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察右后旗农业灌溉机井取水计量设施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44:13
收藏
详情

 

 

 

 

 

 

 

 

 

后政办〔2021〕28

 

 

 

关于印发察右后旗农业灌溉机井取水计量设施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的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旗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察右后旗农业灌溉机井取水计量设施使用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18日

 

 

 

 

察右后旗农业灌溉机井取水计量设施使用管理办法(修订)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下水资源,加强农业灌溉计量设施使用管理,促进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实现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凡本行政区域内使用农业灌溉机井的农民用水户协会、村集体、农户、企事业单位、国有、私有小农场等用水户(以下简称用水户),对农业灌溉机井智能化计量设施(以下简称计量设施)的使用与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水利局负责计量设施的协调指导,涉及相关各部门应密切配合,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综合保障和技术推广中心和综合行政执法局计量设施的日常监管、村民委员会及农民用水户协会(农民用水户组织)负责辖区内计量设施的日常管护。

各用水户的机井必须按规定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计量设施。遇旧井更新、改造,在工程竣工时,应同时完成计量设施的安装工作。

计量设施安装完成后,由水利局或委托第三方按照计量设施技术标准进行验收计量数据上传是验收的必备条件,确保在线监测数据传送到市级信息管理平台和自治区水利厅接收服务器。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要向用水户办理移交手续,用水户负责对计量设施进行日常管护。

苏木乡镇综合保障和技术推广中心农民用水户协会要建立健全计量设施管理档案,加强对计量设施运行的监督检查,做好对计量设施的管理、维护等指导工作。

苏木乡镇综合保障和技术推广中心、农民用水户协会依据用水户的水权,在每年农开灌前向用水户预售水量,同时对机井灌溉IC卡进行水量充值。各用水户凭卡取水,计划用水,规范用水秩序。

用水户安装的计量设施,由水利部门和苏木乡镇综合保障和技术推广中心进行周期性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用水户必须自觉接受检查,如实提供相关数据资料。检验内容包括:安装的计量设施是否擅自变更、铅封是否完好、计量设施有无损坏、运转是否正常等。

各用水户安装的计量设施要确定专人管护,定期检查输水管道和计量设施的运行情况,杜绝“滴、漏”和“死表”现象,确保计量设施的正常运行。

水利部门要制定巡回检查制度,加强对计量设施技术服务,若计量设施在非设备质量保修期出现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时,用水户要及时农民用水协会逐级报告,查实后统一送专业服务机构维修,维修成本由用水户自行承担。

第十条 因管理不善造成计量设施丢失、毁坏的,必须及时重新安装或维修,费用由用水户自行承担,在维修期间各用水户不得无计量取水,供电部门会同水利部门采取先断电、后维修、再取水措施。

第十 用水户应妥善保管好灌溉IC卡,丢失或损坏应及时向水利部门申请补办,补办费用由用水户承担。

第十 冬季机电井停用期间,用水户应及时排除计量设施内冰雪积水,对计量设施进行防冻处理。

第十 用水户发生擅自停止使用计量设施取水的;超越水表设旁通管或者以其他方式窃水的;擅自改动、损毁、拆除计量设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对首次发现用水户出现以上违法违规取水行为的,情节较轻者,用水户自费安装同型号计量设施,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苏木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做好日常巡查工作。

第十 水利工作人员在计量设施的安装、管理和执法检查中要忠于职守、秉公执法,若发现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责任人要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 本办法由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察右后旗农业水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探索建立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农业节水,保障水利工程的良性运行,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完善农业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上级有关精神,制定我农业水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章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范围

第二条 农业水价改革面积为28.7万亩,涉及机井3315  眼。

第三章 农业水价改革的模式及水权、用水定额

第三条 采用“超定额累进加价机制”的农业水价改革模式,即:农业灌溉用水超定额加价收缴水费。

第四条 依据《2021年察右旗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农业水权为116m3/·年;

