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浩特市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预算资金分配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从源头上防控财政资源配置的低效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及《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事前绩效评估,是指市本级相关部门(单位)或市财政局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发展规划等内容以及预算编审、项目审批等工作,对拟新出台的重大政策和项目,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就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和筹资合规性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
第三条 本办法结合“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管理要求、可研论证和项目评审、对项目进行事前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项目优先排序,分别纳入部门项目库和财政项目库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的范围适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安排财政预算资金的拟新出台的特定目标类重大项目和重大政策。
第五条 事前绩效评估的原则。
(一)依法依规。事前评估应根据中央、自治区、兴安盟、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等为依据开展。
(二)绩效导向。事前评估应坚持绩效导向,从多个维度对政策或项目进行综合评估。
(三)权责对等。事前评估要明确各方职责、清晰界定权责边界,财政局、本级预算部门、单位以及其他部门对其主导开展的评估工作有管理自主权,并对其评估结果负责。
(四)客观公正。事前评估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利益相关方不得影响评估过程及结果。
(五)精简高效。事前评估应结合预算评审、项目审批等程序开展,简化流程和方法,提高评估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六条 事前绩效评估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各级党委、政府制定的重大战略决策部署、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等;
(三)各级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等;
(四)部门、单位的职责、年度工作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等;
(五)政府投资等行业主管部门出台的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等;
(六)其他依据。
第七条 事前绩效评估的主体。
(一)各部门、各单位是实施事前绩效评估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本部门本单位事前绩效评估实施办法;对本部门本单位职能范围内拟新出台的重大政策和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向财政部门报送事前绩效评估报告;根据事前绩效评估意见完善政策制定和预算编制,提高重大政策和项目的决策水平。将事前绩效评估结果和审核意见作为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评价的重要依据。
政府投资项目事前绩效评估,各部门、各单位应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等相关规定,结合可行性研究开展。
(二)市财政局负责制定事前绩效评估制度办法。加强拟新出台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事前绩效评估,事前绩效评估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事前绩效评估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及专家等参与。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等相关规定开展评估工作。
第二章 事前绩效评估对象、内容和方法
第九条 事前绩效评估的对象为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需安排财政预算资金的拟新出台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以拟列入预算的民生类、环保类、城市建设项目服务类等社会关注度较高、金额较大的项目(政策)为重点。
部门单位拟新增上述政策和项目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事前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申请预算的必备要件。事前绩效评估报告分别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条 事前绩效评估的基本内容。
政策事前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政策设立必要性。主要评估政策设立依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要求,是否属于公共财政投入或保障范围,是否符合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是否与其他政策重复交叉,决策过程是否科学规范等。
(二)政策目标合理性。主要评估政策绩效目标是否明确,是否与部门单位的职责和中长期规划目标相匹配,目标及指标设定是否合理等。
(三)政策实施可持续性。主要评估政策落实是否有全面、有效的保障措施,相关资源是否能保障政策可持续实施,是否按规定开展财政可承受能力评估和债务风险评估等。
(四)政策资金合规性。主要评估筹资行为是否符合预算法、政府债务管理等相关规定,筹资规模是否合理,资金渠道及各类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合规,资金投入重点是否突出,支持方式是否科学合理等。
(五)政策时效性。主要评估政策设立是否有明确的实施期限,政策清理、退出或调整的机制是否健全,是否符合全生命周期管理的要求。
(六)其他需要评估的有关内容。
第十一条 项目事前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立项必要性。主要评估项目设立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行业发展政策相关,是否与主管部门职能、规划及年度重点工作相关,是否有迫切的现实需求和明确的服务对象,是否属于公共财政支持范围,是否按规定履行主管部门审批程序等。
(二)绩效目标合理性。主要评估项目绩效目标是否明确,是否与相关规划、计划相符,绩效目标与绩效指标和现实需求是否匹配,绩效目标和指标是否细化、量化,目标值是否具有科学性、前瞻性等。
(三)投入经济性。主要评估项目投入产出比是否合理,成本测算是否充分,成本控制措施是否科学有效等。
(四)实施方案可行性。主要评估项目实施方案设计是否合理可行,人员、设施、物资等基础保障条件是否具备,不确定因素和风险是否可控,项目是否采取有效的过程控制措施等,项目设立、清理和退出是否有明确的时限和步骤,是否符合全生命周期管理的要求。
