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建设指南》《内蒙古自治区级
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评分细则》的
通知
各盟市文化和旅游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文化和旅游局:
《内蒙古自治区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建设指南》《内蒙古自治区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评分细则》已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2021年12月20日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
集聚区建设指南
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是指依托特色文化街区、文体商旅综合体、旅游景区或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等地域空间,结合文化场馆、娱乐场所、博物院、书店、剧场影院、餐饮、酒店等文旅场所,实现文旅商资源有机联动、集约利用,在夜间(晚上18时至次日6时)形成活跃消费市场的区域。“十四五”期间,我区将重点建设一批文化和旅游业态集聚度高、公共服务完善、品牌知名度高、市场秩序规范、政策环境良好的自治区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现结合文化和旅游部要求和我区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实际,制定《内蒙古自治区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建设指南(试行)》,内容如下:
一、基本条件
(一)坚持正确政治导向
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政治建设、组织建设、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和队伍建设,落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确保集聚区坚持正确的改革发展方向。
(二)坚持生产安全、环境保护和疫情防控底线
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疫情防控责任,定期开展安全、环保和防疫检查,消除园区隐患和风险,确保集聚区生产和环境安全。
(三)集聚区类型
集聚区主要包括街区、文体商旅综合体、旅游景区或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等4种类型,且申报集聚区须已正常营业。
(四)文化旅游资源
集聚区范围内含有比较丰富的文化和旅游资源,文化内涵不足的美食街、购物街、传统商业综合体等不得申报。
(五)申报主体
集聚区以旗县区级人民政府为建设主体。
(六)四至范围及面积
集聚区有明确四至范围,街区、旅游景区、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商业区域的占地面积应不超过3平方公里,文体商旅综合体商业面积应不低于1万平方米。
二、集聚区文化和旅游业态
(一)丰富集聚区夜间文旅消费业态
集聚区要顺应群众消费心理和市场需求变化,创新产品和服务供给,发展夜演、夜展、夜读、夜娱、夜游、夜宴、夜购、夜宿、夜秀等丰富的消费业态。
(二)突出集聚区地方文化特色
要利用好本地特色的文化元素,开发出具有个性和特色的夜游产品,做好、做透文化夜游IP。
(三)提升集聚区文旅产品科技水平
要不断创新科技手法,探索灯光秀、沉浸式体验等数字文化产品,提升夜游产品的视觉冲击和体验度。要推动夜间文旅产品与服务向线上、移动端延伸拓展,不断吸引年轻消费者。
(四)延长集聚区内文化场馆开放时间
要适当延长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景区景点等开放时间,提供多样化的休闲方式,将文化设施旅游化,满足人民群众不同的夜间文化体验需求。
(五)提高集聚区文化类消费占比
要提升夜间消费中文化类消费的比例,街区、文体商旅综合体、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商业区域内夜间营业商户中的文化类商户数量或营业面积应占比不低于40%;旅游景区提供夜间游览服务的天数较多,夜间营业的文化娱乐设施项目数量或游览面积应占比不低于40%。
三、集聚区公共服务
(一)集聚区内基础设施完善
集聚区应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集聚区内有夜间运营的公共服务中心或游客服务中心。有完善的照明系统,有一定的亮化美化工程。导览标识准确清晰,标识标牌风格与周边建筑风格统一。集聚区内有适当数量的停车位,或有划定的可供夜间停车的区域。集聚区内有适当数量的公共厕所、垃圾箱,且能够定时清扫,保持卫生状况良好,鼓励设置第三卫生间、母婴室。鼓励有条件的集聚区设置应急避难避险场地或通道。
(二)集聚区周边公共服务便利
夜间通往集聚区的公共交通便利,且运营时间适当延长,能合理增调运营线路。集聚区内及周边交通、治安良好,有夜间执勤人员。集聚区5G/4G、WIFI等网络覆盖率较高,商户可受理移动支付率高。
四、集聚区品牌知名度
(一)集聚区具有较高品牌知名度
集聚区在当地具有较高的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的基础,在本地居民及外地游客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较强的吸引力。在不同的宣传途径中宣传过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在公共服务、促进创业、诚信经营等方面获得过相关荣誉。
