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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环发〔2021〕26号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等12部门
关于规范我市天然砂行业健康发展
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规范天然砂开采及加工行为,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5部门印发的《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
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0〕473 号)和自治区发展改 革委、工业信息化厅等13部门印发的《关于促进我区砂石行业 健康有序发展有关事宜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0〕607号) 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我市天然砂行业健康发展有关事
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产业布局管理
(一)坚持规划先行。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要坚持生态优先、 绿色发展理念,统筹推进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根据“十 四五”发展需要,自主编制各地2021-2025年河砂、矿砂开采规 划(以后每五年编制一次),明确本地开采总规模,划定开采区 域及相应的开采规模,经旗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水行政主管 部门、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河砂开采规划要合理划定可采 区,明确可采区采砂总量、年度开采量、可采范围和高程等;要 依法划定禁采区,严格规定禁采期,对禁采区和禁采期由旗县区 人民政府进行公告。涉及科尔沁沙地和浑善达克沙地的矿砂开采 规划,其生态环境保护篇章须通过市级及以上机构的生态修复、 防沙治沙、环境治理等方面专家集体论证。要坚持规划刚性约束, 河砂、矿砂开采规划一经批准实施后,原则上在规划期内不作调 整;确需调整的,应在规划执行3年后调整且只能调整一次,并
重新履行相应的审查、审批、备案程序。
(二)推行采加一体发展模式。取得天然砂开采权的企业;
必须同步配套建设规模相同的天然砂加工项目;未取得天然砂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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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权的企业,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独立的天然砂加工项目。原 有天然砂开采项目,在办理扩建或增储手续时,之前未建设或已 建设加工项目但未达到配套规模的,必须补建相应规模的配套天 然砂加工项目,否则对开采项目不允许扩建或增储。因用水限制, 天然砂开采、加工项目必须分别独立选址建设的,开采与加工项 目(企业)的投资人必须一致,加工项目用水必须取得水行政主
管部门审批。
(三)依法划定天然砂开采禁采区域
1.严禁在水利工程、桥梁、码头、航道设施、水下管线(隧 道)、取水口、各类保护区等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划定河砂可采区。 跨行政区域界河上下游5公里范围内禁止开采河砂;跨行政区域 界河左右岸未形成统一河砂开采规划、未建立联合监督执法机制
的,禁止开采河砂。
2.禁止在公路、铁路桥梁跨越河道上下游的下列范围内采砂: 特大型公路桥梁、跨河桥长500 米以上的铁路桥梁,河道上游 500米,下游3000米;大型公路桥梁、跨河桥长100米以上不足 500米的铁路桥梁,河道上游500米,下游2000米;中小型公路 桥梁、跨河桥长不足100米以上的铁路桥梁,河道上游500米,
下游1000米。
3.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 基本农田保护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
区内采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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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禁止在铁路、国道、省道、高速公路、旅游公路两侧直观 可视范围内采砂。禁止在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
梁外侧起向外1000米范围内采砂。
(四)坚决从严审批。各级各部门在办理天然砂开采加工项 目审批事项时,必须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及上级有关政策规定。 未纳入旗县区河砂、矿砂开采规划或超出规划规模(含开采区域
规模、地区开采总规模)的项目, 一律不得审批。
二、 加强河砂开采管理
(五)严格采砂许可管理。河道采砂实行属地政府管理,涉 及旗县区间界河,严格以民政区划为界。旗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以批复的河砂开采规划、年度采砂计划为依据,对河道采砂进行 许可。对于开采规划不到位、现场管理责任人不到位、日常监管 措施不到位,无可采区实施方案、堆砂场设置方案及河道平整修 复方案的,不得许可采砂。采砂许可应对采砂作业范围、作业方 式、作业时间、采砂机械数量及规格等予以明确规定。采砂许可 证不得跨年度使用,不得转让、出售。未通过河道平整修复验收 的,不予发放新的采砂许可证。按照依法依规的原则,积极探索 推行统一开采和销售,具体由旗县区人民政府确定,但要明确采
砂的统一开采销售和日常监管必须分开。
(六)加强河砂开采现场监管。按照“谁许可、谁监管”的 原则,加强采砂许可区事中事后监管。采砂现场应设立明显标志,
标明采砂许可证号、采砂范围、采砂作业工具名称、采砂控制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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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采砂期限、采砂人姓名或者名称及监督举报电话等。严格按 照许可的作业方式开采、不得超范围、超深度、超期限、超许可 量开采,确保作业安全。推行采运管理单(四联单)制度,强化 开采、运输、销售等各环节全过程监管。堆砂场应设置在河道管 理范围以外,确需设置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批准手续。
