、包装是否损坏及是否超过保质期等情况,发现存在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及时进行处理,定期检查、保证贮藏室和储藏柜卫生清洁。要做到采购、验收、出入库手续完备,账目严格,凭证和档案记载准确、及时。食品储存专库专用,主食、副食及调味品要分开储藏,食品贮存必须分类、分架、隔墙10厘米、离地10厘米存放。冷藏食品存放做到生食品、半成品和熟食品必须分柜分类存放,并贴有标志。食品贮存场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不得与杀虫剂、洗涤剂、防腐剂、杂品等物品混放,有专人专柜上锁管理。

(六)食品加工供应要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学校要遵守《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2021标准,肉类、水产品类与蔬菜类食品原料的清洗必须分别在专用清洗池内进行。加工食品必须做到熟透,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学校食堂不得制售冷荤凉菜和海鲜产品。禁止加工制作四季豆、野生蘑菇、鲜黄花菜、发青发芽土豆等高风险及易引起食物中毒的食品,禁止采购、使用散装食用油、散装食盐。食品在烹饪后至出售前存放时间一般不超过2个小时,不得暴露存放,若超过2个小时存放的,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8℃的条件下存放,贮存过24小时不得再次加热。供餐冷藏食品应在0-8范围内,冷冻食品应在-12℃以下,如有特殊要求按照商品标签执行,冷库内室温应在-20℃以下。生产日期、保质期、合格证等信息附在外包装的食品原料,要在打开包装后,在内包装或贮存容器上打上标签(标明品名、生产日期、保质期)。

(七)学校食堂执行食品留样管理制度。食堂每餐供应的各种菜肴(包括含馅的面制品)必须留样。留样冰柜贮存在清洁区域,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并做好留样登记,做到专人登记、专人留样,在专用冰箱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25克,留样冰箱要双人双锁,明确标明负责人。留样冰箱内部设置温度计,确保冷藏柜温度在0-8

(八)严格规范食堂备餐间食品安全管理。操作人员进入备餐区前应着洁净的工作衣帽,并将手洗净、消毒,工作时戴口罩。供餐前,将操作台面进行清洁、消毒,勺子、饭板等工具应清洗消毒后使用;空气用紫外线灯消毒30分钟以上(应在无人工作时开启)。壁挂式灭蝇灯须安装在苍蝇高度是在距离地面1.8米-2米之间,距离天花板0.6-1.2米位置,不应在食品贮存容器上方安装,不能从室外看到安装的位置,避免紧贴照明光源。

(九)食堂和经营食品商店坚持每天保洁。清洗餐具、加工用具必须在专用水池内进行。餐饮具要“一刮、二洗、三冲、四消毒、五保洁”,不得使用未经消毒的餐饮具。经常开展设施设备的消毒清洁工作,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加工工具、容器、刀具、炊事器械、冷藏设备、消毒和保洁设备、商店货架、柜台,必须标志明显,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保持清洁,物见本色,刀具必须上锁并标明管理负责人。按时、按要求对更衣室、备餐区(间)进行消毒。定期开展灭“四害”工作,随时保持食堂、商店环境干净、整洁、卫生。

(十)学校食堂要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学校食堂要设立专柜,统一存放食品添加剂,同时建立食品添加剂等原料采购的索证索票制度,按规定落实记录、查验制度。严格食品添加剂使用,根据“非必须不使用”的原则,使用品种和用量必须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并详细记录每一次使用情况,防止超范围和过量使用行为,严禁使用配料表含有日落黄、柠檬黄、胭脂红等人工色素食品调味料来加工面点、糕点肉类食品,严禁使用含铝泡打粉。

(十一)推行学校食品安全色标化管理。原材料贮存色标管理。动物性食品区域为红色,水产品区域为蓝色,植物性食品区域为绿色,半成品区域为黄色,调味品区域为褐色,成品区域为白色,同时区域要有文字标注。食品摆放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进行,有进、出的标记箭头标志,所有食物要有固定位置、标注食物名称、进货时间、保质期限。所有散装粮食类需要有固定位置,固定的密封容器,容器外粘贴标识。工具色标管理。动物性食品原料加工用具为红色,水产品原料加工用具为蓝色,植物性食品原料加工用具为绿色,熟食(成品)用具为白色,半成品用具为黄色。清洁用品色标管理。毛巾、抹布、拖把用浅色需要固定悬挂位置,有清晰字体标志。经常移动的设施(如垃圾桶、泔水桶、拖把、扫帚等)标线为黑色。地面标线宽4CM;墙壁、操作台、货架标线宽1CM。

