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农牧局关于印发包头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4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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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农发〔2022〕8

 

 

包头市农牧局

关于发包头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农牧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现将《包头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包头市农牧局

2022120

 

包头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实现项目预期目标,依据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内蒙古自治区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为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类型

第三条 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

四条 农田建设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

第五条 农田建设应坚持绿色发展理念,遵循数量、质量、生态相统一的要求和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建设集中连片、节水高效、旱涝保收、稳产高产、宜机耕作、生态友好的高标准农田。

第六条 农田建设的主要内容包括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田间道路、农田输配电、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损毁工程修复及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工程内容。统筹考虑田、土、水、路、林、电、技、管八个方面因素,突出重点,因地制宜确定投入比例。

第七条 农田建设项目优先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集中力量建设实施。扶持对象包括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第八条 农田建设项目管理遵循以下原则:明确职责,分级管理;因地制宜,统筹规划;集中连片,规模建设;突出重点,注重效益;综合考评,奖优罚劣

第九条 农田建设项目实行政府主导、多元投入的投资机制。政府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匹配的原则,以直接投资为主,也可采用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投资方式,引导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筹资投劳,参与农田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十条 市农牧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市农田建设工作,制定全市农田建设规划,建立项目储备库,组织完成自治区下达的农田建设任务;建立市级农田建设专家库,承担自治区委托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竣工验收等职责,编制上报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监督本地区农田建设项目实施进度、质量和统计汇总等工作。

第十一条 旗县区农牧部门负责本地区农田建设工作,制订辖区农田建设规划,建立项目储备库,申报项目,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方案,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和初步验收,落实监管责任,对竣工项目运行管护进行监管。履行资金使用审核和监督主体责任,负责农田建设资料归档。

第十二条 农田建设项目要强化建后运行管护,明确管护主体责任,积极探索适应形式需要、促进效益发挥的运行管护体制机制,确保长期发挥效益。
    第十三条 农田建设项目遵循规划编制、前期准备、申报审批、计划管理、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监督评价等管理程序。

 

第二章    规划编制与项目库建设

 

第十四条 农田建设项目坚持规划先行,建立自上而下、衔接协调、责权清晰、科学高效的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体系。规划应遵循突重点、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分期建设的原则,明确农田建设区域布局,优先规划划入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的耕地、粮食生产功能区的耕地、重要农产品保护区的耕地、农作物种子田、现代农业产业园区等。

第十五条农牧局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农田建设规划要求,组织编制全市农田建设规划,明确建设目标和区域布局,确定重点项目,将建设任务分解落实到旗县区。市级农田建设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并上报自治区农牧厅备案。

第十六条 旗县区农牧部门根据市农牧局下达的农田建设规划任务,组织编制本级农田建设规划,与当地乡村振兴、水资源利用、国土空间等规划衔接旗县区农田建设规划重点将建设任务落实到乡镇、村社(组)和田间地块,明确时序安排和主要工程措施,形成规划项目布局图,规范录入项目储备库,为项目和投资及时落地提前做好准备、打好基础。旗县区农田建设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并报市农牧局备案。

第十七条 旗县区农田建设规划要按流域、灌区或连片区域规划项目,根据区域水土资源条件,尽可能选择相对集中连片,治理后能有效改善生产条件或生态环境,产业规划好落实、对农田建设项目需求迫切和群众积极性高的地方。优先在水源有保证,具备灌排条件的区域,实施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在水利条件不具备的区域,可以规划旱作高标准农田。

禁止在地面坡度大于15度区域、严重沙化区域、土壤污染严重区域、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区域规划建设高标准农田项目。

第十八条 农田建设规划任务要形成项目储备库。纳入储备库的项目应有项目申报书(或项目建议书),项目申报书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概况、建设必要性、可行性、建设目标、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方案、投资估算、效益分析及项目规划图等。由项目申报单位组织编报,并对真实性负责旗县区农牧部门审核和实地考察合格,方可入库作为储备项目。入库项目实行逐级上报制,市农牧局汇总各旗县区入库项目形成市级农田建设项目库。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按照先集中后分散原则和申报顺序确定项目实施时序。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十九条 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常态化申报。由旗县区农牧部门组织申报年度农田建设需求,市农牧局审核汇总上报自治区农牧厅。市农牧局根据自治区农牧厅确定的年度农田建设扶持政策、扶持重点、任务及投资,结合各旗县区资源情况、任务需求、考核结果,下达年度农田建设任务。旗县区农牧部门根据下达的年度任务指标,根据项目申报指南,从项目库中择优选定拟立项扶持项目,确定当年度项目区。
    第二十条 农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由旗县区农牧部门牵头组织编制。由具有农林、水利等行业工程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的机构编制。设计人员必须深入项目区调查农田基础设施和耕地质量现状,走访群众了解实际需求,开展实地勘测、规划和设计,按照现行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及国家、自治区、包头市相关规定和行业标准,因地制宜、科学合理确定建设内容

