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敖汉旗国有林场林间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44:07
收藏
详情

敖汉旗国有林场林间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林场的林间地管理,提高国有林场林间地经营水平,促进国有林场高质量发展,依据《国有林场管理办法》(林场规〔2021〕6号)、《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敖汉旗各国有林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林间地,是指由国有林场使用的林间地,以及其它依法用于国有林场林业生产的土地。

 

      国有林场林间地使用权,经旗林草局许可,可以向社会发包,由社会资本经营。未经许可不得违规发包。

 

第五条    国有林场发包林间地前,提前一个月上报发包林间地清单,旗林草局接到清单十天内进行备份、核准、许可。

 

    各国有林场可根据实际情况,经旗林草局同意后,采取不同的承包经营形式。

 

   国有林场对外发包林间地,应采取公开竞价的形式发包。

 

   对外发包林间地,必须进行公示。国有林场应召开党总支委员会集体决策,确定对外发包林间地,决定公示内容。

 

   国有林场对外发包林间地,承包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条   林间地发包要坚持有利于国有林场发展的原则。

 

十一   国有林场林间地对外发包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有林场及承包方二者利益关系。

 

第十二条    国有林场林间地发包要坚持有偿使用的原则,林间地承包方需按照公开竞价程序参与竞价,获得林间地使用资格后,缴纳林间地承包费,可获得使用权。国有林场依法保护承包期内的林间地承包关系。

 

第十   国有林场林间地承包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好林间地林木资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第十   按照“收支两条线”制度规定,国有林场林间地承包费必须上缴旗财政,得侵占、私分、截留、占用、挪用、隐匿、坐支。

 

第十   无人竞拍的林间地实行市场化运作。由国有林场参照当年当地土地承包价格,协商发包经营。

 

第十   对承包方拒不或不按时缴纳林间地承包费的,发包方有权收回发包林间地。

 

第十   坚持依法、平等、自愿的原则,国有林场依法同承包方签订林间地承包经营合同。

 

第十八条   林间地承包经营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下列主要条款:

(一)订立合同双方的名称或姓名、法定证件及其编号。

(二)发包林间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等。

(三)承包形式。

(四)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五)缴费形式、时间、地点。

(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七)违约责任。

(八)双方约定的其它条款。

(九)签约人签字、注明签约时间。

 

第十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职务职权,干涉林间地发包、承包合同签订。林间地承包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

 

二十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不能履行的,可以通过双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一条   合同双方的一方不按合同履行义务,另一方有权提出终止或变更合同,可以收取违约方相应数额的违约金。

 

第二十   合同双方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第二十   承包方不得对林间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二次流转。

 

第二十   发包方要建立约束机制,完善林间地承包管理,鼓励承包方增加对林间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林间地生产能力。

 

第二十   在林间地承包经营过程中,发包方要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避免“以包代管”现象发生,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   本办法由旗林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

 

温馨提示:
1.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2. 大牛工程师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3.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4.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投资项目经济评价系统 大牛约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