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烟草专卖局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红山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合理配置市场资源,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赤峰市红山区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赤峰市红山区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按照“区域单元持证总量+距离”模式对区域单元零售点进行规划布局。
根据地区经济发展情况,当年区域单元总量的增长幅度按照不高于上年底区域单元持证总量5%的比例设定。
第五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且均符合条件,但因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限制无法全部准予许可的,应对先受理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二章 标 准
第六条 依据红山区城乡居民居住区域特点,将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划分为:城区市场、乡村市场、特殊区域市场三种区域类型。
第七条 区域单元划分标准
(一)城区市场:以红山区城区划分区域单元,锡泊河—英金河以南区域为一个区域单元(红山主城区单元),阴河以东、英金河以北区域为一个区域单元(桥北单元)。
距离标准:零售点间距不低于80米。
(二)乡村市场:以镇行政辖区为一个区域单元,包含红庙子镇、文钟镇。
距离标准:零售点间距不低于80米。
(三)特殊区域:
1、火车站、汽车站、飞机场室内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不得超过2个,不受区域单元总量及零售点间距限制,且不作为其他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间距要求的参照项。
2、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综合超市,为满足停留在设施内特定顾客消费的需要,按一点一证的原则办理,不受区域单元总量及零售点间距限制。
3、经营场所位于在当地旅游部门备案的相对封闭旅游景区内,设置的零售点不得超过2个,不受区域单元总量及零售点间距限制,且不作为其他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间距要求的参照项。开放式的旅游景区不视为特殊区域单元。
4、工厂、矿山、部队、监狱、看守所等,为满足人员消费需求,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且对内经营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不受区域单元总量及零售点间距限制,且不作为其他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间距要求的参照项。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经营或存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商品等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场所;
(二)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日常进出通道口100米半径范围内的;(2021年11月12日新增加详细说明)
(三)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四)利用信息网络经营烟草制品的;
(五)党政机关、医疗机构内部;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设置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具有自主经营能力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精神残疾和智力残疾除外)、军烈属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不受区域零售点总量及申请时间先后顺序限制,距现有零售点间距不低于40米,必须本人经营,且一个有效证件只能办理一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条 为兼顾城乡平衡,履行社会责任,对于出现的零售点空白行政村,不受本区乡村市场区域单元总量限制,按照每个行政村1个的标准设置零售点。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区域零售点总量限制。
(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从核定经营地址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二)因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限制区域,主动迁址经营的;
第十二条 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调整的影响。
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中其他规定调整的影响。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制定应当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制定。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实行定期评价、动态管理,对局部区域零售点布局数量进行调整时公告后实施。
第十四条 中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备案的对学龄前幼儿实施教育的机构。
第十五条 中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半径范围内有固定建筑物隔挡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行人最短通行距离计算,日常进出通道不包含应急通道。
第十六条 对因学校进出通道更换位置或者新建学校等客观原因导致的零售户经营位置不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持证卷烟零售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将不再延续。
第十七条 本规定中“间距”是指申请零售点与最近的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之间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行人最短通行距离,以出入口的中心点为起止测量点。
第十八条 本规定中的“经营面积”是指有效建筑面积范围内的实际经营面积,不包括办公场所、仓库、车库、生活区等功能区域的面积。
第十九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不低于均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赤峰市红山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1年5月17日起施行。
红山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 ||||
区域单元 划分 | 详细区域 | 现有户数 | 规划户数 | 办证指标 |
城区市场(红山主城区单元) | 锡泊河—英金河以南区域 | 974 | 987 | 13 |
城区市场(桥北单元) | 阴河以东、英金河以北区域 | 223 | 226 | 3 |
乡村市场 | 红庙子镇、文钟镇 | 213 | 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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