第五条 加价标准。超定额累进加价机制,超定额用水在20%及以内的,超出部分加价标准不低于1倍(原则上按每立方米0.5元收取);超定额用水在20%至50%以内的,超出部分加价标准不低于2倍(原则上按每立方米1元收取);超定额用水在50%以外的,自动停止供水。

第四章 农业水费的收取与缴纳主体

第六条 村农民用水管理组织是收取农业水费的主体。

第七条 各农民用水户应依法、依规缴纳农业水费。

第八条 农民用水户是指农户、农户联合体、种植承包人、农业专业种植合作社、农业产业园、农场等取用水资源从事农业灌溉活动的用水户。

第九条 因土地流转或专业承包等原因造成跨村、跨乡镇经营的,由现状实际用水户缴纳水费,级用水管理组织协助各相关村用水管理组织收取。

第五章 农业水费的收取

第十条 改革范围内全面实现按量收费。有条件地区按照“一泵一表、一一卡”的要求,安装用水智能计量设施,暂无条件配套的,可采取“以电折水”等计量方法计收。

第十一条 农民用水管理组织收取水费应依据下列条件:

1农民用水管理组织组织核定的各用水户的分配水量;

2、用水户的实际灌溉面积。

3、计量设施所计量的用水户的实际灌溉用水量。

第十二条 村农民用水管理组织收取农业水费应使用规范票据。

第十三条 村农民用水管理组织应建立辖区内的农民用水户耕地台帐、农民用水户灌溉用水台帐和农民用水户农业水费缴纳台帐。

第十四条 建立公示制度,在村务公开栏等显要位置公示以下事项,公示期不少于7天:

1、各用水户的耕地面积;

2、计量设施所计量的用水户的实际灌溉用水量及平价用水量、加价用水量、节水量;

3、各用水户的水费缴纳情况表。

第十五条 农民用水户出于逃费或其他不良动机,采用毁坏、拆除、隔离、改装、屏蔽等手段使计量设施不能正常工作的,其用水量按全年最大用水量顶格收费,并应当责令其对计量设施进行修复,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农民用水管理组织成员在农业水费收缴中应当客观公正,杜绝关系水、人情水;凡有违规操作的,一经查实,由用水管理组织依据协会章程及管理制度进行批评教育、罚款、辞退等处理,触及法律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农业水费的使用

第十七条 按现行农业水价标准收缴的水费,由村用水管理组织委托“井长”(即水管员或承包人)按现行开支渠道支付给相关单位和人员,如电力部门的电费、机井灌溉工程维修保管费、灌溉人员工资等;在村用水管理组织的监督下进行。超过现行农业水价标准收缴的加价水费,建立专账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各级农民用水管理组织使用农业水费的支出,必须使用规范的票据。

第七章 农业水费的管理

第十九条 乡镇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负总责,各乡镇应对农业水费的征收、管理、使用进行有效监督。

第二十条 农业水费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一条 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级农民用水管理组织应设立农业水费专户;用水管理组织协助指导乡镇、村建立用水合作组织和相应的财务专账。

第二十二条 村农民用水管理组织应将农业水费收取、支出明细,于每年12月底前汇总、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和存档。

第二十三条 发改、财政、水利部门应对各级农民用水管理组织的农业水费收取、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业务指导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四条 农业水费的使用应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并接受各级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检查。

 

 

二十五 本办法由察右后旗人民政府授权发改、财政局、水利局进行解释和调整。

 

 

察右后旗2021年农业水价

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乌兰察布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乌政办字〔2018〕127号)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农业水价运行机制的指导意见》乌政发〔2020〕68号的总体要求,结合乌兰察布市政府专题会议部署,为加快推进察右后旗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特制定察右后旗2021年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1、按照农业灌溉用水总量指标将农业灌溉水权由苏木乡镇逐级分解到各用水主体,在确定水权的同时要对灌溉用水限额进行核准认定,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