(七)加强河道疏浚砂开采管理。对于河道采砂与河道疏浚、 河道综合治理相结合的,或因涉水工程进行河道采砂的,应当编 制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在项目实施方案中明确河砂开采、堆放、 处置等方案,报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同意后方可实 施。旗县区相关部门要强化施工现场监管,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 任制”、监理“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严格按照设 计、实施方案施工。因河道疏浚、河道综合治理和涉水工程产生 的河砂确需经营销售的,按经营性采砂管理,由旗县区人民政府
统一组织经营管理。
三、 加强矿砂开采管理
(八)严格矿砂开采年度计划管理。各旗县区自然资源主管 部门根据本地区矿砂开采规划,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及重点项 目需要,科学合理制定新设矿砂采矿权年度计划,重点解决规划 布局、开采总量、矿山环境保护和最低开采规模等问题,每年末
将下一年度计划上报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九)严格采矿许可管理。矿砂开采应依法取得采矿权并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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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新设矿砂采矿权必须严格按 照已制定的年度计划执行,矿权人应编制矿山开发与保护综合方 案并经评审通过,作为办理采矿许可证要件之一。未列入年度计 划的项目,原则上本年度不得新设矿砂采矿权,确需新设的,须 报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各旗县区要严格执行砂石采矿权市
场出让制度。
四、 促进行业绿色发展
(十)加大水资源节约力度。天然砂加工生产用水以再生水 和地表水为主,不得或变相以地下水作为加工生产水源。天然砂 加工应推行节水设备,加工用水参照《内蒙古自治区行业用水定 额》执行。加工用水由取得有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洗砂 用水经沉淀后循环利用;生活废水经处理达标后综合利用;严格
做好生产、生活废水处理装置的防渗工作,避免造成地下水污染。
(十一)全面加强环境保护。天然砂开采加工企业必须依法 领取排污许可证,并在生产经营中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环 境管理要求。要成立健全的环境管理机构,制定有效的企业环境 管理制度。要采用可行的污染物处理工艺技术,治理设施齐备, 运行维护记录齐全,与主体生产设施同步运行。天然砂开采应采 取有效抑尘措施,确保场界无组织排放浓度符合标准要求;表土 及物料暂存场要规范堆存并进行洒水抑尘;内、外部运输要采取 封闭措施,运输道路应尽量硬化。天然砂烘干及筛分车间应封闭
设置,烘干废气、筛分废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标准要求。天然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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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过程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棚闭化,运输廊道密闭,运输道 路定期洒水抑尘,确保厂界无组织排放达到标准限值要求。要通 过设备选型、优化布局及设置绿化隔离带等降噪措施有效控制厂 界噪声;运输车辆经过村庄等敏感点时要减速慢行、严禁鸣笛。 固体废弃物要立足综合利用,贮存、处置必须符合标准要求。沉
淀池底泥可用于场区填坑。生活垃圾定点存放,交环卫部门处置。
(十二)严格落实用地控制要求。天然砂项目可列为非金属 矿物制品业中其他建筑材料制造类别,执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 控制指标》的相应规定。天然砂项目用地要符合控制指标中的投 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
比重、绿地率五项指标要求。
(十三)加强河砂开采生态治理。河道采砂完成后要及时恢 复河势,修复生态。采砂业主负责编制实施《采砂河道平整及修 复方案》。发放采砂许可证的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修复方案 进行审查批准后,方能许可采砂业主进场采砂。对于采砂业主不 按照《可采区开采方案》和《采砂河道平整及修复方案》进行开 采作业,或者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乱挖深坑或掏窑挖洞、不按规定 清理修复河道的,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作出处理;构成犯罪 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招、拍、挂方式确定的 采砂业主需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采砂结束经采砂许可部门组 织相关部门对采砂业主实施《采砂河道平整及修复方案》情况验
收合格后,返还采砂业主履约保证金。对历史遗留砂坑,由各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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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回填,确保河道畅通。