第二十一条 初步设计方案包括初步设计报告、设计图、概算书等材料,必须包含以下内容:综合说明、项目区概况、项目建设条件分析、新增耕地来源分析、水土资源平衡分析、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工程总体布置、工程设计、工程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与后期管护、投资概算、综合效益评价;项目区位置示意图、项目现状图、规划图、工程结构图、土方计算纵横断面图及土方调配图,项目概算书及筹资方案,组织实施和运行管理计划;项目区集体经济组织、新型经营主体和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自愿建设证明材料;其他行业主管部门需要的项目建设有关资料。

旗县区农牧部门依据年度建设任务、工作实际等情况,在规定的时限内组织完成勘测设计,将项目初步设计方案报送向市农牧局审批立项。

    第二十二条农牧局负责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初步设计方案评审工作。项目初步设计评审以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农田建设政策为依据,评审内容主要对设计依据是否充分、设计方案是否科学、设计标准是否合理、概算编制是否合规、效益分析是否准确、组织实施与管护方案是否可行、设计文件是否完整,以及附件材料是否齐全、规范、真实等进行审查评估,为项目立项提供决策依据。旗县区农牧部门要在规定时限内按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并提交正式设计方案。

第二十三条 按照谁评审、谁建库的原则,建立市级农田建设专家库专家从事专业应涵盖农田建设、农业生产、农业经济、耕地保护、农田水利、道路电气、工程勘察、规划设计、林草规划、工程经济、财务管理、项目管理等入库专家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的和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廉洁自律;掌握农田建设管理有关审查技术和行业要求,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和必需的理论专业知识;从事农田建设等相关技术推广和管理工作,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从事农田建设管理5年以上,并熟悉相关行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规范标准,具有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

第二十四条 项目评审实行定性与定量结合、内业与外业结合、项目与资金结合、单位与农户结合的方法开展工作。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项目评审要公平、公正。评审可行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要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 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市农牧局批复项目初步设计,并报自治区农牧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 旗县区农牧部门依据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方案编报农田建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并在规定时限内提交至市农牧局。年度实施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编制说明:包括项目建设范围、区域布局与建设重点、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构成、建设任务与项目安排、主要措施及投资构成、项目效目标、运行管护、项目评审情况等。
    (二)项目实施计划表按照农业农村部统一制发的格式要求编制项目实施计划表。

农牧对旗县区年度项目实施计划进行审查复核汇总形成市级年度实施计划上报自治区农牧厅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农田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实施,按期完工,并达到项目建设标准和设计目标。建设期按照批复要求,一般为 12 年。
    第二十七条 各级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农田建设项目的组织领导,建立有效协调工作机制,形成共同推进农田建设的工作合力。旗县区要成立农田建设领导小组,由党委或政府领导担任组长,农牧、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水利、林草、交通、电力等相关部门以及项目所在乡镇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第二十八条 农田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项目法人、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工程监理、资金管理和项目公示等规定执行。积极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项目公示制。

第二十九条 农田建设项目推行项目法人制,原则上项目法人单位为旗县区人民政府明确的农田建设管理机构或乡镇人民政府、旗县区部门所属事业单位。

第三十条 组织开展农田建设应坚持农民自愿、民主方式,调动农民参与项目规划、建设和管护的积极性。鼓励在项目建设中开展耕地小块并大块的宜机化整理。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经营主体积极参与农田建设项目工程建设和管护以投资、投劳等方式增加投资规模,提高建设标准

第三十一条 承担项目建设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审计及专业化管理等单位或机构应具有相应资质。并有类似工程实施经历,以及实施项目所需的技术力量和设备。
    第三十二条 旗县区农牧部门要加强对参建单位派驻现场的组织机构、专职人员的监督与管理。

监理单位必须守职尽责,依据相关行业规范及合同规定开展工作。项目工程开工前,项目建设单位应与招标选定的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明确工程监理的地点、范围、内容、双方权利与义务、监理费的支付、违约责任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监理工作主要内容包括:设立监理机构、配置监理人员、监理工作制度;编制监理规划和专业监理实施细则;对项目工程实施全过程采取现场记录、发布文件、旁站监理、巡视检查、平行监测的方式,对工程实施阶段进行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安全管理、信息管理及现场协调;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评定和验收工作,督促施工单位完成质保期工程质量缺陷修复工作。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投标文件承诺的具有相应资格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组建驻场项目经理部,进驻施工现场。按照行业规程、规范和标准组织施工,完善工程质量自检体系,建立原材料试验化验、工程质量评定和隐蔽工程验收制度,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制度,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安全和进度。

第三十三条 市农牧局将不定期组织相关专家或第三方检测机构等对工程进度和建设质量(包括原材料、中间产品和成品)进行检查,参建单位应主动接受相关专家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对项目实施质量和安全检测。

第三十四条 农田建设项目实施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执行,不得擅自变更和终止。施工过程中发现初步设计与实际不符,确需进行变更的项目,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不涉及项目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和项目支出预算调整的,项目建设、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四方研究解决;涉及项目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和项目支出预算调整的,由项目建设、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四方研究形成解决方案后,由旗县区农牧部门向市农牧局提出变更申请,由市农牧局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批复手续,并报自治区农牧厅备案。