  2、各用水户应提前向嘎查、村委会及苏木乡镇根据灌溉形式、作物类型、种植面积、申请计划用水量,由嘎查、村委会、苏木乡镇审查后上报旗水利局,旗水利局按照已编制的《乌兰察布市察右后旗农业机电井灌溉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用水户的灌溉用水发取水许可。

3、完善智能供水计量设施,实现信息化自动计量,达到数据远程传输与控制。不具备计量设施安装条件和2022年、2023年实施压减灌溉面积的实行以电折水方式控制水量,并上传水价改革信息化平台。

  4、建立健全旗、苏木乡镇、嘎查村委会三级用水管理组织,完善组织规章制度和运行机制,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合理制定农业用水价格,并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5、建立节水奖励制度,鼓励社会资金投入水利建设,对运用节水灌溉方式节约用水的农用水管理组织或用水户给予适当节水奖励。

二、主要任务

1、加强农业水价改革台账建设。

水利局牵头,各苏木乡镇嘎查村委会配合,完成全农业灌溉机电井基础信息的上传工作,分类登记造册,做到线上线下统一。2021年2月底前完成。

2、加快完善供水计量管理。

对全已经安装的灌溉机电井供水计量设施,实行“一井一卡”、“一户一卡”的计量管理方式,加强灌溉机电井信息平台实时监测、监管,全部实现村委会级用水充值,由村委会级用水协会收缴并管理。对超定额累进加价部分的水费及时足额上缴上级财政专户管理。2021年3月底前完成机电井灌溉IC卡的发放工作。

3、科学分配水权,建立水权制度。

完善农业灌溉机电井信息的基础上,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业灌溉水权分配和限额确定的指导意见》,完成各苏木乡镇农业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确定工作,并将地下水资源农业灌溉用水控制指标逐级分配到苏木乡镇到村委会到户(井),实现农业用水限额管理。各苏木乡镇、村委会按照人民政府下达的用水量控制指标,结合本地作物种植结构和灌溉方式,合理确定各村委会用水计划。原则上农业灌溉每亩每年用水定额不突破116立方米。2021年3月底前完成水权分配和限额确定工作。

4、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

按照“定额管理、水权限额、节奖超罚、合理负担”的原则,根据农民的承受能力和脱贫攻坚任务要求,在不高于原运行成本或持平的情况下进行实地调查测算,形成农业水价测算报告,提交价格管理部门进行听证后确定农业水价。在确定农业用水初始水权和用水限额的基础上,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的农业水价改革模式,即超过限额用水20%(含)以内的按现行水价的2倍征收,超过限额用水20%~50%(含)的按现行水价的5倍征收,超过限额用水50%以上,系统自动停止供水。在水价没有确定的情况下,按照超过限额用水20%(含)以内的按1元/立方米征收,超过限额用水20%~50%(含)的按2.5元/立方米征收。2021年3月底前完成超定额累进加价平台系统设置工作。

5、建立和完善农业用水管理组织。

建立旗、苏木乡镇、村委会三级农业用水管理组织。级农业用水管理组织负责指导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苏木乡镇、村委会两级农业用水管理组织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确保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任务按时完成,建立和完善农田灌溉工程管护模式,严格管控地下水,促进农业高效节水。2021年2月底前完成农业用水管理组织建设工作。

三、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级主要领导为组长,水利、发改、财政、公安、农牧、宣传、电力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各苏木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2、加强宣传培训。水利部门积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切实提高苏木乡镇村委会相关人员的思想认识和业务能力。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开展宣传工作,加强舆论引导,强化水情教育,增强全社会有偿用水和节水自觉性,积极营造完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良好舆论氛围。

3、加强督促检查。各部门要压实责任,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形成合力;纪检监察部门强化监督检查;组织部门将此项工作列入年度实绩考核内容;各苏木乡镇要认真落实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主体责任,采取强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如期全面完成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任务。

 

 

 

 

温馨提示:
1.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2. 大牛工程师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3.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4.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投资项目经济评价系统 大牛约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