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农水综改组办发〔2022〕1号
关于印发《察右前旗农业灌溉机电井智能化计量设施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旗直各有关部门:
现将《察右前旗农业灌溉机电井智能化计量设施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察右前旗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1月10日
察右前旗农业灌溉机电井
智能化计量设施使用管理办法
为了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大力推广节水型社会建设、全面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合理开发和保护地下水资源,促进水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加强农业灌溉机电井智能化计量设施使用管理,促进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实现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税征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本行政区域内使用农业灌溉机电井的农民用水户协会、村集体、农户、企事业单位、国(或私)有小农场等用水户(以下简称用水户),对农业灌溉机电井智能化计量设施(以下简称计量设施)的使用与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旗水利局负责计量设施的协调指导,涉及相关各部门应密切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综合保障和技术推广中心和行政综合执法局负责计量设施的日常监管,村民委员会负责辖区内计量设施的日常管护。
第三条 各用水户的机电井必须按规定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计量设施。遇旧井更新、改造,在工程竣工时,应同时完成计量设施的安装工作。
第四条 计量设施安装完成后,由旗水利局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水利厅关于规范高标准农田灌溉机电井计
量设施建设的通知》(内农牧建发[2019]172号)《内蒙古自治区灌区智能化计量设备数据传输约定》进行验收,计量数据上传是验收的必备条件,确保在线监测数据传送到市县级信息管理平台和水利厅服务器接收。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要向用水户办理移交手续,用水户负责对计量设施进行日常管护。
第五条 乡镇综合保障和技术推广中心、村民委员会要建立健全计量设施管理档案,加强对计量设施运行的监督检查,做好对计量设施的管理、维护等指导工作。
第六条 乡镇综合保障和技术推广中心、村民委员会依据用水户的水权,在每年农田开灌前由村民委员会向用水户灌溉IC卡充值、预售水量,各用水户凭卡取水,计划用水,规范用水秩序。
第七条 用水户安装的计量设施,由水利部门和乡镇综合保障和技术推广中心联合组织进行周期性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用水户必须自觉接受检查,如实提供相关数据资料。检验内容包括:安装的计量设施是否擅自变更、铅封是否完好、计量设施有无损坏、运转是否正常等。
第八条 各用水户安装的计量设施要确定专人管护(管井员),定期检查输水管道和计量设施的运行情况,杜绝“滴、漏”和“死表”现象,确保计量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 水利部门要制定巡回检查制度,加强对计量设施技术服务,若计量设施在非设备质量保修期出现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时,用水户要及时向村民委员会逐级报告,统一送专业服务机构维修,维修成本由用水户自行承担。
第十条 因管理不善造成计量设施丢失、毁坏的,必须及时重新安装或维修,费用由用水户自行承担,在维修期间各用水户不得无计量取水,供电部门会同水利部门采取先断电、后维修、再取水措施。
第十一条 用水户应妥善保管好灌溉IC卡,丢失或损坏应及时向水利部门申请补办,补办费用由用水户承担。
第十二条 冬季机电井停用期间,用水户应及时排除计量设施内冰雪积水,对计量设施进行防冻处理。
第十三条 用水户发生擅自停止使用计量设施取水的;跨越水表设旁通管或者以其他方式窃水的;擅自改动、损毁、拆除计量设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文件规定的违法违规取水行为处罚条例,由乡镇综合执法局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承担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旗乡村工作人员在计量设施的安装、管理和执法检查中要忠于职守、秉公执法,若发现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责任人要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旗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