(二)集聚区夜间文旅消费水平较高
集聚区内能够吸引知名度高的商户入驻,入驻商户中文化类商户占比不低于40%,集聚区经营状况较好,年旅游人次、年营业收入及盈利水平较高,夜间营业面积或营业收入较高。
五、集聚区市场秩序
(一)集聚区市场管理规范
集聚区有专门的管理和运营主体,有健全完善的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严格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有健康防疫相应制度,能够做到定期消毒,室内场所错峰限流。消费环境诚信守法、文明有序、健康绿色,有多部门联动市场监管机制,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消费者夜间消费维权便利。
(二)集聚区无安全生产不良记录
有完善的夜间应急救援预案与常态化应急处理机制, 近3年(营业不足3年的自营业之日起)区域范围内文化和旅游企业、项目和设施在内容安全、生产安全、食品安全、生态环境等方面没有出现较大违法违规问题。
六、集聚区所在地政府支持
集聚区所在地党委、政府合理规划夜间消费集聚区,将夜间文旅消费项目纳入各类文旅创建内容,对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予以重点扶持,制定实施资金奖补等优惠政策,打造夜经济发展新增长点。集聚区所在地政府能够将地方重大文旅活动、消费季活动等安排在集聚区夜间进行,提升集聚区品牌度和影响力。集聚区所在地政府对集聚区内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等实施包容审慎监管,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七、合格线划分
评分过程中,分数达到60分以上的集聚区划定为“合格”,可以命名为内蒙古自治区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分数在60分以下的集聚区划定为“不合格”,在“一票否决”指标上出现问题的一律划定为“不合格”。
七、奖励政策
(一)对命名为内蒙古自治区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的单位,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按照自治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定在政策、资金、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支持。
(二)优先推荐内蒙古自治区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申报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
八、本指南由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九、本指南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2
内蒙古自治区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评分细则 |
| |||||
序号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分值 | 评定标准 | 备注 | 得分 |
1 | 政治导向、文化方向、安全环保 | 一票 否决 | 近三年内,集聚区申报主体未能有效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集聚区内企业或商户在举办活动、提供产品或服务、宣传言论等方面出现严重政治导向、价值取向和舆论方向错误,或出现损害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行为,集聚区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或Ⅲ级(较大)及以上等级环境污染事故,或因疫情防控不当导致疫情扩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被有关部门问责的,实行“一票否决”。 |
|
| |
2 | 基本条件 | 集聚区类型 | 16 | 集聚区类型明确,属于街区、文体商旅综合体、旅游景区、文化产业示范园区中的一种,且在正常运营状态,得2分。 |
|
|
3 | 文化旅游资源 | 集聚区范围内含有比较丰富的文化和旅游场所,每列出一种得1分,最高不超过10分;文化内涵不足的美食街、购物街、传统商业综合体得0分。 | 提供文化和旅游场馆的介绍、照片 |
| ||
4 | 申报主体 | 申报主体为旗县区级人民政府,得2分,否则为0分。 | 提供申报主体申请文件 |
| ||
5 | 四至范围及面积 | 集聚区有明确的四至范围,得1分;街区、旅游景区、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商业区域的占地面积不超过3平方公里,文体商旅综合体商业面积不低于1万平方米,符合得1分。 | 提供集聚区规划图 |
| ||
6 | 集聚区文化和旅游业态 | 集聚区文化和旅游业态 | 31 | 夜演、夜展、夜读、夜娱、夜游、夜食、夜购、夜宿、夜秀等业态每有一项得1分,最高不超过8分。 | 提供相应业态列表、简介及图片 |
|
7 | 集聚区地方文化特色 | 能够体现本地文化特色,开发出具有个性和特色的文化夜游IP得5分,其余酌情赋分。 | 提供相关说明和照片。 |
| ||
