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伦旗光伏电站收益分配管理
实施细则(修订)
为加强光伏电站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建立利益联结和带动增收长效机制,依据《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光伏电站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8〕29号)、《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开办发〔2017〕6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内政发〔2016〕10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内扶办发〔2018〕123号)和通辽市乡村振兴局《关于继续落实好国家和自治区光伏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有关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光伏扶贫电站指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和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受益户指正常脱贫户和易返贫致贫户。
第二条 库伦旗乡村振兴局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确定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范围。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覆盖的利益联结嘎查村不变,即现在的88个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村(原贫困村)。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可覆盖有受益户的所有嘎查村。
第三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分配原则。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由负责光伏扶贫电站发电收入结转工作的相关机构在扣除村级光伏电站征占用土地(林地)费用、场地租金、运营运维、各类税费、保险等相关费用后,由嘎查村按照使用方向进行管理使用。联村电站建设所在的重点帮扶嘎查村,每年享有光伏电站收益10%的基础收益;联村电站建设所在的非重点帮扶嘎查村,按照建设电站数每年每个电站享有其他扶贫项目收益金3万元。剩余的90%电站收益,按照嘎查村受益户户数占电站所联结的嘎查村受益户总户数的比例进行分配,即嘎查村受益户户数占电站联结嘎查村受益户总户数的比例就是收益金的分配比例。
第四条 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分配原则。一是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收益资助困难对象由旗乡村振兴局负责动态调整,原则上资助2020年度前纳入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范围的,且没有达到稳定脱贫标准的无劳动能力和残疾家庭的脱贫户、易返贫致贫户,调整出的资产收益权分配给新纳入的符合条件的困难对象。每户每年不低于3000元,由旗财政局负责组织拨付到资助对象“一卡通”账户。二是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部分收益金可由苏木乡镇申请,旗乡村振兴局审核,旗政府审定统筹用于嘎查村小型公益事业。三是扣除前两项仍有结余的收益金,按照嘎查村受益户户数占所有联结的嘎查村受益户总户数的比例进行分配,即嘎查村受益户户数占所有有受益户的嘎查村受益户总户数的占比就是收益金的分配比例。
第四条 库伦旗乡村振兴局负责对受益户进行动态管理,切实做好光伏扶贫收益金的管理,并牵头做好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和拨付工作。
第五条 光伏扶贫收益分配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执行公示公告制度。光伏扶贫电站的发电量、发电收入、土地租金、运营运维费用、各类税费、保险等相关费用及收益分配列入公开范围,接受社会监督。嘎查村每年制定收益分配使用计划,经嘎查村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公示无异议后,报苏木乡镇政府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库伦旗乡村振兴局备案。嘎查村委会根据分配使用计划对年度实际到位的收益金进行分配,并在年底公告收益分配使用结果。
第六条 光伏扶贫电站的发电收益形成嘎查村集体经济,由嘎查村进行二次分配,主要用于设置公益岗位,包括道路维护员、保洁员、安全巡护员、护林防火员、照料护理员等;开展小型公益事业,包括村内生产设施维护、道路维修、环境卫生整治等;设立奖励补助,包括奖励先进、资助困难等。不得将发电收益以简单分钱形式进行分配。
第七条 光伏电站收益分配整体上保持稳定,每年年底由旗乡村振兴局根据上级最新政策和嘎查村实际情况进行微调。旗乡村振兴局负责提供收益金分配至各嘎查村比例后,再由库伦旗国投公司所属的正阳新能源有限公司负责制定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计划,经库伦旗乡村振兴局、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将光伏电站收益按季度拨付。
第八条 光伏扶贫电站收益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人负责、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负责光伏扶贫电站发电收入结转工作的相关机构,每年第一季度向库伦旗乡村振兴局和财政局专题报告上一年度光伏扶贫电站运行管理、收益开支等情况,并接受检查和审计。
第九条 光伏电站收益分配和使用应统一设立账簿和科目,乡镇苏木为嘎查村分别建立台账。担负光伏扶贫收益结转的库伦旗国投公司的正阳新能源有限公司,应建立光伏扶贫收益分配信息档案;旗乡村振兴局将收益分配工作纳入全国光伏扶贫信息管理平台进行监督管理,包括到村到户收益分配信息录入。库伦旗供电公司按年度录入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发电量、补贴资金发放以及发电收入等信息。
第十条 光伏电站扶贫收益不得用于嘎查村“两委”日常办公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和各类担保金支出;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无关的支出。
第十一条 对村级光伏扶贫电站、运维公司的日常监管和嘎查村电站结算电费由平台公司负责监督和督促。
第十二条 旗乡村振兴局通过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光伏扶贫子系统,对光伏电站收益分配实施动态监测,跟踪掌握库伦旗光伏扶贫收益使用管理情况。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或不按规定使用光伏扶贫资金,对违反本办法行为和违规违纪问题督促整改并进行问责。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旗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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