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科民发〔2021〕39号
关于印发科尔沁区嘎查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苏木镇、国有农牧场,街道办事处:
《科尔沁区嘎查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管理办法》已经科尔沁区民政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后附:科尔沁区嘎查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选任审定表
通辽市科尔沁区民政局
2021年12月27日
科尔沁区嘎查村(社区)
社会救助协理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夯实基层社会救助工作基础,加强社会救助服务能力建设,创新基层社会救助工作机制,构筑基层社会救助工作平台,完善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体系,及时、准确地传递民政信息,进一步保障民政对象合法权益,推进我区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健全完善嘎查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制度的通知》(内民政发〔2021〕98号)及通辽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健全完善嘎查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制度的通知》(通民发〔2021〕2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嘎查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是以自愿为原则、义务性为主服务城乡基层民政工作岗位。嘎查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应热心民政事业,遵守行业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信守服务承诺,努力完成工作任务。
第三条 嘎查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实行“区聘、镇管、村用”的管理原则。区民政局负责嘎查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的评聘审批、教育培训工作;苏木镇(街道)负责落实选任考核、教育培训、业务指导和开展日常管理等具体工作;嘎查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在村(居)两委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嘎查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岗位职责:
(一)大力宣传党的惠民政策,推动党的各项民政惠民政策精准落实,让广大群众真切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温暖。
(二)开展社会救助政策法规宣传和嘎查村、社区居民各项救助政策咨询。
(三)协助做好低保等社会救助对象家庭成员增减等变化和收入、财产变动的精准核实,协助社会救助对象中困难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定期报告,及时向苏木镇(街道)反馈信息。
(四)协助困难群众向苏木镇(街道)提出各类救助申请,主动摸排发现需要帮扶的困难群众,协助做好入户核查、民主评议及救助对象的日常服务,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定期开展入户走访。
(五)协助做好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监督工作、委托照料护理服务协议签订和集中供养需求申报等工作。
(六)协助做好低收入人口摸排、信息录入及常态化帮扶工作。
(七)协助做好临时救助工作,做到快速核查、及时救助。
(八)协助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高龄津贴”、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困境儿童、留守儿童、留守老人、留守妇女、“三民”、精简退职和殡葬、婚姻等相关服务工作。
(九)协助做好社会救助数据统计和救助对象台账管理工作。
(十)协助配合承接区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社会组织到嘎查村(社区)开展工作等有关事宜。
(十一)协助做好市区镇三级社会救助信访维稳工作。
(十二)做好区民政局、苏木镇(街道)交办的其它社会救助有关工作。
嘎查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的职责根据民政部门承担社会救助职责的调整予以调整和变更。
第三章 选任
第五条 社会救助协理员选任岗位:一个嘎查村(居)民委员会选任一名嘎查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
第六条 选聘原则、程序。嘎查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选任坚持“自愿、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属地”的原则,采取个人申请、嘎查村(社区)推荐、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区民政部门审定的程序选任。要充分考虑人选的工作条件、文化程度、遵规守法情况、诚信情况、业务素质、工作能力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评。嘎查村(社区)“两委”根据选任条件和原则,从自主报名或“两委”成员推荐的人选中,经民主评议后,确定一位推荐人选。
推荐人选确定后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3天,群众无异议后,填写《科尔沁区嘎查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
员选任审定表》,连同公示材料、被推荐人员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明等材料报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审核意见,审核通过的,在《科尔沁区嘎查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选任审定表》上签署意见,并以政府正式文件上报区民政局;审核不通过的书面告知当事人。
区民政局根据苏木镇(街道)上报的审核材料及出具的文件做出审定意见,审定通过的在《科尔沁区嘎查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选任审定表》上签署意见,审定不通过的,以书面形式告知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嘎查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出现空缺时,所在村(社
区)和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组织重新选任。
嘎查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的选任要自觉接受社会
监督。
第七条 聘用期限。原则上,嘎查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聘期与嘎查村(居)委会任期一致,可连选连聘,一般在嘎查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后一个月内进行。当年考评为不称职的社会救助协理员随时解聘,重新启动选任程序。
第八条 社会救助协理员的选任条件:
(一)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政治素质。热爱社会公益事业,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群众基础好、工作能力强,品行端正、作风正派,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较强的责任心和乐于奉献的精神。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清正廉洁,无违纪违法行为。
(三)热爱社会救助工作,熟悉社会救助方面的政策法规及任务要求,能够胜任嘎查村、社区辖区范围内社会救助各项工作。
(四)原则上应从嘎查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中选任,但不得选任嘎查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嘎查村(居)委会主任。