(十四)加强矿砂开采生态治理。采矿权人应依据《矿产资 源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文件要求,履行地 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等责任义务,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 土地复垦方案》并履行审查程序。采矿权人要依据“边开采、边 治理”的原则,按年度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工作, 编制并执行《矿山地质环境年度治理计划书》。采矿权人要建立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账户,足额计提并合理使用基金,专 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工作。矿砂开采企业要按照 《砂石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O316), 积极开展绿色矿山 建设。采矿权人要在矿山关闭前完成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 垦义务。采矿权人在申请办理闭坑手续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 土地复垦工程应当经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提交验收
合格文件。
五、 全面加强监督管理
(十五)建立联合监管协调机制。水利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 分别是河砂和矿砂开采的牵头监管部门,工信部门是天然砂加工 的牵头监管部门。发改、工信、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 境、住建、交通运输、水利、林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 应建立联合监管协调机制,健全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合执法、
定期会商等工作机制,形成整体联动、优势互补的工作格局。
(十六)严厉打击非法采砂(矿)。水利、自然资源部门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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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及时查处、有效打击越界开采、超规模开采、 偷采、盗采等违法违规采砂(矿)行为。水利、自然资源部门要 及时发现移交非法采砂(矿)行为中的“黑恶”问题线索,并配 合公安等司法部门做好后续调查取证和查处工作,始终保持对非
法和偷、盗采砂(矿)行为的严打高压态势。
(十七)坚决规范市场秩序。加强对天然砂企业价格行为的 监管,依法查处互相串通、操纵市场价格、哄抬价格、不明码标 价、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和虚假宣传、市场混淆、商业贿
赂、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十八)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 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各旗县区人 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大对天然砂开采加工企业安全生 产的监督管理,确保生产安全。天然砂开采加工企业要建立健全 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作业安全规程、各工种操 作规程。天然砂开采加工的新、改、扩建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 时,应按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新、改、扩建天然砂开采加工项 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 产和使用,安全设施设计经旗县区有关部门审查批复后方可开工 建设。天然砂开采加工企业要严格按照设计施工,工程项目验收 合格经有关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生产。天然砂开采加工企业要根 据生产规模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
安全培训,并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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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强化道路运输监管。旗县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 机构要加大对辖区内生产、储存、装卸天然砂的相关货运源头企 业的治理,对符合重点货运源头企业条件的上报当地政府予以公 示并纳入行业监管。对路面查获的超限超载天然砂的货运车辆, 严格按“一超四罚”规定,对货运车辆、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 和货运源头单位予以行政处罚并向社会公告。交通运输、交警、 城管(住建)等执法机构要协同配合,共同组成执法队伍,积极 开展检查巡查,对运输天然砂等散装货物车辆出现的脱落、扬撒
等违规行为,及时进行查处并责令立即改正。
本通知所称天然砂是指自然生成的,经人工开采、加工(不 含破碎)后可直接使用的岩石颗粒,根据来源主要包括河砂和矿 砂;河砂是指河道(包括季节性河流和非季节性河流)内自然赋
存的天然砂;矿砂是指除河砂之外的其他天然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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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赤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赤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赤峰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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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财政局
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赤峰市水利局
赤峰市应急管理局
赤峰市自然资源局
赤峰市交通运输局
赤峰市林业和草原局
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11日
抄送:赤峰市司法局。 |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1年3月11日印发 |