变更项目应确保批复的建设任务不减少,建设标准不降低,建设期限不变化。项目设计方案评审、工程招投标及工程决算审计等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地方自愿增加投入用于增加建设内容或提高建设标准的,不纳入方案调整管理。

第三十五条 发生项目终止情形的,由旗县区农牧部门书面报告终止事由及原因农牧核实原因并向自治区农牧厅申请,由自治区农牧厅审核批复,审核同意的项目,报农业农村部备案,由市农牧局下达终止通知。项目终止应在项目批复立项次年6月底之前完成。

终止项目已发生的有关费用支出,由项目实施主体自行负担。终止项目的投资继续用于农田建设项目。

第三十六条 农田建设项目执行定期调度和统计调查制度,旗县区农牧部门要按照调度范围,报送内容、方式和时限的要求,及时汇总上报建设进度,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完成情况如实完成月报、季报。第一、四季度实行月报制度,第二、三季度实行季报制度,在报送当月3日前报送上月末或上季度末农田项目进度情况。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

 

第五章 竣工验收

 

第三十七条 农田建设项目完工后,由旗县区农牧局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内项目初步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向市农牧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农牧局负责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竣工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验收结果报自治区农牧厅备案。旗县区农牧局负责组织完成和督促参建单位对项目各级验收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三十八条 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批复初步设计文件中的各项建设内容。有调整变更的,完成批复变更文件中的各项建设内容
    (二)项目各项工程及配套设施运行正常,功能性试验结果满足设计要求,各项措施相互配套; 

(三)各单项工程已通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验收合格;
    (四)项目竣工决算,经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五)项目前期工作、招投标、合同、监理、施工管理、工程检验试验资料、工程质量评定资料等技术资料及相应的竣工图纸资料齐全、完整,项目有关档案资料的分类立卷归档工作;
    (六)完成项目初步验收

第三十九条 旗县区农牧局向市农牧局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依照竣工验收条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分类总结,并附初验收意见、竣工决算审计报告、竣工图纸等资料。

第四十条 竣工验收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档案、核实现场、测试运行、满意度调查等方式,将资金与项目核查相结合,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科技手段,提高验收工作质量和效率,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全面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
    第四十一条 对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由市农牧局统一核发由农业农村部统一格式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书验收结果报自治区农牧厅备案,内容包括:验收报告、问题整改报告、决算审计报告和项目竣工图。
    第四十二条 农田建设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旗县区农牧局要在项目区设立统一规范的公示标牌和标志,公示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年度、建设区域、投资规模以及管护主体等信息,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四十三条 项目竣工后,旗县区农牧局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档案进行收集、整理、组卷、存档,做到资料齐全、归类清晰、装订规范、专人负责、专柜储存。并按要求在全国农田建设信息化管理平台填报项目竣工验收和上图入库等信息。

第四十四条 旗县区农牧局协同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加强农田建设新增耕地核定工作。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指标调剂收益优先用于农田建设再投入和债券偿还等。

 

第六章 运行管护
 

第四十五条 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旗县区农牧局应及时向村委会等集体经济组织办理移交手续,明确管护主体,制定管护措施,落实工程管护人员和管护责任,签订管护协议,确保工程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行。

第四十六条 旗县区农牧局应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与项目区所在乡镇政府完成建设项目资产台账移交和项目管护责任落实合同签订工作。乡镇政府将建设项目资产移交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管理服务组织或各类新型经营主体。村委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将管护责任落实到管护单位或个人。

第四十七条 各旗县区应根据实际需求,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农田建设项目运行维护管护,制定运行管护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四十八条 各旗县区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积极探索和推广能够确保项目投资效益长期发挥的运行管护体制机制。

第四十九条 各旗县区要强化高标准农田用途管控,实行最严格的保护措施,确保高标准农田主要用于粮食生产。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各级农牧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公开农田建设项目建设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一条 各级农牧部门应当制定、实施农田建设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切实防范农田建设管理风险。
    第五十二条 各级农牧部门应当加强对农田建设项目的监督评价。按照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和农业农村部高标准农田评价激励考评工作要求,采取直接组织或委托第三方的方式,对农田建设项目开展督查检查和绩效考评。强化监督评价结果运用,对任务完成好的予以政策激励,对未完成任务的进行约谈通报。
    第五十三条 农田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各级农牧部门应当及时终止(或中止)项目,协助有关部门追回项目财政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十四条 各级农牧部门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五十五条 各级农牧部门应当及时在信息平台上填报农田建设项目的任务下达、实施方案审批、实施管理、竣工验收等工作信息。

第五十六条 各级农牧部门应当加强对农田建设项目申报主体和参与农田建设项目设计、评审、施工、监理、验收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诚信不良行为的监督。

自治区农牧厅实行农田建设参建单位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管理制度,定期公布农田建设项目有关代理、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物资设备采购及第三方服务等参建单位不良行为并列入黑名单,列入内蒙古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范围的单位和个人,禁止参与内蒙古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相关活动。


                     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为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程序性规定,涉及资金管理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相关事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采用的相关文件与规范,以最新发布的为准。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包头市农牧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包头市农牧局办公室                      20221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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