(五)国有农牧林场、水库可以从辖区分场负责民政工作的业务人员中选任社会救助协理员。
(六)身体健康,原则上年龄为18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
(七)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具备一定的计算机操作能力。
(八)优先考虑共产党员、退役军人、取得社会工作职业资格或具有社会工作教育背景的人员。
第九条 下列人员不得选任为嘎查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调查的;
(三)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民政救助、保障、补贴资金、物资等被查处的;
(四)其他不适宜从事基层民政工作的。
第四章 培训
第十条 区民政局负责制定社会救助协理员培训计划,并做好教育培训指导工作,使其掌握国家的政策法规,强化社会救助协理员思想政治、理想信念教育,提高政治站位和政治领悟力、判断力、执行力,确保执行社会救助等民生保障重大决策部署不打折扣、不走过场。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区民政局的委托或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开展社会救助协理员教育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
第十一条 嘎查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履职过程中每年至少参加一次业务培训,每次业务培训时间不少于1天。主要采取政策解读、专家授课、经验介绍、案例分析、互动参与等形式,切实增强嘎查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对政策的理解和把握,努力培养一批嘎查村(社区)社会救助骨干人才。
第十二条 嘎查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应当加强学习,自觉参加上级民政部门举办的教育培训,自觉接受苏木镇(街道)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和服务水平。嘎查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参加教育培训情况,纳入考评范围。
第五章 管理
第十三条 区民政部门制定嘎查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的年度工作计划,指导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嘎查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的业务培训,不定期检查嘎查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工作落实情况,并做好嘎查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信息统计、上报工作。
第十四条 苏木镇(街道)负责嘎查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的选任考核、教育培训、日常管理工作,建立例会制度和嘎查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工作档案,开展业务学习交流活动,总结经验,分析形势,安排部署工作。嘎查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要建立工作制度和必要的表、薄、册等基础资料,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群众监督和上级民政部门的检查指导。
第十五条 嘎查村(社区)两委直接领导嘎查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开展工作。建立嘎查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便民服务卡,方便村(居)民联系,做到及时服务。组织村(居)民代表对嘎查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工作进行评议。
第十六条 建立村(居)民主评议监督制度。村(居)民有权参与对嘎查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的选任、考核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对嘎查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求解聘不称职的本村(居)嘎查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将嘎查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的选任、考核、建议解聘等工作列入村(居)民代表会议的议事日程,确保嘎查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发挥良好作用。
第十七条 嘎查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要形成工作报告制度。嘎查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向村(居)两委和苏木镇(街道)汇报日常工作。苏木镇(街道)每年度向区民政部门报告工作,包括考评、人员变动、津贴发放、工作建议等。
第六章 考核
第十八条 苏木镇(街道)依据嘎查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工作职责,制定考核评议标准,根据考核评议标准,采取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嘎查村(社区)两委评议和群众测评相结合的方法,在嘎查村、社区两委的共同配合下,开展社会救助协理员考核评议工作,要将群众评议作为考评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考核评议档案,并分年度留存备查。
第十九条 嘎查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考核评议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评议确定为不称职。
(一)不能按要求履行岗位职责的;
(二)群众测评严重不满意或反响较大的;
(三)在采集、统计、上报信息、数据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信访舆情的;
(五) 业务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六)其他严重违规违法情形的。
第二十条 年度考评为优秀和称职的可继续聘用。年度考评不称职或不能胜任本岗位职责的,由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解聘意向,由区民政部门予以解聘,并按照选任条件,在一个月内重新选任。不宜本岗位工作的,区民政局按程序予以解聘,不受年度考评时间限制。有履职尽责不力等问题的,由区民政局对社会救助协理员人选及时做出变更,涉嫌违规违纪的,由区民政局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聘用人员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的,应提前一个月时间提出申请,未经区镇两级批准不得擅自离岗。
第二十二条 区民政局应当建立嘎查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激励机制。对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的社会救助协理员可直接续任。原则上,区民政局每年对优秀的社会救助协理员表彰一次,并予以适当奖励。
第七章 工作待遇
第二十三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为辖区社会救助协理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办公设施等工作条件,适当为其补贴部分交通、通信和伙食费用(以下简称“社会救助协理员工作补贴”),保障其正常履职及工作需要。全区嘎查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工作补贴年度总金额2400元,工作补贴一般一个季度发放一次。
第二十四条 补贴发放经区民政部门签署意见后,由区财政部门直接发放到嘎查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个人帐户。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尔沁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