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科通字〔2021〕9号
关于印发《通辽市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农科局、工科局、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通辽市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通辽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4月6日
通辽市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科技特派员制度推行20周年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发挥科技特派员在推动乡村振兴发展中的作用,切实增强科技特派员的工作实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字〔2016〕18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特派员是指由科技管理部门联合其他相关部门按照一定程序从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合作社等选派到基层开展技术服务及创新创业的科技人员。
第三条 科技特派员应当秉持初心,认真履责,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当好党的“三农”政策的宣传员、农牧业科技的传播者、科技创新创业的领头羊、乡村脱贫致富的带头人,在科技助力乡村振兴中不断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第二章 选派和聘任
第四条 选派原则。
(一)按需选派。围绕全市现代农牧业发展需求,重点面向全市农牧业主导产业、特色产业发展以及乡村振兴、美丽乡村建设等选派科技特派员。
(二)双向选择。以科技特派员需求方和自愿参与的科技特派员双方协商,经推荐、评审确定科技特派员人选和服务区域。
(三)保证质量。选派有较高政治素养、科技素质和社会责任感,具有专业特长、专业技能或管理经营经验,能够转化应用农牧业科技成果,辐射带动现代农业快速发展,带领农民增收致富的人员或组织。
(四)创业优先。以领办、创办、协办企业、合作社、协会等形式开展农村科技创业活动的人员或组织可以优先选聘为科技特派员。
第五条 选派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熟悉党的农村牧区工作方针政策;
2、有社会责任感,热爱科技创新与创业工作,具有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带动农牧民致富的愿望,自愿到基层生产一线从事科技服务和创业;
3、有较强的专业技术特长,有较丰富的基层工作经验;
4、身体健康,作风务实。
第六条 选派程序。
1、市科技局负责选派市直科技特派员。市科技局联合市直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市直科技特派员选派工作。
2、各旗县市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选派本地区科技特派员。对所辖农村牧区的科技需求进行调查摸底,做好本辖区科技特派员选派工作。
3、科技特派员选派后一个月内选择确定服务期推广的先进适用技术和科技服务项目,经嘎查村“两委”负责人同意后,双方签订《科技特派员科技服务目标任务书》。
4、科技特派员服务时间自签订《科技特派员科技服务目标任务书》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职责任务
第七条 科技特派员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以及自治区、市委关于改进作风的各项要求,树立务实为民、清正廉洁良好形象。
第八条 科技特派员的服务形式、时间。
(一)服务形式。
1、技术服务型。科技特派员通过现场指导、专业培训、编发资料、电话与视频资讯服务等形式为服务区域提供技术服务。
2、科技创业型。科技特派员采取领办、创办、协办各类企业、合作社、协会等形式,开展科技创业和服务活动。
(二)服务时间。科技特派员可根据服务对象的实际需要,掌握服务的方式和在基层服务的时间。
第九条 科技特派员的工作任务。
1、深入开展政策和科普宣传。及时有效地把党的“三农”政策宣传好解读好,让党的政策深入千家万户,家喻户晓。根据产业发展,扎实开展科普宣传活动,不断强化全社会科技创新意识,提升科学素养。
2、围绕产业和企业发展需求,积极研发、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产品,提升产业创新能力,培育科技创新品牌,带动我市绿色产业提质升级。
3、通过技术入股、资金入股、技术承包等多种形式,领办创办协办科技型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等开展科技合作、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研发服务,带动“双创”深入实施,打造一批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示范基地,激活个人和市场主体创新创业活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4、开展实用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农牧民科学文化素质,培养一批农牧民技术员和农牧民经纪人,为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发挥积极推动作用。
第四章 管理与保障
第十条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市科技局负责对市本级科技特派员管理与考核工作,各旗县市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科技特派员的管理与考核工作。
第十一条 科技特派员在下派服务期间原职务、待遇、编制保留,不影响正常的调资和职称评定。按照市委、政府相关规定,给予一定服务支持。
第十二条 科技特派员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可根据情况进行补充、更新。
第十三条 不定期对科技特派员进行考核,科技特派员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对于年度工作成效显著、服务单位很满意的科技特派员,评定为“优秀”等次;对于年度工作成效明显、服务单位满意的,评定为“合格”等次;对于不遵守相关规定、服务质量不高、服务单位不满意的科技特派员可定为“不合格”。对评定为“优秀”、“合格”等次的科技特派员给予表彰奖励,对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科技特派员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在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时,科技特派员以项目主持人、法人名义申报项目或以服务单位项目主要参与人名义申报项目的优先予以支持。
第十五条 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为科技特派员提供考察、学习机会,对科技特派员进行培训,提高其服务管理水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通辽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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