(五)筹资合规性。主要评估项目资金来源渠道、筹措程序是否合规,投入渠道及方式是否合理,筹资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按规定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和债务风险评估等。
(六)其他需要评估的有关内容。
第十二条 事前绩效评估可采取论证评审、咨询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
第十三条 事前绩效评估方法包括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政策和项目存续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以评估政策和项目的资金及管理效率。
(二)比较法,是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预期实施效果、历史与当期情况、不同相关与地区同类政策和项目安排的比较,综合分析政策和项目的绩效情况。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通过综合分析影响政策和项目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对政策和项目进行评估。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对预期效益不易计量的政策和项目,通过综合分析测算其最低实施成本,对政策和项目进行评估。
(五)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政策和项目进行评估。
第三章 事前绩效评估程序
第十四条 评估主体确定评估对象,组件评估工作组,申报单位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工作组对资料进行审核,开展评估论证,出具事前评估结论和报告。
第十五条 事前绩效评估可以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采用一种或多种方式、方法进行评估,如财政部另有规定,遵照执行。
第四章 事前绩效评估报告
第十六条 事前绩效评估报告包含正文和附件两部分。
正文包括评估对象概况、评估的方式方法、评估的内容及结论、评估的相关建议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附件包括政策和项目相关申报资料、评估专家意见、其他佐证材料。
事前绩效评估报告应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具体格式详见附件。
第十七条 部门和单位应对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章 事前绩效评估审核与应用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要加强对新出台重大政策和项目的预算审核,加强对事前绩效评估结果审核,重点审核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情况,审核评估报告是否内容完整、数据准确,论证逻辑是否清晰透彻、论证依据是否充分合理、评估结论是否客观可信。
市财政局对涉及新出台重大政策和项目需提供事前绩效评估报告而未提供的部门(单位),原则上不予安排预算资金;对论证不充分、无法有效支撑评估结论的事前绩效评估报告予以退回;部门单位按要求调整完善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再受理;对审核认定同意纳入财政项目库的项目(政策),在年度预算安排时予以统筹考虑。确有必要的政策和项目,市财政局可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事前绩效评估。
第十九条 事前绩效评估结论分为:予以支持、部分支持和不予支持三种。对于立项必要性充分、实施方案可行性强、绩效目标明确合理、投入产出比较高的项目(政策),应予以支持;对于项目(政策)在部分内容上,立项必要性充分、实施方案可行性强、绩效目标明确合理、投入产出比高的,可予以部分支持;对于立项必要性不够充分、实施方案可行性不强、绩效目标不够明确合理、投入产出比较低项目(政策),应不予支持;对资金未落实、资金来源不明确或者未通过债务风险评估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可能导致出现重大财政风险和债务风险等政策、项目不予支持;对财政可承受能力评估认定不具备实施条件、存在财政风险隐患的政策,不得出台实施。
评估得分是工作组或专家组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对评估内容和要点进行评分得出的结果(评估结果采取百分制),其中90分100分为“优秀”、80分-90分(不含)为“良好”、70分-80分(不含)为“一般”、60分一70分(不含)为“较差”。评估得分作为问题分析和对同类项目(政策)进行对比分析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条 部门、单位组织开展事前评估,结论为“予以支持”或“部分支持”的,按照评估得分排序,纳入部门项目库管理并报送市财政局审核,作为本部门本单位申报项目的参考依据;评估结论为“不予支持”的,不得纳入项目库管理,未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不得申请项目预算。
市财政局自行组织开展的事前评估,结论为“予以支持”或“部分支持”的,纳入乌兰浩特市财政项目库管理,并结合评估得分,在安排年度预算时予以优先考虑;评估结论为“不予支持”的,不得纳入年度预算安排。
其他部门组织的事前评估,评估结果应用由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评估结果作为安排预算的必备要件,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对实施事前绩效评估的重大政策和项目按规定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对实施期超过一年的实行全周期跟踪问效,建立动态评价调整机制,政策到期、绩效低下的政策和项目要及时清理退出。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应当及时整理、归纳、分析、反馈前评结果,并将其作为预算安排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本级预算部门和单位应根据事前评估结果,改进管理工作,调整和优化本部门预算支出结构,合理配置资源。
第二十四条 按照《乌兰浩特市本级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要求,将事前评估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六章 事前评估行为规范
第二十五条 事前评估中介机构、专家和参与事前评估工作的相关人员应当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工作,严守职业道德,遵守保密纪律。违反上述规定的,市财政局应当视情节轻重,终止委托合同、取消事前评估资格等处理;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在事前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干扰、阻事前评估工作的部门、单位,予以问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事前绩效评估工作方案
2.事前绩效评估工作流程
3.财政支出项目事前评估评分指标体系
4.财政支出政策事前评估评分指标体系
5.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报告参考范文
6.政策事前绩效评估报告参考范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