(十二)健全完善食堂基础设施设备建设。食堂更衣室必须安装洗手消毒设备,主食库、副食库等存放场所和粗加工、切配、烹饪、面点制作、清洗消毒等操作场所功能间的设置,要符合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顺序和流程。食堂视频监控要达到无死角、全覆盖,满足视频存储要求,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工程。库房要安装防盗栏,要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防潮、防鼠、防蛀、防霉、污水排放、废弃物存放等设施设备。

(十三)做好食堂消防安全等防护工作。所有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规范使用炉灶,按照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并定期检查、保养所有机械设备,使其处于良好运行状态。每日检查管、电、气线路,如有异常立即维修或更换,接换设备须请专业人员操作。定期清洗排烟道,保持排油烟罩的清洁,做到无油垢。不得擅自安装简易货运和传菜电梯。确保消防栓、灭火器、应急照明灯、疏散标识等的正常使用和消防疏散通道的畅通。遇到厨房火灾时按照消防应急预案处置。

(十四)按要求规范学校师生饮用水管理。严把学生饮用水供应环节质量关,自备井要做到双人双锁,安装视频监控。使用过滤饮水机的学校要按照要求,定期更换滤芯,并做好更换记录,记录里要标记更换滤芯专属编码和更换时间以及更换人员,使用桶装水的学校应统一招标,确保从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的单位进货。定期对饮水设施设备、桶装水饮水机、自备水和二次供水设备进行清洗消毒,清洗消毒要有记录。每年春、秋开学之前各进行一次饮用水水质监测,发现水质不合格,学校立即停用,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十五)学校要加强校内饮食安全管理。食堂管理的各类制度要上墙,对每天的原料进出量、每周的菜谱及质量查验负责人要进行公示。学生一律不得将自制的饭菜、外卖、快餐等其他饮食品带入校园。学校要实行校级值周领导陪餐制度,定期组织师生及家长进行食堂饭菜、服务质量满意度测评,强化监督职能。要实行定岗定责,建立奖惩机制,发挥工作主动性,提高服务质量;对不履行工作职责或职责履行不到位,导致责任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六)严格规范管理涉校食品从业人员。学校食堂及经营食品类商店等从业人员要严格按照教职员工在校工作要求管理,登记姓名、身份证号、性别、民族、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统计汇总成台账,向所在地公安部门提供信息查询,如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前科的以及患有精神疾病、存在心理问题的一律不得聘用。要加强相关从业人员之间的矛盾排查化解,维护学校安全稳定。

(十七)食品管理和从业人员按计划培训。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营养配餐、职业道德和法治教育的知识培训,按时组织相关人员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统一培训,严格执行从业人员每年不少于40小时的培训制度。学校经常开展预防食物中毒的相关知识教育,让学生了解和掌握饮食安全方面的注意事项及预防措施。

(十八)尊重少数民族师生的饮食习惯。要尊重回族等少数民族饮食习惯,按需设立相应的单独食堂或专卖窗口,专人负责,专用灶具和炊具,严禁与其它食品灶具、炊具混用。

(十九)妥善处置食品安全引发突发事件。学校发生疑似食物中毒与食品安全有关的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学校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相关部门应当按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启动应急预案,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事件处理结束后,要将事件的详细情况、处理结果和工作改进意见,以书面形式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及相关部门应当积极主动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突发事件,关注涉及学校食品安全的舆情,准确、及时、客观地回应社会关切。

四、保障措施

(一)严格督查指导。各地各校要针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及时做好综合协调、组织指导、督查督办等工作,及时掌握工作进度,妥善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防止出现思想不重视、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具体、监管不到位等问题,确保本《办法》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强化责任追究。各地各校要认真执行《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内蒙古自治区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试行)》文件,因对本《办法》落实不到位,导致发生学校饮食安全事故的,一律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因主管部门未按要求履行主管责任、导致发生学校饮食安全事故的,一律追究主管部门及相关人员责任。因学校未落实主体责任,危害师生健康或构成犯罪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宣传教育。各地各校要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普及工作,增强师生食品安全知识和自我防护能力。积极联系新闻媒体客观公正报道,加大宣传和监督力度。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执行;同时《通辽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学校饮食安全管理工作的办法》(通教发〔2016〕62号)文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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