8 | 集聚区文旅产品科技水平 | 能够创新科技手法,开发灯光秀、沉浸式体验等数字文化产品,每有一项得2分,最高不超过8分;推动夜间文旅产品与服务向线上、移动端延伸拓展,得4分 | 提供数字文化产品、线上或移动端产品的简介及照片。 |
| ||
9 | 集聚区内文化场馆开放时间 | 能够延长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景区景点等开放时间,得3分。 | 提供相关佐证文件。 |
| ||
10 | 集聚区文化类消费占比 | 街区、文体商旅综合体、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商业区域内夜间营业商户中的文化类商户数量或营业面积占比不低于40%;旅游景区提供夜间游览服务的天数较多,夜间营业的文化娱乐设施项目数量或游览面积占比不低于40%,符合得3分。 | 提供相关统计图表。 |
| ||
11 | 集聚区公共服务 | 集聚区内基础设施 | 8 | 集聚区内有夜间运营的公共服务中心或游客服务中心,得2分。 | 提供相关说明和照片。 |
|
12 | 有完善的照明系统,有一定的亮化美化工程,得2分 | 提供相关说明和照片。 |
| |||
13 | 导览标识准确清晰,标识标牌风格与周边建筑风格统一,得2分。 | 提供相关说明和照片。 |
| |||
14 | 集聚区内有适当数量的停车位,或有划定的可供夜间停车的区域,得2分。 | 提供相关说明和照片。 |
| |||
15 | 集聚区公共服务 | 集聚区内基础设施 | 2 | 集聚区内有适当数量的公共厕所、垃圾箱,且能够定时清扫,保持卫生状况良好,得1分,集聚区内设置第三卫生间、母婴室。得1分。 | 提供相关说明和照片。 |
|
16 | 集聚区周边公共服务 | 10 | 夜间通往集聚区的公共交通便利,且运营时间适当延长,得4分。 | 提供相关说明和照片。 |
| |
17 | 集聚区内及周边交通、治安良好,有夜间执勤人员,得4分。 | 提供相关说明和照片。 |
| |||
18 | 集聚区5G/4G、WIFI等网络覆盖率较高,商户可受理移动支付率高,得2分。 | 提供相关说明和照片。 |
| |||
19 | 集聚区品牌知名度 | 集聚区品牌知名度 | 5 | 聚居区在不同的宣传途径中宣传过夜间文化和旅游,得2分。 | 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
|
20 | 集聚区在公共服务、促进创业、诚信经营等方面获得过相关荣誉,每有一项得1分,不超过3分。 | 提供荣誉证书等材料。 |
| |||
21 | 集聚区夜间文旅消费水平较高 | 5 | 集聚区内能够吸引知名度高的商户入驻,入驻商户中文化类商户占比不低于40%,得2分。 | 提供相关统计图表。 |
| |
22 | 集聚区经营状况较好,年旅游人次、年营业收入及盈利水平较高,夜间营业面积或营业收入较高,得3分 | 提供相关统计图表。 |
| |||
23 | 集聚区市场秩序 | 集聚区市场管理 | 4 | 集聚区有专门的管理和运营主体,有健全完善的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得2分。 | 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
|
24 | 严格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有健康防疫相应制度,能够做到定期消毒,室内场所错峰限流,得2分 | 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及照片。 |
| |||
25 | 集聚区市场秩序 | 集聚区市场管理 | 4 | 集聚区消费环境诚信守法、文明有序、健康绿色,有多部门联动市场监管机制,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消费者夜间消费维权便利,得4分。 | 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及照片。 |
|
26 | 集聚区安区生产情况 | 3 | 集聚区有完善的夜间应急救援预案与常态化应急处理机制,近3年(营业不足3年的自营业之日起)区域范围内文化和旅游企业、项目和设施在内容安全、生产安全、食品安全、生态环境等方面没有出现较大违法违规问题,得3分。 | 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及照片。 |
| |
27 | 集聚区所在地政府支持 | 12 | 集聚区所在地党委、政府合理规划夜间消费集聚区,将夜间文旅消费项目纳入各类文旅创建内容,得3分。 | 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及照片。 |
| |
28 | 集聚区所在地政府对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予以重点扶持,制定实施资金奖补等优惠政策情,得3分。 | 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及照片。 |
| |||
29 | 集聚区所在地政府能够将地方重大文旅活动、消费季活动等安排在集聚区夜间进行,提升集聚区品牌度和影响力,得3分。 | 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及照片。 |
| |||
30 | 集聚区所在地政府对集聚区内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等实施包容审慎监管,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得3分。 | 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及照片。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