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4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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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法律法规等,结合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范围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

第三条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实施。

第四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六条  本规划所称经营场所是指具有国家职权机关出具的权属证明的建筑物。

第七条  为了合理满足消费需求、防止无序过度竞争、落实控烟履约要求,确保合理配置市场资源,综合考虑本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能力等因素,以城网地区街路、居民小区、商业区,农网地区乡镇、行政村(自然村)为区域单元,组合运用数量、间距和其他符合当地实际的模式,对烟草制品零售点进行合理布局规划,具体规划情况详见《科尔沁左翼后旗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表》。未纳入《科尔沁左翼后旗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表》的区域内暂不新设烟草制品零售点。

第八条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烟草专卖局根据人口波动、城乡规划建设等影响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因素的变化情况,对各区域单元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进行动态调整、补充,及时将新建居民小区、新设街路等不在《科尔沁左翼后旗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表》内的区域纳入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范围,并于每年一月份通过办证大厅、政务服务窗口、网上平台对外公示。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所在区域单元内零售点规划数量限制:

1.零售点数量为零的行政村或者自然村,可设置1个零售点;

    2.职工人数在500人以上且零售点数量为零的新建工矿企业,可设置1个零售点;

3.拘留所、看守所、戒毒所、监狱等封闭式管理区域按照单位设置零售点,每个单位可设置1个零售点;

4.高速公路服务区,每个服务区可设置1个零售点;

5.飞机场、火车站、汽车站,每个可设置1个零售点;

6.经营面积在2000平米以上的商场、超市,可设置1个零售点。

第十条  对下列情形零售点间距给予适当放宽,涉及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除外。

1.有独立经营能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持有效证件的伤残军人、军烈属和非精神类、非智力类的残疾人,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法律法规禁止性条款之外,符合所属区域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的前提下,对于有间距规定的区域单元内与最近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35米,仅限一证,且必须本人驻店经营。

2.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在符合所属区域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的前提下,在有间距规定的区域单元内与最近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35米。

3.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1)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2)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3)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的;

(4)利用自动售货机(柜)、博彩机、游戏机等或者其他无人售卖或者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5)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6)位于党政机关、医疗机构内部的场所;

(7)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仍在有效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8)实地核查时无法辨识经营场所与住所相独立的;

(9)申请人经营场所位于城乡居民小区内的房屋规划用途属于附属设施的,包括但不限于车库、仓房、阳台等;(房屋用途以房屋产权证的规划用途中标注为准)

(10)商业用楼除平层沿街开放式门店的其他场所;(房屋用途以房屋产权证的规划用途中标注为准)

(11)违章建筑或者规划内待拆迁的建筑物所在地;

(12)经营烟花爆竹、医药用品、建筑装潢、美容美发、修理清洗、五金日杂、海鲜产品、熟食快餐等;生产、销售、存储、运输农药、化学制剂等有毒有害以及易污染、有异味容易导致烟草制品变味、变质的场所;

(13)主营业务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办公用品、文化体育、复印照相、花鸟鱼虫、宗教祭祀、通信音像、服装首饰、针纺织品、工艺美术、劳保用品、钟表眼镜、广告设计、租赁中介、物流快递、无人超市、运动场馆、洗浴中心等场所,或游戏厅、台球厅、彩票站、棋牌室、麻将馆等;

(14)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情形。

第十二条  本规划中的间距是指两个经营场所间的距离,测量遵循下列规则:

1.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依法可步行最短距离进行测量;

2.将经营场所之间最近的两个出入口中心点分别作为起止测量点;

第十三条  幼儿园内部及周围50米、中小学内部及周围100米内的区域不得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1.本规划中的中小学、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获得办学许可证的单位幼儿看护、托管等场所不符合上述情形,不列入此范围;

2.中小学、幼儿园周围测量标准是以出入口(供师生日常进出使用的通道,包括主校门、侧门)的中心点为起止测量点,不能以直线距离测量的,应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最近通行路线进行测量,多个出入口的以最近的距离为准。

第十四条  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调整的影响。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其他规定调整的影响。

第十五条  本规划中涉及的“以上”“以内”均包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2022年7月2日开始实施,2021年4月16日发布的《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规划由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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